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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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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年-1978年),當代美國著名法理學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後執教於俄勒岡大學,伊利諾伊大學和杜克大學。曾長期任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 [1] 
中文名
朗·L.富勒
外文名
Lon L.Fuller
國    籍
美國
出生日期
1902年
逝世日期
1978年
職    業
法理學家
主要成就
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代表作品
《法律在探討自己》等

朗·富勒人物簡介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當代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後執教於俄勒岡大學、伊利諾伊大學、杜克大學,長期任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1939-1972) [1]  。1948年後擔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學卡特講座教授。

朗·富勒主要作品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1934)
《法律在探討自己》(1940)
《法理學問題》(1949)
《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虛構》 (1967)
《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

朗·富勒人物觀點

富勒學説的基本思想是:在人類有目的的活動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為了正確認識法和道德的關係,首先應分清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實現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後者指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義務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願望的道德並無直接聯繫;法無法追使一個人達到他力所不及的優良程度。 [1] 
富勒認為法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他把法當作一種活動,一種有目的的和不斷努力的事業,其成功有賴於處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註定不能完全實現自己的目的;而反對這種觀點者則認為法是社會權力,只研究法現在是什麼和做什麼,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麼或變成什麼。 [1] 
西方法學界認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最權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學説,主要涉及他所説的自然法的程序法。20世紀70年代初約翰·羅爾斯的學説出現,富勒的學説已不如過去流行。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 編.中國大百科全書 簡明版 3: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09:1450-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