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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賣店

鎖定
寄賣店於寄賣行一樣之前屬於行政特批行業,跟旅館業、印刷業等同屬於特種行業,但隨着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特批手續。
中文名
寄賣店
外文名
Consignment shop
類    型
特種行業
含    義
提供寄賣服務的代銷經營機構

寄賣店技術規範

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鬆。另外,“寄賣行”也不是“典當行”的變相提法,兩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寄賣業正在大步崛起,但有很多的寄賣行和寄賣店存在違法行為。國家對寄賣行業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地方政府只能依據商務部頒發的《舊貨市場管理條例》執行。
寄賣行業註冊無需複雜程序,只用提供當地公安局的備案證明到所在轄區工商所註冊即可。經營範圍儘量不要核准寄存寄賣。以免對監管出現問題!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寄賣店的經營環境、設備設施和經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申請開業和運營中從事寄賣業務的場所。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寄賣 consignment
寄賣是一種委託代售的交易方式,是指委託方(貨主)將合法擁有的貨物按一定的價格交付給代銷經營機構(受委託方),按照寄賣服務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賣經營機構代替貨主進行交易,貨物出售後,由代賣經營機構向貨主結算貨款並收取佣金的一種商業服務行為。 3.2 寄賣店 consignment store
為從事寄賣經營活動提供經常性的、固定的、具有配套設施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寄賣店環境要求

寄賣店店面要求

4.1.1寄賣店門窗、牌匾(招牌)、櫥窗、廣告、標誌、店外照明和臨街外牆裝修等應符合當地相關部門的要求。
4.1.2店名牌匾(招牌)應醒目,牌匾、廣告、標誌用字應符合國家用字規範。
4.1.3店外所有凸出牌匾(招牌)、廣告、標誌均應安全牢固。
4.1.4與外部連通的門窗和櫥窗,應有防盜安全設施。
4.1.5櫥窗應完好、整潔、明亮。
4.1.6店面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4.1.7寄賣店經營場所範圍內不得使用“當”“典當”等字樣標識。
店內營業場所要求
4.2.1頂棚、牆面、地面的設計與裝飾裝修應與寄賣交流環境風格協調一致,並應符合突出商品和引導消費的原則。頂棚、牆面、地面裝飾裝修材料應符合節能環保、消防和購物安全的相關規定。
4.2.2店內通道應設有明顯的消防疏散和購物導向標識。
4.2.3貨架應符合環保和消防標準。
4.2.4店內空氣流通、清新,並符合GB/T18883的要求。
4.2.5店內貴重物品展示區域應強化監管監控,採取必要防盜措施。

寄賣店設施設備

5.1營銷設施配置基本要求
5.1.1寄賣店應根據所經營商品的種類、經營規模、檔次品味、交易方式等因素配置足夠的用於商品陳列、展示、保質、計量和便於顧客對商品識別、瀏覽、選擇、試用、結算、複核等方面需要的設施、設備。
5.1.2寄賣店內應設有服務枱,並在明顯的區域做明顯標識。
5.1.3寄賣店內應配置必要的電子顯示屏(液晶電視),用於傳播寄賣供求信息和其他服務資訊。
5.1.4寄賣店內應配置電子支付相關設備。
5.1.5寄賣店內應開設必要的交流區,用於商品信息及技術經驗交流。
5.2安保設施配置基本要求
5.2.1營業場所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控設備、報警裝置。
5.2.2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保管所需的庫房和保險箱。
5.2.3營業場所安裝必要的防盜窗、防盜門。
5.2.4營業場所設置必要的室內消防設施及器材。
5.3消毒檢測設施配置基本要求
5.3.1設置必要的消毒檢測等工作專用工作區。
5.3.2配備必要的商品鑑別、鑑定儀器。
5.3.3配置必要的殺菌消毒儀器、清潔修復設備。

寄賣店經營管理

6.1商品質量管理
6.1.1寄賣店實行寄賣商品質量審核准入制度。寄賣商品質量審核應包括下列要求:
A、寄賣商品應在寄賣業務經營範圍內,不得超範圍經營。
B、庫存尾貨類寄賣商品應標明商品產地、生產企業或商户名稱。
C、進口商品類寄賣商品應有報關單和商檢報告。
D、二手物品必須標明新舊程度、物品是否存在磨損、其他缺陷。
6.1.2應設置商品質量檢測機構,並配備受專業培訓的檢測鑑定人員。
6.2商品陳列
6.2.1寄賣商品應明碼標價。
6.2.2寄賣商品應掛牌銷售,標明商品名稱、品牌以及檢測鑑定狀況。
6.3交易服務管理
6.3.1寄賣店對寄賣商品建立台帳,並對寄賣人進行登記。登記信息包括: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寄賣人有效證件信息以及聯繫方式,寄賣物品來源證明、相關票據以及標牌、合格證或説明書等。
6.3.2寄賣店嚴禁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物品和未經有關部門批註的屬國家專營專賣商品。
6.3.3寄賣店不得從事變相典當、財產權利質押、房地產抵押、發放信用貸款等行為。
6.3.4寄賣店可提供商品的鑑定評估、保管以及諮詢服務。
6.3.5寄賣服務過程必須簽訂符合合同法要求的《寄賣服務協議》,並對商品信息、委託期限、寄賣價格以及佣金等事項做好明確約定。
6.3.6寄賣店應安裝並使用《寄賣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未及時安裝該系統的必須按要求做好書面登記,並接受公安部門治安檢查。

寄賣店人員管理

6.4.1寄賣店從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後持證上崗。
6.4.2寄賣店應配置1名以上專業檢測鑑定人員。
6.4.3應建立培訓制度,定期進行消防、商品質量、技術鑑定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6.4.5寄賣店工作人員須簽訂保密協議,涉及客户信息等內容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