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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作家協會

鎖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作家協會成立於1979年3月, [3]  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寧夏各民族作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社會力量。 [4]  寧夏作家協會是隸屬於寧夏文聯的事業單位。 [3] 
寧夏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引導廣大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自覺擔負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繼續推動文學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堅持文學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賡續中華文脈,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學發展道路和羣團發展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堅持守正創新,不斷開創新時代新徵程全區文學事業新局面,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提供堅強思想保證、強大精神力量、有力文化條件。 [4] 
中文名
寧夏作家協會
簡    稱
寧夏作協
成立時間
1979年3月
類    型
協會

寧夏作家協會發展歷程

1979年3月6日,由寧夏文聯第一屆第三次全委擴大會議文學組代行代表大會職權,宣佈成立中國作家協會寧夏分會。選出理事21人,設主席、副主席,吳淮生為駐會理事。後發展會員50人。
中國作家協會寧夏分會第一次代表大會於1980年5月21日舉行。出席會議代表67人。寧夏分會駐會理事吳淮生代表第一屆理事會作題為《我區文學事業三年多來的發展概況和我們的工作》的工作報告。會議選出理事24人;主席硃紅兵;副主席(以姓氏筆劃為序)王十儀、吳淮生、哈寬貴(回)、程造之。屆中補選李震傑、路福增為副主席;秘書長李震傑;副秘書長張武、高深(回)。
中國作家協會寧夏分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於1984年7月28日舉行。出席會議代表78人。吳淮生代表第二屆理事會作題為《寧夏文學事業的新發展和我們的工作》的工作報告。硃紅兵致開幕詞,張賢亮致閉幕詞。會議選出理事18人。名譽主席硃紅兵、李震傑、程造之;顧問王十儀;主席張賢亮;副主席張武、路福增、吳淮生;秘書長劉國堯;副秘書長王洲貴。屆中增補理事至32人;補選高深(回)、戈悟覺為副主席;增選餘光慧為副秘書長、秘書長。
寧夏作家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於1992年12月16日舉行。出席會議代表77人。張武代表第三屆理事會作題為《為寧夏文學事業的繁榮而團結奮鬥》的工作報告。會議選出理事38人。名譽主席硃紅兵;主席張賢亮;常務副主席張武;副主席戈悟覺、馬知遙(回)、張澗、高嵩、肖川、李唯、虞期湘、王洲貴、查舜(回)、鄭柯;秘書長餘光慧。張賢亮致開幕詞、閉幕詞。屆中補選馮劍華為副主席;馬宇楨(回)、馬星(回)為副秘書長。
寧夏作家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1999年5月13日舉行。出席代表86人。會議選出理事46人。名譽主席張武;顧問李增林、董家林;主席張賢亮;駐會副主席餘光慧;副主席(按姓氏筆劃)馬宇楨(回)、馮劍華、石舒清(回)、肖川、荊竹、查舜(回)、南台、高嵩、高耀山、慕嶽;秘書長馬星。張武代表第四屆理事會作題為《為迎接寧夏文學繁榮的新世紀而團結奮鬥》的工作報告。張賢亮致開幕詞,查舜致閉幕詞。
2023年11月13日,寧夏作家協會第九次代表大會在銀川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作家協會第八屆理事會題為《胸懷全局 勇攀高峯 努力推動新時代寧夏文學高質量發展》的工作報告,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作家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寧夏作家協會新一屆領導機構。郭文斌當選為主席 [2] 

寧夏作家協會領導機構

寧夏作家協會:
第一屆:1980.5—1984.7
主席:硃紅兵
副主席:哈寬貴(回) 王十儀 程造之 吳淮生 李震傑 路福增
秘書長:李震傑(兼)
第二屆:1984.7—1992.12
名譽主席:硃紅兵 李震傑 程造之
顧問:王十儀
主席:張賢亮
副主席:張武 路福增 吳淮生 高深(回) 戈悟覺
秘書長:劉國堯(1991年6月19日餘光慧接任)
第三屆:1992.12—1998.12
主席:張賢亮
副主席:張武 戈悟覺 馬知遙(回) 張澗 高嵩 肖川
李唯 虞期湘 王洲貴 查舜(回) 鄭柯 馮劍華
秘書長:餘光慧
第四屆:1998.12—2004.3
主席:張賢亮
名譽主席:張武
顧問:李增林 董家林
副主席:馬宇楨 王雄 王金柱 馮劍華 石舒清 肖川
餘光慧 查舜(回) 高嵩 高耀山 慕嶽
秘書長:馬星
第六屆:2004.3—
名譽主席:張賢亮
顧問:張武 慕嶽 肖川
主席:石舒清(回)
副主席:(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宇楨(回)火仲舫 王雄 王金柱 馮劍華(女) 餘光慧(女)
陳繼明 郎偉(回) 拜學英(回) 查舜(回) 郭文斌
秘書長:馬星(女、回)
副秘書長:閆宏偉
第九屆
主席:郭文斌
副主席:馬佔祥、馬金蓮、王懷凌、火會亮、閆宏偉、阿舍(楊詠)、金甌(李金甌)、張學東、趙華、我本瘋狂(趙磊)、聞玉霞 [1] 

寧夏作家協會協會章程

寧夏作家協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作家協會(以下簡稱:寧夏作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寧夏各民族作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寧夏作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引導廣大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自覺擔負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繼續推動文學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堅持文學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賡續中華文脈,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學發展道路和羣團發展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堅持守正創新,不斷開創新時代新徵程全區文學事業新局面,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提供堅強思想保證、強大精神力量、有力文化條件。
第三條 寧夏作協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條 寧夏作協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服務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領、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職能,把本協會辦成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寧夏作協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羣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羣眾性。 [4] 

寧夏作家協會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全力打造文化興盛沃土,深入生活、紮根人民,記錄新時代、抒寫新時代、謳歌新時代,反映人民羣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把人民作為文學表現的主體,把人民作為文學審美的鑑賞家和評判者,作家要做人民的學生,為人民抒寫、為人民抒情、為人民抒懷。
第七條 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發展。更有效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弘揚寧夏文化和紅色文化,發展新時代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中國精神,凝聚寧夏力量。
第八條 積極推動文學理論研究和文學批評的開展,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樹立和發揚真誠友善、客觀公正的文學批評風氣,加強主流評論陣地,營造健康評論生態,發揮引導創作、多出精品、提高審美、引領風尚的作用。
第九條 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尊重民族文學傳統和特色,重視民族作家培養,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民族文學繁榮與發展。
第十條 參與組織國家級文學獎項和組織全區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積極培養文學人才,不斷壯大文學隊伍,開展文學教育和培訓,發現和扶持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等新生力量和新型寫作羣體,為青年文學人才成長創造更好環境、條件。促進全民閲讀,加強文學公共服務和文學普及,推進文學志願工作,重視、支持羣眾性業餘文學活動的開展,夯實文學事業與作協工作的社會基礎,為全區新時代文學事業的高質量發展培養合格的後備力量。
第十二條 加強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及各行業作家協會及作家的交流、聯誼。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廣泛聯繫文學類社團和報紙、雜誌、出版社、網站,加強合作,共同促進文學繁榮。本會對我區各市、縣及各行業作家協會、文學專業學會負有聯絡、協調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十三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開展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四條 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本會積極參加、促進中外文學交流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的交流,促進寧夏文學走出去,講好中國故事、寧夏故事,增強中華文化影響力、感召力、親和力。
第十五條 促進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德藝雙馨,建設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作家隊伍。
鼓勵和規範作家參與文學志願服務工作,加強文學志願服務管理,推進文學志願服務制度化。文學志願者接受文學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文學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培訓。自覺維護文學志願者形象,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利用文學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 做好對主管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加強黨的建設,發揮社團特色,促進文學社團健康發展。協會負責對學會、文學創作基地的成立進行初審,報自治區文聯黨組研究同意後授牌,對以學會、文學創作基地名義開展的文學活動加強監督管理,聯合建立文學創作基地的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負責該基地工作的日常管理。 [4] 

寧夏作家協會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 寧夏作協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八條 凡贊成寧夏作協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在寧夏長期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經本人申請,由本會兩名個人會員或申請人所在市、縣、行業文聯、作家協會推薦,由主席團或理事會依照《寧夏作家協會關於吸收新會員的規定》審議通過,批准入會。
(一)發表或出版過一定數量並且有一定思想藝術水平或學術價值的文學作品(包含網絡文學作品)、文學理論研究、文學批評或外國文學翻譯研究著作者。
(二)從事文學組織工作、文學編輯(含網絡文學)、文學教學工作時間較長或成績顯著者。
第十九條 中國作家協會會員可直接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在寧夏長期居住的其他各省、市、自治區的作協會員,且有意願轉入本會,需將其會員關係由原會員單位轉入本會,成為寧夏作協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 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享受本會相關政策的權利。個人會員著作權及與文學創作相關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本會提出申請,提供相應的法律諮詢、糾紛調解等服務。
(二)義 務:
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個人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時,由主席團或理事會確認後終止其會籍。
第二十二條 個人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違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或違法違紀,由主席團或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決定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暫停會籍或取消會籍。
第二十三條 凡遵守寧夏作協章程,並有一定數量個人會員能正常行使工作職能的辦事機構的市級作家協會和全區性行業、產業作家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或理事會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會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定期向寧夏作協報告工作。 [4] 

寧夏作家協會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四條 寧夏作協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條 寧夏作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寧夏作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代表大會職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協會工作,駐會負責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或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或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負責人召集,可根據需要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一定數額理事組成,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寧夏作協主席團;決定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實行團體理事制,由團體會員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在全區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團體會員推舉的理事會團體理事,如因工作變更等原因出現缺額時,替補人選由原單位另行推舉,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個人理事如多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經主席團會議討論,停止或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名。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負責人召集,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組成主席團。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主席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命,協助主席團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相關作家、評論家等組成專門的委員會、學會;主席團推舉和聘請榮譽職務;聽取和審議本會重要事項;決定應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奉獻的責任義務,並實施履職考核機制。
第三十條 寧夏作協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或履職考核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榮譽職務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予以罷免、撤換或調整。
第三十一條 寧夏作協是中國作家協會和寧夏文聯的團體會員。本會在文學工作的業務上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聯絡和指導。 [4] 

寧夏作家協會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寧夏作協經費來源:財政撥款、社會資助、其他合法性收入。 [4] 

寧夏作家協會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寧夏作家協會簡稱寧夏作協,會址設在銀川市。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寧夏作協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歸屬主席團。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寧夏作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