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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

鎖定
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是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
所屬部門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所屬地區
宿州市埇橋區

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主要領導

局長: 張明 [4] 

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監督監察,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會組織黨建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擬訂全區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工作。
(六)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七)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
(八)負責婚姻登記和婚俗改革。
(九)擬訂全區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十)擬訂全區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政策措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有關政策、標準,負責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和跨縣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2] 

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辦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安全、檔案、人事、編制、財務、培訓、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協調工作。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者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和民政物資、基建等計劃的落實。擬訂區級民政部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管理福彩公益金。負責管理機關及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社會事務和救助股。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標準,參與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和救助保護機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全區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擬訂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省、市及區財政困難羣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社會組織管理股。
負責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全區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負責信用體系工作。指導推動社會組織黨建、統一戰線、和意識形態工作,承擔區社會組織綜合黨委的日常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工作,負責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工作,指導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站點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四)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區劃地名股。
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羣眾自治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開展和諧社區、智慧社區和村(居)務民主管理示範創建工作。指導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承擔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調整、命名、變更、邊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以及邊界管理工作,規範地名設標和管理。編制出版行政區劃地圖及城區地名圖。負責轄區內和跨縣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