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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吧主

鎖定
簡介
實習吧主是百度貼吧吧主的雛形,在權限上除了不能審批2、3吧主外,與吧主權限相同。只要順利通過30天見習期,就可以成為一名正式吧主了。該制度於2012年11月1日在新建的吧開始試運行,吧的創建者將優先獲得實習吧主邀請。
中文名
實習吧主
取消時間
2016年3月21日18:00
覆蓋範圍
新創建的吧和部分已經存在的吧
設    置
用户自行提交申請
權利義務
以“建設貼吧,發展貼吧”為己任
最新動態
實習吧主已取消,本詞條作廢!

實習吧主最新動態

2016年3月21日18:00起,貼吧管理層正式取消“實習吧主”。
這意味着上任吧主更加困難,也對在職吧主是一個警醒。
2020年4月17日14:25,貼吧管理賬號“總部客服”發佈了公告,貼吧吧主團隊升級了2019年在新建吧推行的超級吧主制度。 [1]  新版《百度貼吧吧主制度》在此基礎上規定通過手機客户端新建貼吧,創建後進入7天實習期即為實習吧主,實習期內需要完成上傳吧頭像和簡介等任務。 [2] 

實習吧主覆蓋範圍

新創建的吧和部分已經存在的吧。

實習吧主設置

收到貼吧通知的用户自行向百度貼吧管理組提交申請。

實習吧主權利義務

實習吧主實習期間違反以下協議中任意一條款,百度貼吧有權對其關閉部分權限、暫停或者直至刪除其賬號。
1、實習吧主,須以“建設貼吧,發展貼吧”為己任。着重在貼吧內容建設上、言論導向上發揮應有的模範帶頭作用;
2、實習吧主須積極登錄所管轄的貼吧,原則上每週在所管轄貼吧的活動時間不少於15小時;
3、實習吧主有權對所管轄貼吧內存在的不良信息(如廣告、辱罵、猥褻、色情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百度貼吧協議的內容)進行刪除,對違規ID進行處罰;。
4、嚴禁實習吧主濫用管理權限,無故封鎖正常ID,刪除網友正常發言;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貼吧協議、不符合貼吧版面主題、或不適當的內容設置為精品貼、置頂貼、精品區分類、友情貼吧、名人堂、貼吧檔案、圖片庫、視頻、自定義鏈接(自定義鏈接嚴禁設置帶有商業色彩、廣告性質的內容);
5、嚴禁實習吧主未經得貼吧用户同意情況下,擅自將對方設置為本貼吧的小吧主或圖片小編;
6、嚴禁實習吧主利用管理權限,為任何組織、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
7、嚴禁實習吧主組織或參與任何違反百度貼吧協議的行為,如爆吧,刷屏,惡意灌水,人身攻擊等;
8、嚴禁吧主:私自解封管理員所封禁的ID或IP,刪除或指使小吧主刪除管理員所發佈的公告或通知,在貼吧中惡意封禁管理員賬號(如帶有“百度或貼吧”關鍵詞並帶有實名認證標識的ID等)。
9、實習吧主須自覺維護百度利益,配合貼吧管理組的各項工作;
10、貼吧推廣標識是經過百度官方實名認證的,嚴禁吧務團隊惡意刪除帶有貼吧推廣標識的回覆樓層或封禁相關賬號。
11、當有用户申請吧主時,現任吧主須積極正面地做出答覆。
12、嚴禁實習吧主在實習期內審批上任其他吧主(二、三吧主);一經發現對該吧吧務團隊全部予以撤銷。
13、嚴禁使用多個ID擔任同一個貼吧實習吧主、小吧主;
14、吧主賬號嚴禁轉讓或租售;
15、實習吧主與吧務團隊其他成員之間產生的糾紛,須積極溝通和交流,共同尋求解決辦法;
16、嚴禁利用產品漏洞對百度或百度用户造成不良影響;
17、實習期內吧主辭職或被撤銷管理權限的,自吧主離任之日起15天內,該吧仍無新任吧主上任,則該吧所有原設置的小吧主、圖片小編、視頻小編等將被免除權限。如在15日之內有新吧主上任,新吧主有權保留或更換原吧主設置的小吧主、圖片小編、視頻小編等;
18、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19、實習吧主不得實施對百度公司的一切不恰當的行為;
20、實習吧主對所知悉內容或信息具有保密義務;

實習吧主規則

1、其他百度公司認為吧主不恰當的情況,百度保留進行適當處理的權利。
2、最終解釋權歸百度公司所有。
3、本協議至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實習吧主任免

1、吧主上任之日起的30天為實習期,即為實習吧主。實習期結束後由百度貼吧管理組負責評估執行實習吧主的轉正與罷免。
2、如實習吧主上任的吧為學校(除中小學)、地區、企業或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吧,一旦發現百度貼吧管理組將有權回收吧主權限,因此原因被撤銷的吧主在其他吧的申請中將會給予優先考慮。
3、每個貼吧僅一名實習吧主,吧主實習期間禁止審批上任二、三吧主,可添加小吧主、小編,建設吧務團隊。
4、實習吧主須接受百度貼吧管理組的指導。

實習吧主貼吧校園

實習吧主定義

貼吧校園制度中的“實習吧主”特指由貼吧校園招募吧主、發展的貼吧中的正式吧主,它不同於前面所述的“實習吧主”,即在吧務團隊裏,它屬於正式吧主,而不是實習吧主。
貼吧校園制度中,實習吧主與正式吧主的區別在於“是否被公佈轉正”,即校園類貼吧吧主從上任到公佈轉正之前的時間裏,被稱為“實習吧主”。

實習吧主權力義務

與上述普通實習吧主基本相同,以貼吧校園吧公告內容為準。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