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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鎖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成立於1983年7月,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在自治區政府主席領導下,主管全區審計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審計廳是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4]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廳。 [1]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辦公地址
銀川市興慶區新華西路392號 [10] 
性    質
政府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廳級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優化自治區審計廳職責。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自治區財政廳的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自治區審計廳。組建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審計廳。 [3]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自治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國家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自治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有關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年度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報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向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自治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使用中央、自治區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單位財務收支;自治區投資和以自治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自治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自治區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國家審計署授權的事項。
(五)按規定對自治區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中央、自治區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工作。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協管市、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自治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會務、財務、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擬定審計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目標責任考核和審計項目計劃。牽頭起草審計工作報告等重要文稿。負責寧夏審計網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二)法規審理處。承擔審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審計準則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參與起草財政經濟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市縣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等。
(三)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組織對審計廳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務收支的審計。
(四)財政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縣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組織審計中央、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自治區本級預算收入執行、社會保險費徵收等情況。
(五)教科文衞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自治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衞專項資金。
(六)農業農村審計處。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投資、以自治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市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九)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處。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十)金融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金融機構和自治區政府規定的自治區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十一)企業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屬國有企業和自治區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
(十二)涉外審計處。組織審計自治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自治區政府規定的自治區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自治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十三)經濟責任審計局。組織對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自治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和市縣黨政主要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對市縣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自治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十四)政策落實審計處。組織審計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市縣審計機關實施專項資金、特定項目持續跟蹤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協管市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5]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派出機構

(一)派出審計一處。負責審計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羣團單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自治區政府部分工作部門(辦公廳及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自治區政協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等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承辦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派出審計二處。負責審計自治區政法系統單位、自治區政府社會管理類廳局委辦和經濟類(農口和金融機構除外)等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承辦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派出審計三處。負責審計自治區政府部分綜合部門(承擔重大公共工程項目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單位)及直屬機構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承辦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派出審計四處。負責審計自治區政府涉農、扶貧、自然資源、生態建設領域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承辦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派出審計五處。負責審計自治區文化、傳媒、體育、旅遊行業單位及自治區各類高等院校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承辦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派出審計六處。負責審計自治區國資委、自治區國有企業及自治區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承辦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5]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直屬單位

(一)自治區審計科研培訓宣傳中心。承擔審計學研究,全區審計系統人員培訓、信息宣傳等工作;負責《寧夏審計》刊物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負責寧夏審計學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完成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廳交辦的與其業務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自治區審計廳信息中心。負責審計廳機關辦公網絡系統建設和寧夏審計網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提供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支持;負責審計署“金審工程”在全區審計系統的建設;負責組織全區審計人員計算機審計培訓。
(三)自治區計算機審計服務中心。負責自治區審計數據系統的建設、應用等工作,組織開展聯網審計;負責查核、分析、評價判斷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和技術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數據審計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審計系統審計質量工作;負責對全區審計系統審計結果進行復審、複核;負責督察督辦審計整改工作。 [5-6]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領導分工

潘  軍,現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
工作分工:領導審計廳全面工作。
陳曉梅,現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審計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工作分工: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審計廳紀檢監察工作,分管駐廳紀檢監察組。
宋海燕,現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工作分工:協助廳主要領導負責農業農村審計、社會保障審計工作;分管農業農村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派出審計二處、派出審計四處。
莫德敏,現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工作分工:協助廳主要領導負責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和法治建設、法規審理、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綜合督查工作;分管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法規審理處、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財政審計處、金融審計處、企業審計處、派出審計五處、綜合督查處。
李  偉,現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工作分工:協助廳主要領導負責廳機關日常管理、政務公開和資源環境審計、政策跟蹤審計、涉外審計、審計科研培訓宣傳工作、信息化建設、大數據審計工作;分管辦公室、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處、政策落實審計處、涉外審計處、科研培訓宣傳中心、信息中心、計算機審計服務中心。
馬天兵,現任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成員、自治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工作分工:協助廳主要領導負責行政事業審計、政府投資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機關黨建、幹部人事工作;分管行政事業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局、機關黨委(人教處)、派出審計一處、派出審計三處。
參考資料: [2]  [7-8]  [11-15]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農業農村審計處獲得“全國審計機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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