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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合同

鎖定
寄託合同又稱“保管合同”。寄託人將其需保管的物品交付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於一定期限內返還保管物的協議。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和實踐認為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徵:(1)它是臨時轉移保管物佔有權的合同,保管人對保管物只能佔有,不得使用或處分;(2)保管物須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而其合同客體是特定的保管行為;(3)它屬於實踐合同或要物合同,合同成立除須有當事人協議外,還須有交付保管物的行為。我國《經濟合同法》對倉儲保管合同設有特殊規定,司法實踐中將其視為諾成合同和有償合同。 [1] 
中文名
寄託合同
類    型
法學術語
在特殊情況下,當某種出口產品數量劇增,並對進口國國內生產者的競爭造成嚴重損害或構成嚴重威脅時,這一進口國可對這種產品實行進口限制,部分或全部地暫停實施它所承擔的關税減讓義務。但這需要同有關出口國磋商並説明採取的措施及理由。如受影響的出口國同採取緊急保障措施的進口國磋商未達成協議,總協定允許這一出口國對採取緊急保障的進口國的貿易暫停實施它所承擔的大體相等的關税減讓義務。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