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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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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變更,法學術語。
中文名
實質性變更
所屬領域
合同法
定    義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所屬學科
法學

實質性變更基本釋義

合同法領域術語,若受要約人在承諾行為中變更了要約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一般條款內容的,則該變更為實質性變更,該承諾行為轉化為一個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第三編第一分編第二章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即原《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實質性變更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