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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

(政治軍事術語)

鎖定
宣戰,指一國向另一國通知或宣告終止兩國之間的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它的作用旨在説明進行戰爭的理由,使對方和中立國獲悉戰爭狀態開始存在,戰爭法中立法由此適用。
中文名
宣戰
外文名
declaration of war
定    義
一國向另一國通知或宣告終止兩國之間的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
作    用
旨在説明進行戰爭的理由,使對方和中立國獲悉戰爭狀態開始存在,戰爭法和中立法由此適用
所屬領域
政治軍事
出處
《海牙第三公約》(1907)第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的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警告的形式應是説明理由的宣戰聲明或是有條件宣戰的最後通牒。”根據這一規定,宣戰需遵循三個條件:在敵對行動開始前通知;其內容應準確無誤;要説明進入戰爭狀態的理由。宣戰有兩種形式:①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戰,即宣戰隨之產生戰爭狀態。這種宣戰原則上要求説明開戰理由,同時通知各中立國家。《海牙第三公約》第2條規定:“戰爭狀態的存在必須毫不延遲地通知各中立國,並且只有在中立國接到通知之後,對它們才發生效力。”②附有條件的宣戰,即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在很短期限內得到某些滿足(積極的作為或不作為),如果這些要求得不到滿足,限期屆滿時,戰爭狀態就自動產生。在國際關係中,發動戰爭的國家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利益和規避戰爭罪責,往往進行突然襲擊,不宣而戰,這是違反1907年《海牙第三公約》規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所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並據此對其責任者定罪。但是,宣戰並不是判定戰爭合法與否的必要條件。《非戰公約》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聯合國憲章》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未發生嚴格意義上的宣戰。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