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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

鎖定
察舉制,是中國選才取士的一種制度,確立於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其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察舉制的選人權在地方長官手中,地方長官出於私心舉薦門生故吏、好友親朋,甚至營私舞弊、朋比結黨,就成了察舉制最大的弊端。針對察舉制的弊端,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採用左雄的建議,對察舉制進行改革,引入考試機制,史稱陽嘉新制,被視為科舉制的萌芽。 [6] 
察舉制經過漢順帝改革後,已接近科舉制的門檻。其推行的陽嘉新制雖在察舉制的庭園之內,但也走到了察舉制的盡頭,標誌着察舉制達到頂點,經魏晉南北朝發展而積累到了隋唐就演變成了科舉制度。 [7] 
中文名
察舉制
外文名
Election system
拼    音
chá jǔ zhì
制度作用
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
實施日期
公元前134年
察舉科目
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

察舉制簡介

劉向《説苑》:古者諸侯貢士,一適謂之好德,載適謂之尚賢,三適謂之有功,則加之賞。 [4]  《尚書大傳》:“古者諸侯之於天子也,三年一貢士,天子命與諸侯輔助為政,所以通賢共治,示不獨專,重民之至。” [3]  《禮記·射義》: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 [5] 
春秋戰國時,為了富國強兵,出現“軍功爵制”,又興起“養士”之風,招攬有才幹、善言辭的人才,不論出身,為國君、諸侯服務。到秦代則以“闢田”和軍功為選官依據。但這些都不是完備的選官制度。
到了漢代,為了適應國家統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選拔官吏的制度,名為“察舉制”。察舉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制度,也叫“選舉”。漢高祖劉邦首下求賢詔,要求郡國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察舉制”先河。惠帝呂后(二人執政時間為公元前194年—公元前180年)詔舉“孝弟力田”,察舉開始有了科目。
漢代察舉制度,嚴格地説是從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且定下了“對策”(考試)和等第。武帝時“察舉制”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後,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着考試製度不斷髮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發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察舉制歷史沿革

察舉是漢代選拔官吏的一種主要方法。
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級官員, 從平民或低級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 [1] 
“選”的對象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對象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眾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雖是“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説:“天下治亂,在予(自己)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晁)錯為高第”。這裏説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對策),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為上第。這正標誌着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為,轉為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並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察舉制察舉雛形

  • 高祖召舉三老
漢高祖 漢高祖
劉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與項羽的“楚漢戰爭”中取得勝利,建立漢朝,即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當上了皇帝,是為漢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劉邦和他的謀士鑑於秦朝國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長治久安。起初,劉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陸賈與他談《詩》、《書》,他説:“我馬上得天下,《詩》、《書》有什麼用?”陸賈説:“馬上得之,不能馬上治之”,治國不能靠武力。後來劉邦採納了蕭何、曹參的“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的治國方略,使亂紛紛的局面得以穩定。
早在劉邦立國的第二年,曾下令“詔舉三老”,就是要求選拔年齡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協助地方長官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詔,把選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議事日程。
劉邦瞭解選拔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對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國向中央推薦人才,記錄他們的“行”(品行)、“義”(儀表)、“年”(年齡)。要求郡國按一定標準推薦人才,開啓了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
漢文帝霸陵 漢文帝霸陵
漢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臨朝執政)時期,均曾下令詔舉“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賞賜,讓他們“為民表率”,做鄉官。這是漢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詔舉三老”的延續。

察舉制正式形成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因為這一年發生兩次日蝕,他深信這是因為上天對他施政的不滿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過下詔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詔,要求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並由皇帝親自考試──“對策”。對策的內容有四項:“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寧”。這一次晁錯被選為高第,升遷中大夫。
文帝的兩次詔舉,明確訂立了舉薦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試辦法,也分出了等級,這標誌着察舉制度正式形成。不過,當時科目僅有一種,沒有固定的期限,也沒有人數的規定,所以制度還未臻完備。

察舉制確立制度

漢武帝時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舉成為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舉主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丞相衞綰上奏説,被舉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韓非、蘇秦、張儀之學,亂國政,請皆罷”,不是儒學出身的都不取。這説明以儒學為正統,從這時開始確立。這實際上是武帝的意見。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舉者之一,由漢武帝親自策問。董仲舒認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並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罰,又引孔子説:“不教而誅謂之虐”;因此,治國以宣德政、施教化為主。此外,董仲舒還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願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關於用人,他説用“天下之賢人”,量才授官。最後,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術”,對其他各家“皆絕其道”。這就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這篇對策,武帝聽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為第,任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詔舉賢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舉人之數,以及“四科”之制,被採納。這是董仲舒對察舉制正式確立和實行所作的貢獻,並奠定了察舉制度的基礎。

察舉制發展完善

漢代察舉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舉士”(選拔人才)與“舉官”(提拔官吏)沒有分開。而且,“選舉”與“考課”沒有區分。察舉的對象既有未入仕者(無官職者),也有入仕者(現任官吏)。選舉科目的設置,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內容。總的來看,考試(考課)是輔助形式,不佔主要地位。這説明漢代對選才、任職官吏的考核還未制度化、嚴格化。
到了東漢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對象,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箋奏(章奏文體)等。初在部分科目,後向所有科目滲透,説明考試這一環節變得愈來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詔闢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四項標準。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這兩個時期提出的內容亦大體相同。

察舉制陽嘉新制

東漢漢順帝時(公元125年—144年在位)推行“陽嘉新制”,對察舉制進行改革。由於西漢時察舉“孝廉”後,被舉者可謂前途輝煌,所以高官豪族幾乎壟斷了舉薦之權。鑑於察舉制產生種種弊端,漢順帝時期的尚書令左雄提出了改革方案。
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擔任尚書令左雄,建言改察舉之制。內容為:
(一)限年40歲以上才得舉“孝廉”,此為“限年法”;
(二)確定考試內容,“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
(三)對有特殊才幹者,不限年齡。
當時尚書僕射胡廣及尚書郭虞等,提出反駁意見,認為“選舉因才,無拘定製”,不需要條條框框。但最後順帝仍採納了左雄的意見,頒令實行。從此,年不滿40不得舉“孝廉”。察舉者要到公府考試;然後試用,以“練其虛實”。有名不副實者,治其罪。
至此,考試製度正式確立,這是察舉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此後,左雄崇經學,修太學,吸收60歲以上的儒士為郎;公卿子弟不以年齡幼小,凡能通經者授童子郎。造成京城裏諸生雲集,太學盛極一時。

察舉制魏晉時期

漢代察舉制中的童子科 漢代察舉制中的童子科
漢代之後是魏晉南北朝,從公元220年到581年,長達300多年。這個時期的特點是分裂紛爭,政權交錯。這時的選官制度,針對東漢後期大族名士主持鄉閭評議及控制選舉過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舉選士的辦法仍在實行,不過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與察舉本質上代表着兩種選官導向。由於以九品中正為主,所以察舉受到它的制約:由察舉入仕者,也須經過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遷、地位等也受到相當的限制。這時期的察舉制,仍以舉薦為中心環節,而當中有所變化:
(一)除歲科和常見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賢良方正、能言極諫等繼續延設外,其特科的設置更為靈活,範圍擴大,增加了許多特詔科目。
(二)察舉的對象,由原來的儒生、文吏兩途,融合為一,儒生成為主體人選。這改變是從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開始的,規定“貢士以經學為先”。
(三)考試範圍擴大、黜落程度加深。東漢時僅對孝廉一科的考試、黜落較嚴,西晉時擴大到秀才科。
(四)門第限制較寬鬆。魏晉南北朝時,下層人士通過察舉入仕者,佔了接近一半,在漢代僅佔四分之一。至於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徑,不再通過察舉了。總之,察舉制的門第因素,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呈下降趨勢的。

察舉制察舉科目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時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時要求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誌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察舉制孝廉

在漢代察舉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許多名人。“孝廉”之設,始於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詔,“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顯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視,後來“孝廉”規定為歲舉常科,才受重視,漸顯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這是古時對官吏的普遍要求。漢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學的高官及富豪子弟。舉“孝廉”之後,前程遠大,升遷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認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舉“孝廉”是以郡為單位。東漢時,和帝(公元89年—105年)採納丁鴻和劉方的建議,改以人口為單位;郡國人口不滿10萬三歲(年)舉孝廉一人;不滿20萬二歲舉一人,20萬歲舉一人;四十萬舉二人;上至百二十萬六人。外圍郡國則作適當放寬。後來又採納左雄建議,限年齡40歲以上才得舉。但此種“限年法”實行不久,就廢除了。

察舉制茂才

察舉歲科之一“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諱,改作茂才(茂材)。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詔:“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這是此科之始。後來,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時均有詔令,舉“茂才異等”。西漢時,茂才並不是歲舉常科。
東漢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詔令:“三公舉茂才各一人”,“監察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此後才為歲舉,往往與“孝廉”並稱,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處是,“孝廉”為郡舉,“茂才”是州舉,所以數目是後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總計歲舉“茂才”才約有20人。
“茂才”多為現任官吏,如西漢的茂才蕭鹹丞相史。這些現任官吏舉“茂才”後,因本身資歷高,多起用為縣令(千石)。“孝廉”則多為郎官,六百石。還有不少人先舉“孝廉”,再舉“茂才”。“茂才”中有許多升至高位,成為漢代名臣。如東漢的周舉(?—公元149年),官至光祿卿,為“八俊”之一。

察舉制察廉

“廉吏”是漢代察舉歲科之一。“察廉”就是察舉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舉為“廉吏”者,多為低級官員,被舉後,按原職升補;而舉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為郎官,這是主要區別。而“廉吏”與“孝廉”二者之間的具體差別,又可概括成以下四點:
(一)“廉吏”為長官報請上級遷補屬吏優異者之科目,而“孝廉”則是郡國向中央“貢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於“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員,而“孝廉”則開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據本秩(職位)直接遷補,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為“郎中”;
(四)“廉吏”之“舉主”範圍廣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舉主”僅限於郡守、國相
“廉吏”一科,大約在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後逐漸明確,成為一種歲舉常科。被舉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們忠於職守,特別是為官清廉,才被“舉主”看中,作為察舉的對象。

察舉制光祿四行

漢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據上述元帝詔書的內容,説明“光祿四行”的幾項重點:
(一)從永光元年開始,才有推舉“光祿四行”一科;
(二)質樸、敦厚、遜讓、有行(或作節儉)是四種品行,也是“光祿四行”的選拔標準;
(三)“光祿四行”為歲舉常科;
(四)“光祿四行”的舉主為丞相、御史,被舉者為光祿勳的屬官;
(五)光祿勳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屬官。
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時,改“郎中令”置“光祿勳”,掌管宮廷宿衞及侍從之事,屬官有光祿大夫、大中大夫、諫大夫、謁者等。具上述四種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質樸的人,他們老老實實任職,沒有什麼突出成績,長時間也沒有得到提升,所以設立此科,每年從他們之中選拔一至兩人,予以升遷。

察舉制賢良方正

古代比較賢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無私、敢於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地治理國家。漢代察舉制度設立“賢良方正”科,就是這個原因。
“賢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於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納天下言”,即廣泛聽取對國政的意見。帝王們當時普遍認為,發生天地災異,是自己犯了過失,即“人主(皇帝)不德,佈政不均”。所以,這一科常常是在災異發生之後舉行。而“賢良方正”又多與“直言極諫”相連,這是皇帝“求言”的一種方式,所以稱作“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漢代的皇帝大多開過此科。“賢良方正”科的“舉主”很廣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諸王侯、三公、將軍、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視此科,被舉者皆由他親自主持對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為“九卿”者。
朝廷徵求的人才也很廣泛,包括儒生、有“道術”者,以及官吏等。有時也從賢良中直接選拔親民的官吏,名目稱為“賢良方正可親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曾進行兩次詔舉。
這類目的在於“廣開言路”的選才辦法,在漢代以後曾長時間實行,後演變為唐代科舉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則以“對策”的方式向全國徵求治國之道

察舉制賢良文學

在漢代,選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養,也注重文化質素。“賢良”的含義就是德行兼備。自從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文學”的涵蓋範圍實際指“經學”。這樣看來,察舉中常見特科“賢良文學”一科,所立的選才標準是:品德與文才兼備,又有良好的經學底藴。
漢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詔舉“賢良文學”:“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發生地震,詔郡國舉文學高第各一人。不見於詔書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就有“賢良文學”之舉,晁錯屬此科。可見,賢良與文學有時連稱,成為一科,有時分開,各獨立成科。不論怎樣,此科是以文學為主,主要薦舉對象是儒生。
在漢代察舉制中,文學一科很受重視,西漢時每次察舉“文學”的規模可達一、二百人。王莽時有四科之舉:“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語、明文學”,文學是其中之一。兩漢時期“賢良文學”一科,出了許多名人,包括晁錯、董仲舒、公孫弘等,地位顯赫,成就卓異。

察舉制直言極諫

中國古代有敢於指出皇帝的不足之處,提出治國建議與方略的大臣,被稱為“諍臣”。於是有了“直言極諫”這個詞,意思是“正直的言論諫諍”。漢代名臣晁錯寫有一篇《舉賢良對策》,是對“直言極諫”的最好解釋。
所以,從漢代察舉制度正式建立之初,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此後,舉“直言極諫”一直延續下去。但它不是獨立的一科,而是與“賢良方正”相連,説明對直言極諫者來講,應當具有公正無私的品德。無私才能無畏,才敢於“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諫”的説法,是文臣(特別是諫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漢官吏王吉,先舉“孝廉”,再舉“賢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時常勸諫昌邑王而遭到處罰。宣帝(公元前73年—公元前49年在位)時召為博士、諫大夫,常上疏議論時政得失,但沒有受到皇帝重視,只好託病還鄉。元帝(公元前48年—公元前33年在位)時召他為諫大夫,擔任掌管議論的官員。

察舉制孝弟力田

《漢書》上説:“惠帝四年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詔選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為官。這時察舉制度還沒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死後,少帝立,由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在位)臨朝稱制,特設“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時,“孝弟力田”與“三老”同為郡縣中掌管教化的鄉官。以後“孝弟力田”成為察舉的特科之一。
為什麼要舉“孝弟力田”呢?“孝弟”與“力田”,有時分開作兩科,因為這是兩種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對父母盡孝,“悌”是對兄長尊敬。古時候中國人很尊崇孝道,因為它能使社會秩序和諧安定。至於“力田”,因為古代中國農業社會,以農為本,農業“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於耕作,達到“家給人足”,國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舉選士(舉人)的科目之一,可見其仍受重視。

察舉制明經

漢代察舉中的“明經”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經”就是通曉經學。秦朝就有此科,到漢代地位開始突出。所謂“經”,原指先秦經典,自從漢武帝尊崇儒學,“經”就專指儒家經典了。其實,察舉各科都有經學內容,被舉者也要熟習經學;把“明經”特立為一科,説明經學在漢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漢代的讀書人無不自幼苦讀經書,目的都是為了應舉、入仕。
西漢時舉“明經”科不按人口,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開始,以人口多少定舉數。後來加上年齡限制,年50至年70才可入太學。但在東漢初,年紀輕而精通經學,也可應舉“明經”。如張玄“少習《顏氏春秋》,兼通數家法,建武初,舉明經。”
漢代許多名臣,如孔安國貢禹等都是明經科出身,韋賢韋玄成父子皆以明經科入仕,先後位居宰相。重經之風一直延續到隋唐時期的科舉考試,唐代的“明經”科試帖經,以通經比例決定等第。可見經學在漢代察舉制中地位之重要。

察舉制明法

漢代治國是儒、法並用的。選官時既選拔通曉儒學的儒生,也選拔通曉律令的人才,因此設立“明法”一科,作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漢武帝時令舉“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習法令,足以決疑”,這是設“明法”科的開始。在此之前,漢初就開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輔佐以法治理國政,可見朝廷對律令的重視。由於通曉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漢代不乏其人。如:鄭賓位至“御史”,陳鹹、陳忠位至“尚書”,吳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曉律令,有七個人當上廷尉,即國家最高司法審判官。唐代科舉考試仍設“明法”科,選拔明習法令的人才,為常科之一。

察舉制明陰陽災異

漢代大儒董仲舒倡導“天人感應”説,認為天的喜怒之氣、哀樂之心與人相符;天有陰陽,人也有陰陽。天和人相類相通,天能干預人事,人的行為亦能感應上天,自然界的災異和祥瑞,表示着天對人們的譴責和嘉獎。
漢朝的君臣們大都認為陰陽災異與國家政治有密切關係。所以,在察舉的特科中設立“明陰陽災異”一科,選拔有關人才。
由於這一科本身的特點,所以大都在發生天地災異的年份才開科。如漢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風雨不時”,令“丞相、御史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師及郡國四十大水、大風、雨雹”,是因為皇帝“不德”,造成萬民饑饉,少數民族叛亂,特下詔,舉明習陰陽等有識之士。
漢代是中國古代地震頻繁發生的高峯時期,據統計,從公元96年到125年間的30年中,就有23次較大規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發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漢朝的皇帝大為緊張,只好乞求於鬼神術數。大科學家張衡發明了可以觀測地震的“地動儀”,可是並未被舉“明陰陽災異”科。可見,科學與迷信在漢代並非一途。

察舉制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舉考試中,有文、武兩科,武科的淵源就是漢代察舉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戰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軍作戰,這就是此科所選之人才。此科始於漢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這一年發生日蝕,成帝恐天下有變,下詔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後,漢朝頻開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詔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東漢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災異蜂起,寇賊縱橫,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於徵發,重以蝗蟲滋生”,説明這一時期天災人禍頻發,社會動盪不已。所以,“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陣任將帥者”。
(二)東漢順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詔令大將軍、三公等各舉地方“剛毅武猛有謀,堪任將帥者各二人”。
(三)東漢靈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詔公卿,舉列將子孫及吏民,有明戰陣之略者詣公交車”。
從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的東漢,才急需較多軍事征戰人才。一般而言,漢代察舉制仍以“明經”科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察舉制察舉制度

察舉制察舉人數

東漢時,由於察舉制的弊端不斷湧現,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舉的有關科目在人數上時有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薦舉名額。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詔各郡舉明經之士,十萬人以上推舉五人,不滿十萬推舉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詔,指幽、並、涼州等緣邊地區,人口稀少,“良吏進仕路狹”,為此,令緣邊各郡人口十萬以上每年推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推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推舉一人。
不過,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為單位,不論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舉人數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國舉“敦厚質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國舉“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國舉“至孝篤行”各一人。
東漢時對“舉主”任職年限,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視事(解作任職)一歲以上至十歲”得舉。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做法。

察舉制年齡限制

蜀郡 蜀郡
漢代察舉制度中,對被舉者的年齡,在不同時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規定。這裏簡述東漢時的規定。東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詔規定:“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舉”,規定舉孝廉必須在40歲以上。但又規定:“其有茂才異行,不拘此例”,就是對有特殊才幹者,可以放寬限制。上述規定,源於尚書令左雄的意見。左雄在關於察舉改制的建議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對於“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齡”,即學識、才幹特別高的人,年齡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對左雄的意見,但順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終頒佈了詔令。
其實以上的規定也不盡然。如在徵詔博士人才時,年齡限制則為50以上。到質帝(公元145年—146年)時,又令郡國舉明經之士,年齡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從以上例子可見,東漢時期對被舉者年齡的限制,普遍偏高,這並不一定是好現象,因為此舉無疑是對於青年才俊仕途的壓抑。

察舉制培養機制

漢代察舉是選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漢武帝時(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確立,但如果從國家的需要出發,想獲得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必須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而這個機制由西漢武帝開始,至東漢時期發展至高峯。漢武帝時董仲舒就提出了“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的建議,説明董仲舒是很有遠見的學者。而且把養士(教育)與選士相結合的做法,從長遠看,對改善行政官員的質素,至為重要。
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在都城長安(今西安)設立了太學——國家最高學府。進入太學的稱為“博士弟子”,條件是年齡18歲以上,儀表端正。甄選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關部門
(太常)典選;
(二)由地方郡縣長官推薦。
博士弟子在太學裏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儒家經典,有《詩》、《書》、《易》、《禮》、《春秋》等。每一年考試一次,是選拔性考試,通“一藝”(一種儒家經典)以上,可以任官,考獲較高等級的能任“郎中”。如“一藝”也不通,該名博士弟子會被打發回家,而推選他的人還要受罰。這樣嚴格的制度,不只能培養人才,還直接為國家選拔優秀的官員。
太學剛成立時,招收的學生只有幾十人,以後規模愈來愈大。主要原因是課程(經)門類增多(如《公羊》、《左傳》、《爾雅》等等),一種經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時,博士弟子的名額增至3000員,東漢時更多達30000人,為太學規模之極盛時期。

察舉制歷史影響

實行了300多年的兩漢選官制度——察舉制,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從實際情況觀察,察舉制度確實為漢朝選出了許多人才。究竟什麼原因令察舉制度能如此成功呢?總括而言,有以下幾點:
(一)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範圍也較廣,為有才幹的士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
(二)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
(三)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台,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脱穎而出的機會。
此外,漢代察舉之得人,還要歸功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漢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漢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賢若渴,於是大力推行察舉制度,呈現出“羣士慕向,異人並出”的勃勃生機,造就了漢王朝成為當時的文明大國。
但由於漢朝選才之權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員之手,人為因素對選才有着決定性的影響,也是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當時被舉者佔四分之三是現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優秀人才被拒之門外。特別在東漢後期,任人唯親、唯財、唯勢,權門勢家把持察舉的結果,令流弊百出,察舉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無遺。

察舉制積極影響

其一,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對象,從而登上仕途。許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東方朔、司馬相如在漢武帝時得到重用,而這在世卿世祿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一般人根本沒有條件成為官吏。而世襲的貴族往往奢侈腐化,無所用心,於國於民都為害不淺。軍功制起初,只要有軍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而若沒有軍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貴也不能獲得爵位,所謂“有功者榮顯,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是也。但到兩漢時,有了高爵低爵之分,一般人不可能獲得高爵,換言之,家庭出身此時使得爵位越來越無實際意義,百姓對是否擁有爵位也毫不掛心了。
其二,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對象,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而軍功制不利於按才能來選拔官吏。在軍功制下,授爵僅以其軍功為依據,如此便剝奪了許多非身強體壯的士人之權利。韓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説得很有道理。秦朝又實行“計首授爵”制,多次發生殺良冒功之事(這在《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載)。在軍功制的蠱惑刺激下,將士瘋狂屠殺,幾乎每次戰爭都要死許多人,給社會造成極大破壞。世卿世祿制不利人才選拔之弊則更明顯了。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出身的小貴族即使是昏庸之輩,甚至是白痴,也可繼承父兄的職位。如此弊病大矣哉!
其三,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西漢初,分封的異姓王幾乎全是軍功制的受益者,結果造成地方王國勢力強大,中央無法駕馭。地方王國問題遂成為西漢中央集權的最大威脅,這很能説明軍功制是不利於中央集權的。
其四,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薦者也會因此受罰,這使得察舉人不敢隨便亂推薦士人。還用策問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處自不待言。東漢順帝採納左雄建議,用賢才必須經過嚴格考試,一考儒家經典,二考文書、表奏。“諸生通章問,文吏考筆,得考選。”公府初試後,還要在端門(御史台複試,如此嚴格把關選拔賢才,“南郭先生”們是很難矇混過關的。
綜上所述,察舉制相對於世卿世祿制、軍功制是一大進步,兩漢統治能長達400年之久,與察舉制的有效推行有很大關係。

察舉制消極影響

正如凡事有利有弊一樣,察舉制雖有上述多種優點,但也有其嚴重弊端。
其一,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兩漢由察舉而成為官吏的士人只佔總官吏人數的極少部分,而且有許多小人利用察舉機會,或賄賂或靠關係千方百計使自己成為被察舉對象。還有,被察舉者因察舉人而走上仕途,必對察舉者感恩戴德,併為之效命,這樣極易產生宗派行為,形成地方集團。
其二,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制的前提,但這不易作好,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通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蜕變。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後漢書·許荊傳》中那個挖空心思、沽名釣譽的許武;王莽篡漢前,謙恭至孝,有很大的聲譽和威望,後來卻成為篡漢的歷史罪人,正所謂“向使王莽身先死,一生真偽誰復知?”。
其三,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清議”名士中有許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其四,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日益嚴重。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社會上出現了“四世五公”、累世公卿”、“累世經學”的官僚門閥集團。此時的察舉制已蜕變為變相的世襲制,成為那些公卿大族維護自己勢力,維持特權的工具了。而“一部中國政治制度史證明,不論是何種官僚制度,一旦變成世襲制,它便很快就要腐朽下去。”(朱紹侯語)魏晉時產生極端腐朽的士族便是兩漢察舉制嚴重弊端所致的。
綜上所述,相比於世卿世祿制、軍功制,兩漢的察舉制有着明顯的優點,這也是我國的封建社會能在兩漢時期獲得初步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察舉制也存在着嚴重弊端,在其後期表現得尤為明顯。歷史是一面鏡子,“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國家急需各類人才,因此很有必要借鑑我國古代選舉制度之得失,努力做到唯才是舉、因才制宜、人盡其才,以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察舉制兩漢淺析

摘要:兩漢時期,選拔或委任官吏以“尚賢”為基礎,形成了一套較完備的察舉選官制度。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選拔官員的辦法。主要是根據人的“德行”,通過舉薦和策問,在經過一定的考試後,授以相應官職。通過察舉制度,兩漢選出了很多賢良之才,對鞏固兩漢統治、促進社會發展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本文對兩漢察舉制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兩漢時期察舉制創立內容影響
戰國時,許多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選拔賢能者擔任官職。秦自商鞅變法以後建立了軍功爵制,按軍功選拔官吏,直到統一六國。西漢建立後,在繼承前朝“尚賢”思想的基礎上,為適應封建專制政體的需要,對官員選拔方法叉進行了變革。於是,察舉制度應運而生。
一、察舉制的創立
察舉制是以遠古“尚賢”思想為基礎,在對先秦諸子百家“尚賢”理論進行繼承發展並進一步深化的基礎上的。在中國古代,尚賢思想歷史悠久,原始社會的“禪讓制”就是體現着“選賢與能”精神的一種遠古選舉制度,殷周時期仍有保留。春秋戰國時期也強調尚賢、貴賢、選賢,而秦朝尚賢思想曾受到衝擊。西漢建立後,統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絕對化的種種弊端,為了更好地鞏固封建政權,尚賢思想再度受到重視。這就為察舉制的創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兩漢時期,舉賢思想很好地付諸實踐,形成了系統化的察舉選官制度。高祖劉邦於十一年公元前196年發佈求賢詔書,開了察舉制之先河,之後至文帝時,察舉制度大體形成。文帝於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於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正式建立了以儒術取士的較完備的選官制度,並於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首次頒佈了“令郡圍舉孝廉”的詔書,規定各郡國每年必須依照規定的數目向朝廷推薦。但在詔書頒佈之初,各郡國對薦舉人才並不十分積極。因此,武帝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詔書,要求各地諸侯、郡守必須向朝廷及時舉薦賢良,否則將“議罪”。對不舉薦者議罪為:“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在武帝的大力倡導下,察舉制逐步確立和發展,成為漢代選拔官員的一種主要方式。
二、察舉制的內容
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先由皇帝下詔,令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高級官吏按照一定的標準,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幹出眾、學識淵博的平民或下級官吏推薦給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經過某種形式的考核、面試(直至皇帝親自策問)擇優錄用。被察舉的對象主要是官府官吏和各級學校的學生。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包括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尤異等,以及臨時規定的其他科目。但是在這眾多的科目中。以前四種為主流。
1.察孝廉。察孝廉源自高祖於二年(公元前205年)宣佈:“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此後,呂后惠帝也曾多次詔舉“孝悌力田”。到武帝時。歲舉孝廉逐漸成為一項明確的制度正式確立下來。孝廉即孝子廉吏的簡稱。孝與廉均是傳統社會所提倡的兩種重要的德行。漢代統治者對察舉孝廉非常重視,使其成為漢代察舉中的常科。武帝時,根據歲舉孝廉的辦法,各郡國每年應當向朝廷薦舉規定數目的人才。這一數目的確定是根據郡國平均而定的,但曾因各地人口多寡不一而出現了矛盾。於是,到東漢和帝永元便改為以人口為標準,二十萬歲舉孝廉一人。後又對邊郡少數民族雜居地區制定了優寬政策。
2.舉茂才。茂才是察舉的另一重要科目。西漢時,茂才名秀才,東漢因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為茂才。西漢“茂才”僅屬特科。或單獨舉行,或與“賢良”、“直言極諫”並舉,“光武中興”後,才成為常設科目,和“孝廉”並舉為歲舉。然而孝廉為郡舉,茂才為州舉,且數量較孝廉為少,故茂才的規格高於孝廉。
3.舉賢良和舉文學。賢良方正始於文帝,武帝即位曾“詔丞相、御史..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此後的兩漢皇帝都頒發過舉賢良方正的詔令。賢良方正多與“能直言敢諫者”相聯繫,但與州郡歲舉孝廉不同,武帝之後此科成為特舉,多實行於遇到災異之後。文學即經學。最初常同賢良、方正、有道等科目連在一起,單獨舉文學起自昭帝。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六月)“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賢良文學與經學聯繫密切,屬於詔舉之列。在兩漢時期經常進行,也是選官的重要途徑。
三、察舉制的影響
兩漢選官將選賢思想很好地加以貫徹。察舉制的實施對兩漢社會的發展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1.察舉與考試相結合,使國家得到較多的具有真才實學的優秀人才。察舉的科目較多,範同也很廣,通過察舉出來的人才。還需要通過一定的考試才能夠被量才適用。如武帝時代是新的選官制度確立的時期,也是選官制度峯持最好的時期。當時統治者求賢若渴,能夠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所以這一時期湧現出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這蝗優秀人才不再是出身貴族或地主之家,而是大多出自社會下層。他們能夠很好地瞭解百姓心聲,體會民間艱苦,因此也就能很好地向朝廷直言極諫。可以説,察舉制度的實施,對漢代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興盛王朝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2.漢代實行以孝治天下,極力提倡孝道觀念。這在官員選拔中也有所體現。察舉中以察孝廉為主,在眾多科目中佔據主流,也是官吏入仕的正當途徑。因為漢代統治者認為,孝與廉是相併行的兩種傳統道德品行。孝是廉的根本,只有在家中孝敬父母,與父子兄弟互相關愛,入朝為官後才能以百姓為重。孝是成為廉吏的基本前提。兩漢時期,朝廷對舉薦孝弟力田是非常鶯視的。《漢書》記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即政府讓地方官薦舉子孫孝敬父祖、弟弟順從兄長而又致力於農事的民人—孝弟力田者,免除其勞役。少帝(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特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這種官爵秩很高。為的是讓他“勸歷天下。令各敦行務本”。西漢政府極力宣揚孝的精神。並通過察舉的形式使社會中行孝之人得到實惠。通過行孝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這就使得民間孝的觀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間父子兄弟互相關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綜上所述,察舉制是在漢代集權制國家中產生的,它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2] 
參考資料
  • 1.    漢代察舉制探析  .中國知網.2011-07-15[引用日期2018-11-05]
  • 2.    秦黎.兩漢察舉制淺析:文教資料雜誌,2009:105-106
  • 3.    九錫淵源考辨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引用日期2023-12-05]
  • 4.    説苑·修文  .古詩文網[引用日期2023-12-05]
  • 5.    禮記·射義  .古詩文網[引用日期2023-12-11]
  • 6.    張曉政.從察舉到科舉的歷史啓示[J].月讀,2016(06):4-12.
  • 7.    文定旭.陽嘉新制述評[J].貴州文史叢刊,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