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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鎖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設立時間
2008
主管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規科技處
行政編制
31名
局 長
張吉勝 [1]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作業場所職業衞生監督檢查的職責。
(三)加強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2]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擬訂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和職業衞生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及職業衞生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負責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三)負責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職業衞生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審核、監督工礦企業(煤礦除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檢查工礦企業安全投入落實情況。
(五)承擔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企業、非煤礦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以及工礦企業作業場所(煤礦除外)職業衞生准入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和職業衞生許可證發放及管理。
(六)負責發佈全區安全生產和作業場所(煤礦除外)職業衞生信息,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衞生統計報告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和職業衞生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查處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事故的查處;參與制定煤炭行業安全標準實施細則,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科技發展規劃。
(八)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和職業衞生評價與檢測檢驗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和職業衞生領域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 (九)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含煤礦礦長、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協調、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發佈及新聞宣傳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發佈預警信息;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規科技處(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處)。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綜合性地方規程;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承擔作業場所職業衞生的監督檢查和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 
(三)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准入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市、縣(區)對管轄範圍內煤礦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行業較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煤礦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行為,組織煤礦整頓關閉和隱患治理及複查;參與制定煤炭行業安全標準實施細則,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科技發展規劃。
(四)綜合監督管理處。
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地質、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按照規定,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等准入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相關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驗收;參與相關行業較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黨羣工作。 [2]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員編制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3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事項

(一)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自治區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自治區交通、水利、建設、旅遊、農牧、工業與信息、公安、林業、衞生、質監、教育、商務等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接受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督檢查。為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研究解決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同時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衞生的監督檢查(煤礦除外),負責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衞生廳組織擬訂職業衞生地方規程和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衞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衞生廳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職業衞生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直屬機構設置。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局,為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統一受理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三同時”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核;承擔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衞生監督檢查責任,參與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督促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2]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張吉勝
黨組成員、副局長:萬東剛吳青君洪濤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黃建軍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趙捷
副巡視員:王廷文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