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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

鎖定
寄養家庭是一類特殊的家庭,以家長與寄養兒童沒有婚姻、血緣、收養關係同時共同居住為標誌,由政府部門承擔兒童的監護權。當兒童因遭受遺棄、監護人死亡、流浪避難等原因而由民政部門監護時,經過特定程序被委託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照料,即形成了寄養家庭 [1] 
世界範圍內存在着多種類型的寄養家庭,孤殘兒童寄養、難民兒童寄養、留學兒童寄養以及其他弱勢兒童寄養都是常見的寄養類型。家庭寄養作為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及社會收養模式的有效補充 [2]  ,有利於兒童的撫育、成長,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國內與跨國收養及寄養家庭照管實施準則》(1996)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寄養家庭的規範管理與兒童合法權益。《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等國際文件也強調了寄養兒童的權利與福祉,以保證收養兒童得以在和諧健康的家庭氛圍中成長。
在我國,寄養家庭照管屬於臨時性質。原則上,兒童應優先得到其親生父母的照管。相關機構應當努力與寄養兒童的出生家庭保持聯繫,以使兒童有可能最終與之重新團聚。尊重多元家庭,認識家庭與婚育的責任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文名
寄養家庭
外文名
Foster Family

寄養家庭定義

寄養家庭指由權威當局批准的成年人向那些寄養在他們家裏的兒童提供臨時的教養和感情上的幫助所形成的家庭模式。這些有計劃、有目的的服務,旨在幫助最終解決孩子的長期生活問題。在中國民政部於2014年通過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中,寄養家庭被定義為:經過規定的程序,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批准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委託,寄養不滿18週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家庭 [3] 

寄養家庭成因

父母雙亡的孤兒是最需要寄養支持的羣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孤兒23.3萬人,其中社會散居孤兒16.9萬人 [4]  。這些孩子都需要有人收養、寄養或被機構安置。
寄養可能與特殊時期特殊政策有關。在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的計劃生育政策下,人們在恐懼處罰的同時,又固執地堅持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於是將超生的孩子送到親戚家寄養。這樣,形成了一類特殊的羣體——“農村超生寄養兒童” [5]  。在國外,1965年到1984年期間,加拿大各省都實行過強制性寄養原住民兒童的政策。大約有兩萬名孩子被送到白人家庭甚至其他國家收養,被迫失去了自己的語言、文化和身份認同,甚至受到養父母虐待,直到2017年聯邦政府才宣佈對這些原住民進行賠償 [6] 
目前,世界範圍內都有在衝突和逃亡的混亂中與家人或其他照顧者失散的兒童。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對與家人失散的兒童予以臨時照管,而寄養通常被視為是最好的臨時解決辦法 [7] 
有國內外統計顯示,從寄養家長的角度出發,參與寄養最常見的原因是熱愛兒童,希望在空餘時間照料一個孩子從而有事可做。除此之外,獻愛心、空巢家庭、經濟考慮(通過寄養的補貼獲得經濟收入)等也是重要的寄養動機 [8] 

寄養家庭常見類型

寄養家庭孤殘兒童寄養家庭

孤殘兒童寄養家庭是指寄養了原先在福利機構中的孤殘兒童、棄嬰,或流浪乞討等生活無着未成年人的家庭7。與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不同,孤殘兒童是中國寄養的最主要對象。孤殘兒童寄養家庭可通過政府、媒體、親戚朋友、組織機構等渠道進行招募 [8]  。一項2015年的研究發現,我國目前存在寄養家庭與孤殘兒童遴選制度實施不規範、寄養家庭與孤殘兒童配對缺乏科學性、家庭寄養關係的中斷或變更、寄養家長康復技能培訓不足、家庭寄養社會資源整合不足以及相關法規政策不完善等問題 [9] 

寄養家庭難民兒童寄養家庭

在衝突和逃亡的混亂中,孤身和失散的難民兒童在申辦庇護手續期間,寄養通常被視為是最好的臨時安置兒童的辦法。然而,寄養家庭中的難民兒童仍有被忽視、虐待、剝削或被剝奪其他權利的危險,尤其是相對男童更經常待在家裏的女童 [7] 

寄養家庭留學兒童寄養家庭

留學兒童寄養家庭即由國際留學生兒童寄宿在當地居民家而形成的家庭。對小留學生來説,寄宿家庭提供了起居便利、文化交流、語言練習等多方面的良好條件。但兒童在陌生環境中的思鄉感情與新家庭中生活交流上的重重障礙,都是他們在寄宿家庭中需要面對的困境。近年來這一社會問題也隨着留學產業的膨脹而愈發引起大眾的重視 [10] 

寄養家庭其他弱勢兒童寄養家庭

美國及很多其他國家的寄養服務體系中包括曾遭受過虐待,或因原監護人濫用藥物、被關押、重病、極度貧困等而無法在出生家庭生活的兒童。在實踐層面,南京是中國第一座把寄養服務範圍擴大到其他弱勢兒童的城市。但目前我國系統的寄養體系仍只針對孤殘兒童 [11] 

寄養家庭寄養家庭的現狀

寄養家庭羣體現狀

對於孤殘兒童這一特殊羣體而言,以福利院為代表的傳統的院舍供養模式不能滿足他們成長中的情感需求和社會性成長的需要。與之相比,家庭寄養模式使兒童能夠在家庭環境中得到細緻的照顧和關愛,是社會福利機制的有效補充 [12]  。然而,它也隨着實踐而逐漸顯露出了弊端,如難以對接其他兒童福利政策,難以落實寄養兒童教育權,難以從民間獲得資金、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支持 [11] 
現階段,中國面臨着合格且具積極性的寄養家長短缺的問題。在城市招募合格的寄養家庭十分困難,而農村家庭寄養有着人際關係簡單、消費水平較低等優勢,使得一度大多數寄養兒童都生活在農村家庭中。然而由於資源匱乏、家庭難覓等問題的出現,全國範圍內的農村寄養政策逐漸收緊。2010年起,北京市作為以農村寄養模式為主的代表城市,其家庭寄養也逐步向城市家庭傾斜。而城市寄養的典型城市上海,從1997年開展孤殘兒童家庭寄養活動起,短短4年時間便有佔福利院兒童總數30%以上的兒童進入寄養家庭,其中約一半進入了城市普通市民寄養家庭 [11] 
美國華盛頓大學的一項研究顯示,15%~30%的寄養兒童自我認同為LGBTQ +,而在普通人羣中,這一比例僅約為3%~11%。LGBTQ+兒童在需寄養兒童中佔有相對較高的比例,他們進入寄養系統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方面與原生家庭發生衝突。LGBTQ+寄養兒童可能會遇到無法容忍LGBTQ+身份、對LGBTQ +相關問題不瞭解,且未接受過相關撫育培訓的照料者,這可能會導致他們在進入寄養家庭後繼續遭到歧視或暴力。如今,許多國家已開始不斷完善兒童福利系統,通過開展寄養者知識及技能的培訓,以便其在照料中對LGBTQ+青少年提供支持,從而使兒童在寄養家庭中健康成長 [13] 

寄養家庭教育問題

相關教育政策問題
研究表明,超過一半的寄養家庭中的兒童在學校表現不佳,很多家長也表現出對寄養兒童相關教育政策的不瞭解。在入學方面,《家庭寄養管理辦法》規定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係 [3]  ,這就導致户口問題可能造成就近入學不便 [14] 
學業狀況不佳問題
美國華盛頓大學的研究顯示,寄養家庭兒童普遍存在學業水平較低的問題。主要原因有:進入寄養家庭之前的不良經歷導致在學校的問題行為;經常從一個寄養家庭轉移到另一個家庭,同時轉移學校而導致分散學習注意力;搬家轉學後個人信息記錄同步不及時,導致校方未能滿足其教育需求 [13] 
孤殘兒童特殊教育問題
由於入學困難、身有殘障、家長期望低等原因,孤殘寄養兒童的教育問題尤其突出,也是我國特殊教育發展的一個新領域。家長了解和重視兒童教育的程度會直接影響到兒童接受教育的機會。有些家長重視學習文化知識,瞭解特殊教育和特殊學校;但也有很多家長對於特殊教育欠缺認識,甚至不知道有可供殘障兒童就讀的特殊學校,認為兒童跟不上普通學校就只能待在家裏,或者認為比起學習文化,不如學門技能以便早點找個自食其力的工作。上述原因也導致被寄養孤殘兒童的教育情況在城鄉家庭呈現出較大差異 [15] 

寄養家庭社會觀念

在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社會輿論對寄養家庭的權益和利益普遍缺乏關注,寄養家庭在經濟和情感需求上均未得到足夠的保障。再加上寄養動機難以考證,輿論常常為其貼上“謀取錢財”“增加家庭勞動力”等污名化標籤,目前寄養家庭還是話語權不足的邊緣羣體 [16] 
然而,社會支持對於寄養家庭,尤其是中國寄養家庭中最主要的孤殘兒童寄養家庭羣體有着重大的意義 [11]  。有效的社會支持不僅能顯著積極影響智力障礙兒童生活能力的發揮,還能減輕父母的壓力,鼓勵其積極投入進孤殘兒童教育 [15] 
每一種家庭結構都有其價值,寄養家庭是多元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對寄養家庭的歧視與污名化給兒童、家庭、社區乃至社會都會帶來負面的影響。我們應當善意理解寄養家長的動機,尊重寄養家長的辛苦照料,通過更多的尊重、理解和關愛,幫助寄養兒童更好地融入社會 [16] 

寄養家庭寄養家庭的宗旨及好處

國際社會福利理事會發布的《國內與跨國收養及寄養家庭照管實施準則》(1996)指出,一種穩定的、連續的和永久性的關係將會有利於兒童的成長和發育。當親生父母和其家族成員不能滿足一名兒童充分而和諧地發育成長所必要的條件時,負責保護兒童和兒童福利的被授權團體,必須尋求可供選擇的解決辦法。如果情況需要的話,向孩子提供一個永久性的替代家庭,要比在一個機構照管孩子更好 [17] 
對需要臨時照管的孩子而言,寄養家庭被認為是限制最少的一種安置方式,得以為處在危機中的兒童提供替代的家庭照管,目的是使該兒童能同家庭重新團聚並防止家庭的崩潰。儘管替代家庭照管不是解決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問題的終極方案,但是寄養家庭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曾被忽視和被遺棄的兒童的健康、安全、福祉、精神與文化上的需要以及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17]  ,有利於寄養兒童的撫育、成長,保障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寄養家庭針對寄養家庭的支持機構

寄養家庭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是由民政部登記和主管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成立於2005年6月14日。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致力於提高社會困境羣體的社會福利水平,開展助孤、助殘、助學、助困、助老服務、大病救助、社區發展、救災救援、行業支持、公益文化宣傳等方面的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 [18] 
服務類型
  • 資助城鄉老年、殘障、兒童等民辦、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盡力滿足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基本民生保障後出現的重要需求。
  • 資助因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因患罕見病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和個人。
  •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www.cswef.org/
電話:010-85114150
郵箱:info@cswef.org

寄養家庭浩德國際兒童服務中心(中國)

浩德國際兒童服務中心成立於1956年,總部位於美國西部俄勒岡州尤金市,最早由浩德夫婦創辦,在當時推動了美國為國際領養立法——《浩德法》,是現在全世界最大的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目前浩德在華有32個與政府合作的兒童福利項目,每年服務幾千名中國兒童,其中,長期寄養和模擬家庭項目能夠為不適宜長期收養的兒童安排寄養父母,併為寄養家庭提供每月補貼、營養醫護、培訓探訪等服務。
服務類型
• 開展困境兒童家庭增能與保護項目。
• 與福利機構合作開展兒童家庭式養育。
• 兒童國際收養服務。
• 開展孤殘兒童大病醫療救助,支持術前術後康復養育。
• 提供專業培訓,倡導專業服務,推動行業發展。
聯繫方式
電話:010-85916292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慈雲寺1號院東區國際2#2603
郵箱:hif@holtchina.org [19] 

寄養家庭相關研究

寄養家庭家庭寄養模式優勢

華東師範大學副教授曾凡林、昝飛於2001年調查了上海市部分家庭寄養及在院的孤殘兒童。結果表明,孤殘兒童在寄養家庭中的社會適應能力明顯好於寄養機構。同時調查顯示,兒童寄養年齡越小,其融合度和安置的成功率則越高 [20] 
2017年至2018年,荷蘭格羅寧根大學的杰特·裏普(Jet Rip)等人調查了荷蘭難民兒童寄養家庭中照顧者及兒童的體驗,發現參與者總體對寄養安置感到滿意。在寄養期間有不良經歷、或認為“沒有家的感覺”的兒童,也仍然認為寄養成功。此外調查結果顯示,兒童和寄養家長都十分重視寄養家庭中雙方的文化相似性(尤其是語言方面)。在安排寄養之初,兒童和寄養家長使用相似或相同的語言可以幫助兒童儘快安頓下來,使其雙方之間的交流更加方便,且有助於建立雙方的信任,而跨文化寄養容易導致兒童長期無法產生“家的感覺” [21] 

寄養家庭家庭寄養實踐困境

我國《家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規定,出現“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關係惡化,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等情形時,兒童福利機構便應當解除寄養關係,並在之後妥善安置寄養兒童,安排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輔導、照料 [3]  。這就導致實踐中經常出現寄養家庭變更的情況。一項2006~2008年期間對武漢市兒童福利院的研究發現,寄養兒童會因寄養家庭變更受到較大傷害,且變更發生時兒童年齡越大,這種傷害及與新家庭的磨合難度越大。因此,實踐中應儘量避免變更兒童的寄養家庭 [22] 
2013~2015年,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勞拉·巴姆斯(Laura Baams)等人在美國加州的調查表明,LGBTQ+青少年居住在寄養家庭中會加劇與異性戀同齡人在心理健康上的差距。這表明寄養家庭中的LGBTQ+青少年需要得到相關政府機構的額外照料,使其在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方面得到保護 [23] 

寄養家庭社會工作介入家庭寄養的實踐意義

21世紀以來,專業社會工作人士在中國各項社會工作中扮演着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專業社會工作介入寄養家庭,能夠通過專業知識與技能有效彌補現階段家庭寄養模式的許多不足。在鄭州市兒童福利院李燕、張曉紅的研究探析中,社會工作者的介入具體有如下途徑 [24] 
寄養家庭的招募與評估
對寄養家庭的招募與評估需要綜合經濟、住房方面等客觀條件和經驗能力、心理準備等主觀條件,難以用量化的標準去衡量。而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敏鋭的觀察力及受過專業訪談技巧訓練的社會工作者來實施評估,並在匹配的過程中運用專業方法充分了解兒童的生活習慣、身體狀況、脾氣秉性以及在照顧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等,根據其需求配對家庭,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確保評估資料的可信度 [24] 
寄養家庭的培訓
在提升寄養父母的養育能力方面,專業社會工作者可以提供包括個案輔導、小組活動、講座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內容,幫助父母解決照料特殊兒童時出現的棘手問題。同時組織寄養父母與其他家長溝通互助,幫助他們掌握營養配備、基本醫療處理、親子互動、心理健康、習慣矯正等方面的基礎知識 [24] 
寄養家庭的社會支持建立
在推進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的進程中,專業社工的介入可以使其成為一條紐帶,整合各方面的資源,促進孤殘兒童家庭寄養工作的專業化發展 [24]  ,利用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水平,積極投入到各種崗位的培訓和優惠政策的制定,加強與有能力的社會各界人士及非營利組織的聯繫,形成孤殘兒童家庭寄養工作的諮詢、指導、科研、資金、政策的合力,共同致力於建立家庭寄養工作廣泛的社會支持網 [25] 

寄養家庭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寄養家庭是多元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寄養家庭的兒童與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需要家庭、學校、相關行政部門和服務機構等共同努力。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從監護人的責任和未成年人的安全福祉等角度進行闡述,《家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從寄養條件與履行義務的角度進行闡述,《國內與跨國收養及寄養家庭照管實施準則》(1996)從寄養過程管理的角度進行闡述。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寄養家庭的規範管理與兒童合法權益。

寄養家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26] 

寄養家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户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六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週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託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繫等情況,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第九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採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委託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27] 

寄養家庭《家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

第七條
未滿十八週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
需要長期依靠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等專業技術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
第八條
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撫育、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里關係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三十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專業知識的家庭和自願無償奉獻愛心的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九條
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二人,且該家庭無未滿六週歲的兒童。
第十條
寄養殘疾兒童,應當優先在具備醫療、特殊教育、康復訓練條件的社區中為其選擇寄養家庭。
第十一條
寄養年滿十週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徵得寄養兒童的同意。
第十二條
確立家庭寄養關係,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擬開展寄養的家庭應當向兒童福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户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家庭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以及一致同意申請等證明材料;
(二)評估。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或者委託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申請家庭是否具備寄養條件和撫育能力,瞭解其鄰里關係、社會交往、有無犯罪記錄、社區環境等情況,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評估意見;
(三)審核。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意見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確定後報主管民政部門備案;
(四)培訓。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對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進行培訓;
(五)簽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與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簽訂寄養協議,明確寄養期限、寄養雙方的權利義務、寄養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養融合期限、違約責任及處理等事項。家庭寄養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寄養家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寄養兒童人身安全,尊重寄養兒童人格尊嚴;
(二)為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滿足日常營養需要,幫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養寄養兒童健康的心理素質,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四)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學校教育;
(五)對患病的寄養兒童及時安排醫治。寄養兒童發生急症、重症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醫治,並向兒童福利機構報告;
(六)配合兒童福利機構為寄養的殘疾兒童提供輔助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聾兒語言康復訓練等方面的服務;
(七)配合兒童福利機構做好寄養兒童的送養工作;
(八)定期向兒童福利機構反映寄養兒童的成長狀況,並接受其探訪、培訓、監督和指導;
(九)及時向兒童福利機構報告家庭住所變更情況;
(十)保障寄養兒童應予保障的其他權益。
第十四條
兒童福利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家庭寄養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寄養家庭的招募、調查、審核和簽約;
(三)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組織寄養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四)定期探訪寄養兒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五)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養服務檔案並妥善保管;
(七)根據協議規定發放寄養兒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門及時反映家庭寄養工作情況並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寄養協議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兒童福利機構同意,經培訓後在家庭寄養協議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第十六條
寄養融合期的時間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十七條
寄養家庭有協議約定的事由在短期內不能照料寄養兒童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為寄養兒童提供短期養育服務。短期養育服務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
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係。
第十九條
寄養家庭提出解除寄養關係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兒童福利機構書面提出解除寄養關係的申請,兒童福利機構應當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內提出解除寄養關係的除外。
第二十條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一)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
(二)寄養家庭成員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和(四)項規定的;
(三)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
(四)寄養家庭變更住所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五)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
(六)寄養家庭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寄養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一)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關係惡化,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養兒童依法被收養、被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認領的;
(三)寄養兒童因就醫、就學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養關係的。
第二十二條
解除家庭寄養關係,兒童福利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寄養家庭,並報其主管民政部門備案。家庭寄養關係的解除以兒童福利機構批准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兒童福利機構擬送養寄養兒童時,應當在報送被送養人材料的同時通知寄養家庭。
第二十四條
家庭寄養關係解除後,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妥善安置寄養兒童,並安排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輔導、照料。
第二十五條
符合收養條件、有收養意願的寄養家庭,可以依法優先收養被寄養兒童。
第三十二條
寄養家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或者未經同意變更主要照料人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寄養協議。
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兒童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立該機構的民政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職責的;
(二)在辦理家庭寄養工作中牟取利益,損害寄養兒童權益的;
(三)翫忽職守導致寄養協議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或者未經上級部門同意擅自開展跨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家庭寄養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擅自與境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家庭寄養合作項目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履行家庭寄養工作職責,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8] 

寄養家庭《國內與跨國收養及寄養家庭照管實施準則》

第三章 第三條
1.批准
未來的寄養家庭必須由主管當局和(或者)寄養照管機構負責批准。
2.家庭調查報告
寄養家庭的調查報告,要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由專業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專業工作者監督之下的有經驗的工作人員)進行準備,並提供以下材料:
(1)他們的年齡、收人、婚姻狀況、種族、宗教信仰、性別、身體狀況或殘疾狀況,寄養照管動機和能力,童年時代的經歷、教養、家庭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無刑事犯罪記錄和虐待兒童的記錄。
(2)家庭調查報告要寫得詳細,至少就像第3章第6部分中所提供的材料那樣。
3.權利
寄養家庭有個人尊嚴和被尊重的權利,有被首先當作家庭,其次當作服務的提供者的權利,有權被告知並享受這些權利。
4.寄養協議
寄養家庭,在接受孩子之前,要簽署一項寄養協議。該協議規定了寄養家庭和主管當局或有關機構的權利和責任。
5.安置協議
寄養家庭在安置每個孩子之前,要簽署一項安置協議。
6.兒童的資料
寄養家庭將從主管當局或機構那裏獲得有關孩子心理、情緒和身體及其家庭的資料。
7.緊急安置
寄養家庭接受緊急安置時,必須同主管當局或機構簽定書面協議,在安置後的指定時間內,提供所有必要和正規的文件。
8.參與案例計劃
寄養家庭,要參與為每個在照管中的孩子制定書面計劃的工作。要定期地對該計劃進行審查,指導孩子同自己的家庭團聚或是做長期的打算。
9.共享兒童的資料
為了向每名兒童提供服務,寄養家庭要同主管當局或機構的代表進行合作。鼓勵他們分享有關兒童的進展和問題的資料。
10.寄養家庭同出生家庭之間的關係
根據案例計劃以及同主管當局或機構之間的合作,寄養家庭要為孩子同其出生家庭的通信聯繫提供方便。
11.出走或受傷
在孩子受傷或出走的情況下,寄養家庭必須立即向有關當局或機構報告,並採取必要的行動。
第三章 第六條
寄養家庭調查報告
未來的寄養家庭應參加家庭調查報告的準備工作,報告至少要包括下列內容:
1.能證明身份的必要證件,如結婚、離婚、出生證明等;
2.未來寄養家庭的簡況,包括:
(1)他們自己的童年經歷,成長情況和人際關係;
(2)家庭中其他成員的資料;
(3)寄養家庭中的孩子和其他親戚對寄養照管計劃的態度;
(4)未來寄養家庭對社會、人種、文化背景、語言和宗教的認同;
(5)刑事犯罪和虐待兒童的檔案記錄。
3.家庭近照;
4.未來寄養家庭成員的身體、智力、情緒及受教育的狀況;
5.附上家庭成員的病歷和健康記錄;
6.職業與家庭財產;
7.居住情況及所在社區的環境;
8.寄養的動機;
9.要在一種充滿慈愛以及精神和物質有保障的氣氛中,向孩子提供教養和管理的能力;
10.來自親戚、朋友及社區方面的證明材料和感情支持;
11.儘可能由受過多種專業訓練的支持小組進行評估,説明:
(1)批准未來寄養父母的理由;
(2)他們希望寄養和有能力撫養的孩子的詳細情況(年齡、性別、是否接受兄弟姐妹和有特殊需要的兒童等) [29] 

寄養家庭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寄養家庭作為家庭形式之一,是保障困境兒童青少年享有公平、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在教育中往往會從社會幫扶、家庭保護、兒童權利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兒童自我保護與維權角度強調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修訂)從中小學生的自我認知和人際關係角度強調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部關於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從困境兒童幫扶角度強調了家庭教育的必要性,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寄養家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年)

初中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30] 

寄養家庭《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低年級
使學生有安全感和歸屬感,初步學會自我控制;幫助學生適應新環境、新集體和新的學習生活 [31] 
小學中年級
幫助學生了解自我,認識自我;樹立集體意識,善於與同學、老師交往,培養自主參與各種活動的能力,以及開朗、合羣、自立的健康人格;引導學生在學習生活中感受解決困難的快樂,學會體驗情緒並表達自己的情緒;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角色意識,培養學生對不同社會角色的適應 [31] 
小學高年級
學會恰當地、正確地體驗情緒和表達情緒;積極促進學生的親社會行為,逐步認識自己與社會、國家和世界的關係 [31] 
初中年級
幫助學生加強自我認識,客觀地評價自己。積極與老師及父母進行溝通,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鼓勵學生進行積極的情緒體驗與表達,並對自己的情緒進行有效管理;逐步適應生活和社會的各種變化,着重培養應對失敗和挫折的能力 [31] 
高中年級
幫助學生確立正確的自我意識,樹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正確認識自己的人際關係狀況,培養人際溝通能力,促進人際間的積極情感反應和體驗;幫助學生進一步提高承受失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質 [31] 

寄養家庭《教育部關於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

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會支持網絡
給予困境兒童更多關愛幫扶。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指導、支持、監督家庭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要特別關心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和貧困兒童,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以城鄉兒童活動場所為載體,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關愛幫扶。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支持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引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會支持體系 [32] 

寄養家庭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兒童權益保護角度對寄養家庭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大會發布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從兒童權利角度強調了家庭寄養制度的重要性,《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and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Foster Placement and Adoption nationally and Internationally)從社會和法律原則角度強調了寄養家庭須得到妥善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寄養家庭《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十條
1.暫時或永久脱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或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這種環境中繼續生活的兒童,應有權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
2.締約國應按照本國法律確保此類兒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顧。
3.這種照顧除其他外,包括寄養、伊斯蘭法的“卡法拉“(監護)、收養或者必要時安置在適當的育兒機構中。在考慮解決辦法時,應適當注意有必要使兒童的培養教育具有連續性和注意兒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語言背景。
第二十一條
(b) 確認如果兒童不能安置於寄養或收養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適當的方式在兒童原籍國加以照料,跨國收養可視為照料兒童的一個替代辦法;
第四十條
4.應採用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管、指導和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教育和職業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辦法,以確保處理兒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並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 [33] 

寄養家庭《關於兒童保護和福利的社會和法律宣言》

第四條
如果兒童缺乏親生父母照料或這種照料並不適當,就應考慮由其父母的親屬另一替代性寄養或收養家庭或必要時由一適當的機構照料。
第五條
在親生父母以外安排兒童的照料時,一切事項應以爭取兒童的最大利益特別是他或她得到慈愛的必要並享有安全和不斷照料的權利為首要考慮。
第六條
負責寄養安排或收養程序的人員應具備專業或其它適當的訓練。
第七條
各國政府應確定其國家兒童福利眼務是否充分並考慮適當的行動。
第八條
兒童在任何時候都應有姓名、國籍和法定代理人。兒童不應由於寄養安排、收養或任何替代制度而被剝奪他或她的姓名、國籍或法定代理人,但兒童因上述安排取得新姓名、國籍或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寄養或收養的兒童瞭解他或她的背景的需要應得到負責照料兒童的人員的承認,但這樣做有違兒童的最大利益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兒童的寄養安排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由寄養家庭照料雖屬暫時性質,必要時仍可持續至成年,但不應妨礙提前送還兒童的親生父母或為人收養。
第十二條
對於由寄養家庭照料的一切事項,均應由將來的寄養父母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兒童本人和他或她的親生父母適當參與。主管當局機構負責監督以確保該兒童的福利 [34] 

寄養家庭全面性教育中相關教學內容

寄養家庭學習目標

家庭是全面性教育中的主題之一。寄養家庭作為多元家庭類型中的非傳統家庭,對於兒童與社會都有其價值,應當得到人們的尊重與包容。寄養家庭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父母的責任,給予被寄養兒童愛與關心,在撫養中以滿足其生理、情感、經濟、健康和教育需求為首,追求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兒童青少年對於寄養家庭的充分了解將幫助他們正確處理與監護人的關係,培養正確的家庭觀念與尊重意識。在全面性教育中,對寄養家庭相關內容的學習同時涉及到知識要點、相關技能和價值觀。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家庭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1“關係”下的第1個主題“家庭”、第3個主題“寬容、包容及尊重”和第4個主題“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和15~18歲及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35] 
核心概念1:關係主題1:家庭學習目標(5~8歲)
要點:世界上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家庭類型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不同的家庭類型(例如雙親家庭、單親家庭、以兒童為户主的家庭、以監護人為户主的家庭、大家庭、核心家庭和非傳統家庭)(知識);
► 表達對不同類型家庭的尊重(態度);
► 闡述對不同類型的家庭表達尊重的方法(技能) [35] 
主題4: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家庭結構和婚姻概念有許多種類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識);
► 列舉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辦婚姻)(知識);
► 回憶一些婚姻關係會因分居、離婚或者死亡而結束(知識);
► 認同儘管人們在家庭結構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異,但這些都是有價值的(態度) [35]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關鍵特徵(知識);
► 描述文化、宗教、社會和法律如何影響長期承諾、婚姻及對子女的養育(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態度);
► 表達自己對長期承諾、婚姻及子女養育的看法(技能) [35]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婚姻和長期承諾伴隨着許多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總結婚姻和長期承諾需要承擔的關鍵責任(知識);
► 回憶成功的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關鍵特徵(知識);
► 認同愛、寬容、平等和尊重對於實現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重要性(態度)。
要點:人們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成為父母,並且親子關係包含多種不同的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知識);
► 比較成年人成為父母的不同方式(例如意願和非意願懷孕、領養、寄養、藉助輔助生育技術以及代孕)(知識);
► 明確表示每個人都應該能決定自己是否要成為父母以及何時成為父母,包括但不限於殘障人士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態度) [35] 
學習目標(15~18歲及以上)
要點:父母/監護人有責任滿足兒童的多種需求
學習者將能夠:
► 對兒童的生理、情感、經濟、健康和教育需求,以及父母的相關責任進行分類(知識);
► 闡明家庭關係中的困難如何影響兒童的福祉(知識);
► 認識到健康的家庭關係對子女養育的重要性(態度);
► 就自身的生理、情感、經濟和教育需求與父母/監護人進行溝通(技能) [35] 

寄養家庭全面性教育中與家庭相關的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有關教學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寄養家庭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多元的家庭類型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愛我家》一冊中涉及寄養家庭相關的教育內容 [36] 
《我愛我家》一冊主要幫助幼兒瞭解家庭有不同的類型,理解不同的家庭類型都可以很快樂,尊重不同家庭類型的家庭成員。同時幼兒也將能夠理解家庭成員關係,説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員的聯繫方式,並與家人相互關心、共同協作 [37]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小學性教育中有關教學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不單純侷限於家庭類型和家庭成員的關係,而是逐漸開始闡述家庭在兒童發展中的重要功能和支持作用、如何承擔家庭角色以及如何與家庭內所有成員平等相處。以劉文利主編的讀本為例,幾乎在每個年級中都有相關的內容。
在“家庭與朋友”單元中,“家庭”這一主題下包含“能夠通過列舉不同類型的家庭結構來定義家庭概念”和“能夠描述不同家庭成員的家庭角色、權利與責任”兩個學習目標,細化之後的要點如“世界各地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家庭”“性別不平等現象會對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產生影響”“家庭在培養兒童的價值觀方面至關重要”“家庭可以促進角色和責任方面的性別平等”“家庭內部交流,特別是父母和孩子之間的交流,有助於建立更好的關係”“家庭幫助子女樹立價值觀並影響他們的個性”“疾病和健康會影響家庭的結構、能力、角色和責任”等。這裏更強調父母對於兒童的重要引導作用——幫助兒童的價值觀樹立,影響兒童的個性,疾病和角色對於家庭的影響。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一年級“熱愛家庭”主題中,通過“家庭有關愛”“家庭有信任”“家庭有規矩”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家庭成員相互關愛;能夠理解家庭成員相互信任;能夠養成守規矩的好習慣。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插圖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插圖
二年級“家庭是愛的港灣”主題中,通過“家庭有不同類型”“每個家庭成員都重要”“家庭成員共享幸福,分擔憂愁”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不同家庭類型,如大家庭、小家庭、單親家庭、重組家庭、領養家庭,無論哪種家庭,每個人都可以在家庭裏享受愛和幸福;能夠懂得爸爸媽媽有養育孩子的責任,孩子在家庭裏需要得到關愛和保護,每個家庭成員都要為家庭盡責任,做貢獻;能夠理解幸福的家庭也會有憂愁和爭吵,要靠每個家庭成員的努力去排解,幸福才能常駐和持久。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插圖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插圖
四年級“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主題中,通過“家庭成員的角色”“家庭成員的責任”“疾病對家庭的影響”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每個人都要在家庭裏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為家庭的幸福做貢獻。家庭中的男性女性儘管角色不同,但都是平等的;能夠理解每位家庭成員都對家庭負有責任,無論生活是順利,還是困難,或是有親人生病、故去,都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關心和相互照顧,這是家庭中最基本的責任;能夠懂得疾病會給家庭帶來不利影響,但只要家庭成員正確認識和積極面對,就有可能戰勝疾病。
可以看出,“家庭”具體內容更多是從兒童權利視角出發,強調兒童需要認識到家庭不同角色的平等(父親和母親是平等的,大人和兒童是平等的,家庭暴力、性暴力都是不合理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自身的權利——那就是在遇到問題時向父母求助,父母是自己獲得支持的第一資源,父母有責任向子女提供任何方面的支持,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均有權利享受平等的家庭關愛,以及有權利參與家庭決策等。這樣的視角突破了把兒童當成知識的載體,而是價值觀的主體,讓兒童真正認識到尊重、平等的含義,認識到不同家庭成員的角色以及自己的家庭角色和責任,主動積極地參與到家庭互動中來。
初中性教育中有關教學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會結合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一方面進一步深入講解“家庭”這一話題,並且由此延伸到對於家庭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的討論。另一方面,寄養家庭被作為典型案例,放在“家庭關係”“污名與歧視”“養育子女的權利與責任”這三個話題中進行探討。在此基礎上,初中生會對家庭成員的協作、社會性別平等、基於差異的污名和歧視、婚姻和長期承諾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並且掌握更多愛、關心與尊重的能力 [38] 

寄養家庭全面性教育中與寄養家庭相關的常見疑問

常見疑問1:以寄養家庭為例,如何尊重不同的家庭結構,挑戰污名?
答:個體應認識到包括寄養家庭在內的不同家庭結構的價值,看到歧視與污名化給兒童、家庭、社區乃至社會帶來的影響以及寬容、包容和尊重的態度的重要性,呼籲完善寄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護機制,積極倡議和組織社會人士、民間組織為寄養家庭提供支持,營造有利於家庭寄養髮展的社會環境 [3] 
常見疑問2:如何解決寄養家庭兒童身份危機和心理健康問題?
答:寄養家庭監護人應當以恰當方式幫助兒童瞭解自己的身世和原生父母,使其真正接納和認識自己,再積極與兒童溝通、互動,滿足其情感需求,構建健康的家庭關係。學校提供足夠的自我發展平台以鼓勵其建立自我認同,不特別降低對寄養家庭兒童的教育期望。社會應形成友好的環境,讓兒童感受到包容與尊重;而其中民間組織作為國家福利制度和寄養家庭的補充,可以為被寄養兒童提供包括心理援助在內的支持 [39] 

寄養家庭相關案例

寄養家庭寧夏“社會媽媽”用愛為孤棄兒童撐起一片天

我國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永寧縣楊和鎮惠豐村是寧夏最大的家庭寄養基地,先後有333名兒童在兩地的105户寄養家庭中生活。在永寧縣家庭寄養服務中心的幫助下,許多罹患腦癱、唐氏綜合徵、先天性心臟病的兒童得到了很好的康復訓練。58歲的張惠琴自2002年加入中心從事家庭寄養工作至今,和老伴撫養了6名孤棄兒童,用濃濃的母愛和悉心的關懷為曾被遺棄的他們撐起一片天,已然成為孩子們如同親生母的存在。相比起福利機構,寄養家庭為孩子創造了有安全感和歸屬感的生活環境,提供了親密關係和温馨氛圍,更有利於兒童的成長與發展 [40]  。寄養家庭中的兒童常常有過被遺棄經歷或身患疾病,監護人對兒童的愛與關心對於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與家庭關係十分重要。

寄養家庭相關部門與寄養家庭聯合救助困境兒童

2018年12月,山西省臨汾市發生一起丈夫家暴妻子致死案,導致當事人的兩名未成年子女12歲的小花和9歲的小朵陷入困境。市檢察機關發現後,委託團市委所屬的“青少年維權專員”開展救助工作。專員在調查中瞭解到,目睹了家暴過程的二人均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創傷,案件後也經歷了多次寄養家庭的更換。為此維權專員制定並實施了具體幫扶方案:一是聘請專業心理諮詢師開展心理干預,二是積極幫助現監護人與小花小朵進行溝通、增進感情,三是與民政等部門溝通落實救助政策,並通過市檢察院為其申請到2萬元司法救助金。通過一系列干預措施,孩子的心理創傷正在慢慢癒合,逐步開始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41]  。當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未能承擔起監護和撫養的義務時,可以通過取消其監護權、為兒童安排寄養家庭等方式,令兒童的生理、情感、經濟、健康和教育需求得到滿足,在家庭關係中得到應有的愛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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