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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師

鎖定
實驗師 是指中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中的中級實驗技術職務。任職條件: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任助理實驗師 4 年以上,或中專(高中)畢業任助理實驗師 5 年以上(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者可不受此限),並掌握與本門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具有獨立設計實驗方案、創造實驗條件的能力,有嫺熟的實驗技能、技巧;能對有關的儀器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和排除故障;曾獨立完成一定數量的較複雜的實驗任務並寫出較高水平的實驗報告;能閲讀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外文(一種)資料。 [1] 
中文名
實驗師
外文名
Experimentalist

實驗師職業簡介

實驗師,職業定義:從事實驗室建設、管理及輔助實驗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內容: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實驗室基本管理;
(2)危險藥品及材料的保管和使用;
(3)常規儀器的維護和常規儀器設備的操作;
(4)機械元件的設計加工及線路設計製作;
(5)綜合實驗室的設計和規劃。

實驗師職業等級

助理實驗師
實驗師 (相當於講師)
高級實驗師 (相當於副教授)
教授級‘研究員級高級實驗師(某些學校破格設立,正高)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四級、三級(物理、電子類)、三級(化學、生物類)二級(物理、電子類)、二級(化學、生物類)。

實驗師實驗師資格條件

實驗師總則

第 一 章 總 則第一條 資格標準
具有本學科較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能及時瞭解國內外本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熟悉本學科國內外的實驗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組織和指導大型實驗技術工作以及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能力;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具有較強的實驗教學能力,教學業績突出,教書育人;具有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在實驗技術、儀器設備的改造,引進的技術和設備的使用、改造等方面做出了顯著的成績,或在組織實驗工作和培養實驗技術人員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具有指導下級實驗技術人員的能力;具有外語和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實驗師適用範圍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本省各類高等學校在職在崗的實驗技術人員。
第 二 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任現職期間,綜合考核在合格(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實驗師資格:
1、 具有大學本科或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實驗師資格並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實驗師資格並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3年以上。
3、 獲得碩士學位後,取得助理實驗師資格並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2年左右。
(二)具備下列條件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為實驗師資格:
1、獲得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學位後,取得助理實驗師資格並受聘助理實驗師職務3年以上。
第五條 外語要求
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從事外語專業實驗技術工作人員須熟練掌握第二外國語)。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取得合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取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二)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六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有開展教學、科研、實驗技術工作所需的計算機信息技術的能力。參加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職稱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職稱辦、省教育廳統一頒發的合格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非計算機專業畢業的、現從事計算機專業實驗技術工作,申報計算機學科實驗師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任現職以來,根據所從事的教學、科研、實驗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相應的培訓進修和專業實踐活動,不斷提高基礎理論水平和實驗技術能力

實驗師評審條件

第 三 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具有本學科較紮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具有從事實驗教學科學研究和實驗技術工作的能力,瞭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動態。
第九條 實驗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獨立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實驗課程的講授工作,還參加指導過學生實驗、生產實習等實踐環節,教學效果良好。同時完成學校規定的實驗教學和實驗技術工作。
(二)承擔有關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及維護、檢修,故障排除等技術工作;
(三)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實驗裝置和零部件,改進有關儀器性能指標,解決某些關鍵性技術問題;
(四)承擔實驗任務,獨立擬訂實驗方案。能獨立承擔實驗室建設中的部分任務。
第十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二)參加編撰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三)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

實驗師附則

第 四 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實驗技術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在職攻讀學位期間,申報實驗師資格的,任現職期間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得少於規定實驗教學工作量的70%。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實驗師資格,不實行破格申報。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任務與素質要求,結合學校教學、科研、實驗工作特點,以及不同學科實驗技術人員工作實際,在不低於本條件的前提下,制定更為具體的資格條件,尤其注重強化職業道德、實驗教學工作、專業實踐環節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申報實驗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説明等見附錄。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