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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
鎖定
- 中文名
- 朗·L.富勒
- 外文名
- Lon L.Fuller
- 國 籍
- 美國
- 出生日期
- 1902年
- 逝世日期
- 1978年
- 職 業
- 法理學家
- 主要成就
- 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 代表作品
- 《法律在探討自己》等
朗·富勒人物簡介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當代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後執教於俄勒岡大學、伊利諾伊大學、杜克大學,長期任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1939-1972)
[1]
。1948年後擔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學卡特講座教授。
朗·富勒主要作品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1934)
《法律在探討自己》(1940)
《法理學問題》(1949)
《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虛構》 (1967)
《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
朗·富勒人物觀點
富勒學説的基本思想是:在人類有目的的活動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為了正確認識法和道德的關係,首先應分清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實現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後者指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義務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願望的道德並無直接聯繫;法無法追使一個人達到他力所不及的優良程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