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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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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寧夏市縣機構改革推進會在銀川舉行,這標誌着寧夏市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賦予市縣更多自主權,允許了在一些領域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加大了市縣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市轄區黨政機構職能調整優化工作,設區市黨委負責,參照縣的機構改革要求落實。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
發佈時間
2018年11月
批准單位
中央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正式批准

2018年11月,中央正式備案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今天下午,寧夏市縣機構改革推進會在銀川舉行,這標誌着寧夏市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按照要求,寧夏市縣機構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1]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主要內容

根據《意見》,在調整優化市縣黨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方面:市縣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要保證嚴格落實黨中央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有效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統籌設置市縣黨委工作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自治區政府部門職能劃入黨委機構的,市縣要相應劃轉。市縣黨委職能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職能,總體上要與自治區黨委政府機構職能基本對應。同時,賦予市縣更多自主權,允許在一些領域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加大市縣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市轄區黨政機構職能調整優化工作,由設區市黨委負責,參照縣的機構改革要求落實。
1.組建市縣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同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2.建立健全和優化市縣黨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強化組織協調能力。相關議事協調機構及辦事機構的設置不要求與上級一一對應,由市縣按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對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有明確要求設置的,按要求落實。
3.市縣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優化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為黨委工作機關,歸口黨委組織部管理。
4.市縣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黨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公務員局牌子。
5.市縣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相關部門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劃入黨委宣傳部,對外加掛新聞出版局牌子。
6.市縣黨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原則上將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併入黨委統戰部,對外加掛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將相關部門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黨委統戰部,對外加掛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7.不再設立市縣黨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黨委政法委承擔。
8.市縣黨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黨委政法委、公安局承擔。
9.組建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將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林業部門的職責,以及發展改革部門的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相關部門的城鄉規劃管理,水、草原(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草原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10.組建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將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以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作為設區市政府工作部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為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不佔機構限額。自治區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體工作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11.組建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將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政府農牧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農業農村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12.組建市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部門。將相關部門的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職責等整合,組建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13.組建市縣衞生健康部門。將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職責,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職責等整合,組建衞生健康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14.組建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軍地相關部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服務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15.組建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相關部門的應急管理、消防管理、救災、地質災害防治、水旱災害防治、草原(地)防火、森林防火、震災應急救援,以及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16.重新組建市縣司法行政部門。將司法局和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17.優化市縣審計部門職責。將有關部門的重大項目稽察、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審計部門。
18.優化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將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專利管理職責等劃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9.組建市縣醫療保障部門。將相關部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醫療保障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20.組建市縣黨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作為黨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日常工作,為黨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牌子。
21.加強市縣扶貧部門。紮實推進脱貧富民戰略,堅決打贏脱貧攻堅戰,市縣扶貧機構均要保留,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貧困縣設置扶貧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綜合設置的一般設在農業農村部門。
22.組建市縣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加強對審批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建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23.調整設區市的糧食行政管理體制。將設區市的糧食部門由自治區糧食部門直接管理調整為屬地管理,作為政府工作部門。
《意見》這次進行調整的和未調整的市縣黨政部門及其職能,都要與自治區黨委政府機構職能基本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市縣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特點,適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在機構限額內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宜大則大、宜小則小。除中央與自治區明確要求上下基本對應的機構外,其他黨政機構的序列、規格、名稱不要求一一對應。
市縣要加大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加大對職能相近的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力度,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有些機構可併入同上級黨政機關對口的機構,不要求上下完全一致,既允許“一對多”,由一個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彙報。
根據《意見》,市縣機構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黨政機構統一計算限額。市縣機構限額範圍包括黨委工作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市縣黨委和政府不設部門管理機構,不得在限額外設立機構。
大城市黨政機構不超過55個,中等城市不超過47個。縣級黨政機構區分大中小縣不同情況,根據人口規模、財政收入、區域面積、經濟總量等因素確定機構限額,大縣不超過37個,中縣不超過36個,小縣不超過35個。市轄區原則上參照小縣的機構限額確定,大區不超過36個,小區不超過35個(具體市縣分類和限額見附表)。市縣黨政機構的具體數額由自治區黨委嚴格管理,不一次性設滿,為發展留有餘量。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