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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司法局

鎖定
宿遷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中文名
宿遷市司法局
機構隸屬
宿遷市人民政府
機構性質
政府職能
機構職能
司法工作

宿遷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負責跟蹤瞭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市級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市級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責任。承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立法協調工作。
(四)承辦市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市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承辦縣(區)政府以及市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市政府規範性文件或者擬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市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後續照管工作。
(八)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佈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12348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九)指導監督全市律師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
(十)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本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二)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三)規劃、協調、指導全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協助各縣(區)黨委、政府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宿遷市司法局內設機構

(一)依法治市辦秘書處(法治調研處)。負責處理市委依法治市辦日常事務,承擔相關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關重要文件,參與起草綜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宿遷、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編纂市政府規章,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治督察處。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宿遷、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
(三)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指導對外、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的政府採購、基本建設項目實施、後勤保障及安全保衞等工作。
(四)財務裝備審計處。負責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五)立法處(備案審查處)。負責立法工作,承擔和組織相應市級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查,以及市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組織協調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相關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組織相關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相關立法協調工作;負責跟蹤瞭解各部門對相關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承辦縣(區)政府以及市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縣(區)政府和市級部門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承擔市政府規章的報備工作;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市政府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六)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處。制定行政複議工作制度;承辦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工作。處理涉及行政複議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市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工作。制定行政應訴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參與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處理涉及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市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協調市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局機關行政應訴工作。
(七)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監督縣(區)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負責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的備案審查;負責全市“兩法銜接”工作。
(八)社區矯正管理處(社區矯正管理支隊)。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對全市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導強制隔離戒毒後續照管工作。
(九)普法與依法治理處。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組織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學法活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負責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羣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羣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培育和發展司法行政領域社會組織;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承擔全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工作,編制全市司法鑑定、公證員和仲裁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參與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擬訂、調整全市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
(十二)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全市律師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宿遷市律師事務所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工作;指導、監督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三)行政審批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負責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受理、審查工作,律師執業許可受理、審查工作,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許可受理、審查工作,台灣居民申請在大陸從事律師執業許可受理、審查工作,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許可受理、審查工作,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及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受理、審查工作,律師機構及人員的年檢註冊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及公證員執業審核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司法鑑定機構、人員登記等行政許可事項初審(受委託)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等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初審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等核准登記和年檢工作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註冊等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全系統法律服務從業機構及人員信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和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法學教育工作。
設政治部。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歸口管理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十四)組織人事處。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考核工作;承辦協管幹部的考察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五)宣傳教育處。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統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羣工作。承擔局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意識形態責任制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黨委、市律師行業黨委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建設工作。
(十六)12348指揮中心。負責監督指導全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通信網絡、業務系統、數據庫和相關設備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各類信息化設備運行管理。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體系建設和視頻監控聯網建設,負責組織開展信息匯聚、分析研判、分流指派、指揮調度、跟蹤督查、應急值守等工作。負責分流指派並跟蹤督辦羣眾訴求事項等工作,負責市級“12348”網絡平台、呼叫中心和市局“12345”網絡問政(網絡輿情)、投訴舉報工作的運行管理及指揮調度,指導縣(區)“12348”公共服務平台工作。承擔市局工作任務分配、結果反饋及工作量月度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1] 

宿遷市司法局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宿遷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1號),制定本規定。
宿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依法治市辦)設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依法治市辦相關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辦的統籌協調。
宿遷市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統一領導。 [1] 

宿遷市司法局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4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處級),市委依法治市辦專職副主任1名,市委依法治市辦主任由市領導兼任。科級領導職數2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6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市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宿遷市司法局其他事項

市司法局行政權力事項按《市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市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宿遷市司法局現任領導

韓學豔 黨組書記、局長、二級巡視員 [5] 
黃建兵 黨組成員、一級調研員
王昌翔 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調研員
邱耀久 黨組成員、副局長
朱東昇 黨組成員、副局長
胡慕偉 副局長
馬宏硯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張大偉 黨組成員、市委依法治市辦副主任
方衞東 黨組成員(掛職)
丁志康 一級調研員
戴 誠 二級調研員
張霽鳴 四級調研員 [2]  [6-9] 

宿遷市司法局所獲榮譽

2021年11月,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3] 
2022年4月27日,入選“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江蘇省擬正式推薦對象公示名單。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