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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鎖定
寧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5年掛牌成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科級單位,由原寧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寧都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寧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三合一”組建而成。
中文名
寧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公地址
寧都縣梅江鎮中山南路33號

寧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組織實施商標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著名商標、市著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的使用和印製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承擔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轄區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及處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承擔食品安全檢查、整頓治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負責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承擔廣告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承擔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有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傳銷和違法直銷案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查處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本縣拍賣、經紀活動和合同管理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寧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機要、政務信息、檔案、保密、信訪、綜治、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會議、績效考核、議案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監察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意識形態工作的牽頭協調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調研。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編寫全縣市場監管安全評估報告;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佈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佈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牽頭協調、審查本部門所發佈的各類公示公開信息;協調組織科普知識宣傳活動、重大宣傳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負責單位網站及新媒體管理工作;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互聯網監管”信息化建設。
(二)財務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會計核算、預決算、財務審計、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制裝管理及個人所得税等申報審批和代扣代繳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市場監管基層規範化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牽頭協助實施相關職業資格准入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的離退休辦理。
(四)法規股。承擔規範性文件以及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承擔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以及聽證工作;規範自由裁量權使用,指導行政執法中法律法規規章的運用;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擬訂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規範指導行政執法監督,組織協調本部門行政執法辦案單位綜合稽查執法和執法督查工作;指導、監督、考核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牽頭組織“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
(五)產品質量安全與認證檢測機構管理股(質量發展股)。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擬訂全縣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落實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產品質量安全監察、監督;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承擔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推進質量強縣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措施;貫徹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承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協調、擬訂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督措施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承擔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與檢驗檢測工作;貫徹執行認證、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規劃指導認證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對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評審、資格認定和計量認證工作;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劃全縣檢測體系建設和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六)行政審批股。負責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市局委託的市場監管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户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指導和推進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
(七)登記註冊監督管理股(信用監督管理股)。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負責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縣委組織部指導下,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對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吊銷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責令相關企業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根據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行政建議函,依法責令相關企業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負責擬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企業的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全縣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情況進行抽查;組織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激勵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抽檢監測股)。分析掌握生產、流通領域和餐飲服務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擬訂並貫徹實施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和辦法,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和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協助、指導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指導食品生產“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小攤販”登記及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經營安全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置工作;負責組織縣委、縣政府重要會議、重大接待等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定期公佈相關信息;承擔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的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參與制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承擔風險監測、組織排查風險隱患工作。
(九)食品安全協調應急股。貫徹實施國家、省級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擬訂全縣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負總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工作的落實;建立健全和實施食品安全問責制度,組織推動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落實“黨政同責”主體責任,承擔對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組織推動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創建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負責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全縣市場監管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縣級市場監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標準計量監管股。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能源計量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組織實施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承擔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範計量數據使用。負責擬訂標準化戰略、規劃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編號、發佈等工作,承擔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工作;承擔全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十一)藥品醫療器械與化妝品監督管理股。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使用環節和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使用質量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相關措施、辦法;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權限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協助、指導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執業藥師准入資質審核;承擔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管。協助、指導查處相關違法行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定期公佈相關信息;承擔不合格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參與制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承擔風險監測、組織排查風險隱患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十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擬訂特種設備安全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深化燃煤鍋爐治理,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權限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負責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應用。
(十三)商品交易和合同廣告監督管理股(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股)。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有關專業市場規範化管理;負責規範維護各種市場經營秩序,組織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承擔合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物抵押登記工作;牽頭組織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無照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實施消費環境建設,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牽頭協調本部門承擔的“創文創衞”等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任務。擬訂全縣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相關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擬訂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開展網絡市場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網絡交易平台和網絡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絡市場監測工作。
(十四)知識產權股(商標監督管理股)。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度;擬訂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承擔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擬訂全縣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保護知識產權,組織並監督實施嚴格保護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等知識產權制度;開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調處、調解工作,承擔專利侵權判定工作,組織和指導專利行政執法;組織申報原產地地理標誌(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並實施保護監管;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推進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和運營平台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分析工作。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開展商標使用行為、商標代理行為、商標印製行為的監督管理;開展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負責報送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和認定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特殊標誌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地理標誌商標運用和保護工作。
(十五)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股(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按國家、省、市級有關規定承擔反壟斷調查及組織執法工作;按規定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明碼標價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