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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解釋
鎖定
- 中文名
- 審判解釋
- 解 釋
-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
- 來源於
- 《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具 有
- 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法發[2007]12號),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精神,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覆”和“決定”四種。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的形式;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批覆”的形式;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司法解釋立項、審核、協調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統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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