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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慰司

鎖定
宣慰司,在蒙元有三個階段,在忽必烈初創設時是監治北方漢地世侯的「監司」機構,罷黜漢地世侯後,南侵中國滅宋時期為臨時處理軍政事務的機構,前兩個階段的宣慰司時間均不長,都帶有臨時性的特徵。 [1] 
1278年1367年為蒙元時期宣慰司的第三個階段,是蒙元宣慰司制度的主流,設置區域發生了重大轉移,前兩個階段其廣泛分佈於漢地,而第三階段則呈現出邊疆演化特徵,集中於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其類型有兩種,漢地的宣慰司是「分道以總郡縣」的轉承機構,職能僅為「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宣慰使不加都元帥或管軍萬户等軍事職銜,亦無軍事職能。而設於「有邊陲軍旅之事」的邊疆地區宣慰司,除了具有內地普通宣慰司的職能外,宣慰使「則兼都元帥府」或「管軍萬户府」者,有很強的軍事職能。 [1] 
明代的宣慰司,是在取消蒙元時期內地宣慰使、宣撫使的基礎上形成的,進而成為專門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機構,隸屬關係為布政司下一級地方行政機構,有一定的自主權,但是其行政、軍事和司法又處於該地區三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後來督撫、鎮守總兵的嚴格監管之下,司長官的襲替必須要經過朝廷的任命,隨時服從朝廷徵調,定期對朝廷進行朝覲納貢,土兵要聽從朝廷的調撥。 [4] 
中文名
宣慰司
別    名
宣慰使司

宣慰司歷史沿革

宣慰司蒙元時期

蒙元時期的宣慰司有三個階段,在忽必烈中統年間創設時是「監司」機構,在忽必烈至元元年(1264年)至十五年(1278年)間為臨時處理軍政事務的機構,前兩個階段的宣慰司時間均不長,都帶有臨時性的特徵。而從1278年1367年為元代宣慰司的第三個階段,是蒙元時期宣慰司制度的主流。在第三個階段,宣慰司設置區域發生了重大轉移,前兩個階段其廣泛分佈於漢地,而第三階段則呈現出邊疆演化特徵,集中於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 [1] 
  • 第一階段——監治北方漢地世侯的「監司」
蒙元宣慰司的第一階段是忽必烈中統年間蒙古滅金、佔領北方中原地區和平定雲南的大理國過程中逐漸設置的。 [1] 
1253年忽必烈派遣王府的儒臣姚樞前往京兆(今陝西省西安市)設置陝西宣撫司,隨後忽必烈率兵南侵,於同年侵略成功大理國後,留大將兀良合台鎮守,以劉時中為宣撫使,與段氏同安輯大理,這是在南方設置的第一個宜撫司一大理宣撫司,在雲南「和輯」降民。 [1] 
忽必烈即汗位後,於1260年五月整合北方佔領區域軍政機構為燕京、益都濟南、河南、北京、平陽太原、真定、東平、大名彰德、西京、京兆十路宣撫司。十路宣撫司的建置僅存19個月便逐漸罷去。 [1] 
1262年十二月,蒙元鎮壓北方的李璮起義後,開始實行軍民分治,為監治北方各漢地世侯,罷十路宣撫司而「立十路宣慰司」,即燕京、西京、北京、河東(又稱山西、平陽太原)、東平、大名、河南、真定順德、順天、開元宜慰司。各宣慰使由中央政府派出,為監臨地方,這一階段的宣慰司是「監司」機構,其存在時間不長,「至元改元,罷宣慰司」,蒙元開始遷調「世職守令」,罷黜漢地世侯,故1264年北方十路宣慰司的歷史使命完結而被廢止。 [1] 
蒙元第一階段的宜慰司是監治北方漢地世侯的「監司」,時間不足兩年,分佈的地域特徵是均設施於北方中原地區。 [1] 
  • 第二階段—臨時處理軍政事務機構
李治安的研究,宣慰司的第二階段是1264年1278年,是臨時處理軍政事務機構。 [1] 
這一時期蒙元的行省尚未定製,宣慰司常常與行省為廢立,職能互相交叉,甚至互為替代。這是因為蒙元侵略中國滅亡宋朝的過程中,以荊湖行省和江淮行省為侵略主力,輔以諸路宣慰司,對南方實施軍政合一的統治。 [1] 
故,蒙元1276年攻陷南宋,便在南宋領土內廣泛設置宣慰司,1278年三月,元朝在原南宋錯境先後設置浙東道、漸西道、江西道、江東道、湖北道、淮西道、淮東道,荊湖北道、湖南道、廣西道、福建道、黃州道共十二道宣慰司。 [1] 
1279年正月,蒙元「分川蜀為四道:以成都等路為四川西道,廣元等路為四川北道,重慶等路為四川南道,順慶等路為四川東道,並立宣慰司」。此時,宣慰司性質為輔助行省或在行省尚未完全健全時作為臨時處理軍政事務機構,在南宋南方諸路為基礎上設置宣慰司。 [1] 
蒙元在南方大規模設置宣慰司的同時,還進行着行省的行政區劃建設,1276年確定「其立行省者,不立宣慰司」。據李治安研究,從1282年1303年,內地宣慰司大量被罷廢。 [1] 
反映蒙元前期的行政區劃設置的《大元混一方輿勝覽》所載宣慰司基本上是至元末年所存宣慰司的情況,共計有河東山西道宣慰司、山東東西道宣慰司、遼東道宣慰司、四川南道宣慰司、敍永等處宣慰司、淮東道宣慰司、荊湖北道宣慰司、羅羅斯宣慰司、烏撒烏蒙等處宣慰司、曲靖道宣慰司、臨安道宣慰司、大理金齒等處宜慰司都元帥府、浙東道宣慰司、江東道宣慰司、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廣東道宣慰司都元帥府、八番順元宣慰司、八番羅甸宣慰司、湖南道宣慰司、廣西兩江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淮北淮南道宣慰司等21個宣慰司。 [1] 
蒙元第二階段宣慰司體制是與蒙元行省制度的探索、創行並存的時期,宣慰司設置遍佈南北方廣大地區。 [1] 
  • 第三階段——向邊疆演化
蒙元第三階段宣慰司的設置具有向邊疆演化的特徵,時間為1278年1367年,以《元史·百官七》的記載最為明晰: [1] 
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其次則止為元帥府。其在遠服,又有招討、安撫、宣撫等使,品秩員數,各有差等。
宣慰使司,秩從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員,從二品;同知一員,從三品;副使一員,正四品;經歷一員,從六品;都事一員,從七品;照磨兼架閣管勾一員,正九品。凡六道:山東東西道,益都路置。河東山西道,大同路置。淮東道,揚州置。浙東道,慶元路置。荊湖北道,中興路置。湖南道,天臨路置。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秩從二品,使三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知事二員,照磨兼架閣管勾一員。
宣慰使兼管軍萬户府,每府宣慰使三員,同知、副使各一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兼管勾一員。曲靖等路,羅羅斯,臨安廣西道元江等處。 [1] 
據上述史料記載有宣慰司17個。此後,1331年在雲南行省置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1342年夏四月己酉罷雲南行省蒙慶宣慰司都元帥府,併入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 [1] 
蒙元還有在湖廣行省播州(今遵義地區)設置「沿邊溪洞宣慰使司」。1343年「秋七月戊寅,立永昌等處宣慰司」。故元末共有19個宣慰司,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普通宣慰司,第二種類型為邊疆型宣慰司。 [1] 
所謂普通宜慰司,其職能乃「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僅具有行省郡縣間轉承機構的性質,這類宣慰司全國「凡六道:山東東西道,益都路置。河東山西道,大同路置。淮東道,揚州置。浙東道,慶元路置。荊湖北道,中興路置。湖南道,天臨路置。」 [1] 
山東東西道宣慰司中書省,為中書省設在今山東省東部「分道以總郡縣」的「轉承」機構;河東山西道宣慰司也屬中書省,分道總管今山西省大同市地區;準東道宣慰司,屬河南行省,分道治理今江蘇省北部地區;浙東道宣慰司屬江浙行省,代替行省分治今浙江地區;荊湖北道宣慰司河南行省,分治今湖北省中西部;湖南道宣慰司湖廣行省,分治區域為今湖南地區。 [1] 
據此,根據六道普通宣慰司的地理區位考察,它們均置於內地行省,分治距離行省會城較遠的地區,是「分道以總郡縣」的轉承機構。因內地已少有戰事,故六道普通宜慰司職能僅為「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宣慰使不加都元帥或管軍萬户等軍事職銜,也無軍事職能。 [1] 
所謂邊疆宣慰司,設於「有邊陲軍旅之事」的邊疆地區,除了具有內地普通宣慰司的職能外,宣慰使「則兼都元帥府」或「管軍萬户府」者,有很強的軍事職能。這類宣慰司共14個:大理金齒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永昌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曲靖等路宣慰司軍民萬户府、羅羅斯宣慰使司兼管軍萬户府、烏撒烏蒙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臨安廣西道元江等處宣慰使司兼管軍萬户府,蒙慶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廣西兩江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八番順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沿邊洞溪宣慰司都元帥府、廣東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海北海南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福建道宜慰使司都元帥府、察罕腦兒宣慰使司都元帥府。 [1] 
從地理區位考察,除察罕腦兒宣慰司都元帥府等在北方沿邊地區外,其餘12個邊照宣慰司都設置於蒙元南部沿海邊疆和西南邊疆地區。 [1] 
其中,沿海邊疆宣慰司都元帥府3個:廣東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海北海南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管控地域包括蒙元的整個東南和南部沿海地區。 [1] 
其餘9個宣慰司集中設置於西南邊疆地區。西南邊疆地區成為蒙元宣慰司設置最集中的區域,而且西南邊疆的宣慰司均具有軍事職能,即宣慰使兼都元帥或兼管軍萬户,突出地表現了軍管性特點。 [1] 
由此可見,從地緣基礎看蒙元中後期宣慰司向西南邊疆和南部沿海地區轉移,呈現出邊疆演化的特點。如若再進行地域分析,可看到蒙元中後期的西南邊疆宣慰司設置地域有兩大特點: [1] 
一是位於唐宋的西南邊疆羈縻統治地帶,原本是唐、宋朝的邊陲,蒙元攻克西南地區以後,已經處於蒙元版圖的內部,但仍具有邊陲的性質,雖不在蒙元疆域的邊境前沿地區,但是在蒙元視野裏依然是邊陲地帶,該區域為唐宋時期正式政區之外在西南邊疆設置羈驟州縣的「西南諸蠻夷,重山復嶺,雜廁荊、楚、巴、黔、巫中,四面皆王土」的「沿邊溪洞蠻夷」地區,蒙元在改變唐宋以來對這些地區的羈案統治為直接治理的同時,加強軍事管控,設置八番順元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曲靖等路宜慰司軍民萬户府、羅羅斯宜慰使司兼管軍萬户府、烏撒烏蒙宜慰司兼管軍萬户府、臨安廣西道元江等處宣慰使司兼管軍萬户府、播州沿邊洞溪宣慰司都元帥府等6個宣慰司,分佈於湖廣行省和雲南行省,也具有邊疆性。 [1] 
二是直接設置於蒙元西南邊疆與域外國家接壤的疆域開拓前沿地帶,如大理金齒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蒙慶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處於雲南行省與緬國、暹羅等國接壤的邊境地區,廣西兩江道宣慰使司都元師府位於廣西與安南國接壤邊境地區,這3個宣慰司都元帥府有十分鮮明的邊陲性,具有鎮戍邊境和開疆拓土的功能。 [1] 

宣慰司明朝時期

明代在少數民族地區普遍設置的宣慰司和宣撫司,是在取消蒙元時期內地宣慰使、宣撫使的基礎上形成的,進而成為專門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機構。 [3] 
宣慰司、宣撫司設置經常變化,終明之世,「土官宣慰司十有一,宣撫司十,安撫司二十有二,招討司一,長官司一百六十有九,蠻夷長官司五」這是明朝滅亡前最後的數字,其間或改或廢,經歷了多次變革。對明朝先後設立的宣慰、宣撫司,以布政司為單位進行歸納整理,則可以看出變革的痕跡。 [3] 
其一,湖廣承宣布政使司的少數民族數量較少,且多集中在湖廣西部地區。明朝先後設有宣慰司二,宣撫司四: [3] 
明代湖廣宣慰司、宣撫司表
官署名
沿革
永順軍民宣慰使司
洪武二年(1369年)為永順軍民安撫司,洪武六年(1373)升為永順等處軍民宣慰使司,領州三、長官司六,隸湖廣都指揮使司
保靖州軍民宣慰使司
明初置保靖州軍民安撫司,洪武六年(1373)升為保靖州軍民宣慰使司,領長官司六,隸湖廣都指揮使司
蒙元時期為施南道宣慰司,洪武四年(1371)歸附明朝,為施南宣慰司,以流官參用;洪武十四年(1381)置施州衞軍民指揮使司,十五年(1382)置施州宣撫司,永樂二年(1404)改為長官司,四年(1406)以田添富入朝之故,仍改為宣撫司,領安撫司四,隸施州衞
蒙元時期為散毛宣慰司,洪武五年(1372)歸附,二十二年(1389)以其「洞蠻叛服不常」,革除散毛併入大田軍民千户所;永樂二年(1404),以土官之子覃友涼請求招復蠻民設立治所,仍設施南宣撫司,領安撫司二,隸施州衞
洪武五年(1372)置長官司,六年(1373)升宣撫司,二十七年(1394)改為安撫司,不久廢:永樂四年(1406)重新設宣撫司,領安撫司二,隸施州衞
容美宣撫司
洪武五年(1372)置長官司。七年(1374)升宣慰司,後廢;永樂四年(1406)復置宣撫司,領長官司五,隸施州衞。 [3] 
其二,四川承宣布政使司境內少數民族分佈比較集中,而且各據一方。明朝統治期間先後設有宣慰司三,宣撫司二。 [3] 
明代四川宣慰司、宣撫司表
官署名
沿革
蒙元時期為播州宣撫司,洪武四年(1371)歸附,六年(1373)升為宣慰使司,領安撫司二、長官司六,十五年(1382)改隸貴州都指揮使司,萬曆二十七年(1599)改為遵義府
蒙元時為永寧宣撫司,洪武四年(1371)歸附明朝,置永寧軍民安撫司,九年(1376)升軍民安撫司為永寧宣撫司,領長官司一。
明玉珍據蜀時,將酉陽州改置為沿邊溪洞軍民宣慰使司。洪武四年(1371),明升降明,明夏政權滅亡。洪武五年(1372),酉陽土司率先歸附明朝。《明實錄》記載,「酉陽沿邊溪洞軍民宣慰司都元帥府元帥冉如彪,遣其弟如喜來潮貢方物,詔賜如彪文綺二匹、如喜衣一襲,置酉陽州,以如彪為知州」。可知明朝沿襲了蒙元時期的設置。明朝置酉陽州的同時,又「兼置酉陽宜慰司」。洪武八年(1375),「改酉陽宣慰司為宣撫司,以土酋冉如彪為宣撫使」,將酉陽宣慰司改為宣撫司,田敏認為這是削弱西陽土司的舉措。隨着明朝地位在渝東南地區統治的穩固,打壓當地勢力最大的酉陽土司,確立朝廷的權威是必然之舉。明熹宗天啓元年(1621年),酉陽宣慰司參與援遼之戰,明朝再次將其「升為宣慰司」。「授躍龍宣慰使,並妻舒氏,皆給誥命」。 [5] 
宋末置石砫安撫司,蒙元時石砫軍民府,陞石砫軍民安撫司,「後以生夷作耗為定虎什用獲,受賞升石砫軍民宣撫使司」。明玉珍據蜀時,石砫司「為先納牌印,授石砫安撫司」。《明實錄》記載,洪武七年(1374)十二月,「石砫安撫司同知陳世顯及安撫使馬克用之子付得、什用入朝貢方物」,正德《四川志》雲「大明洪武七年克復(石砫土司)」。而對酉陽土司,該志雲「大明洪武初歸附」。從「歸附」和「克服」這兩個不同的用詞來看,石砫土司很可能對明軍進行了較為頑強的抵抗。這也是該司較晚歸附明朝的原因。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朝「改石砫安撫司為宣撫司」隸重慶府。考慮到是年朝廷改酉陽宣慰司為酉陽宣撫司,因此這一舉措也可能與削弱酉陽土司有關,因為提升石砫土司的品級有利於制衡強大的酉陽土司。明熹宗天啓元年(1621),石砫司因援遼有功,同樣「升為宣慰司」。· [5] 
龍州宣撫司
明玉珍置龍州宣慰司,洪武六年(1373)設龍州,宣德七年(1432)設立龍州宣撫司,直隸布政司,後因宣撫使薛兆乾與副使李蕃相攻訐,於嘉靖四十五年(1566)改為龍安府,設流官知府。 [3] 
其三,雲南承宣布政使司各少數民族雜居,因此宣慰司、宣撫司的設置數量都比較多,而所謂的「雲南六慰」,不但有較大的自治權,往往也反映朝廷控制能力的盛衰。 [3] 
明代雲南宣慰司、宣撫司表
官署名
沿革
洪武二十七年(1394)命吏部設立緬中宣慰使司,不久被廢除;永樂元年(1403)應緬甸頭目那塔羅請,命兵部設緬甸宣慰使司。
洪武十五年(1382)歸附明朝,置車裏軍民府,十七年(1384)改為軍民宣慰使司;永樂十九年(1421),分割車裏屬地,因而將車裏一分為二,設靖安宣慰使司:宣德九年(1434),靖安宣慰使請求將兩宣慰使司合二為一,於是革除靖安宣慰使司,以車裏、靖安長官同為車裏宣慰使。
洪武十五年(1382)平雲南,改為木邦府;永樂二年(1404),麓川孟養木邦侵其地,因而改為軍民宣慰使司。
洪武二十一年(1388),設八百宣慰司;永樂二年(1404)將八百宣慰司地一分為二,以土官刀招你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為八百大甸宣慰使。
洪武初為雲遠府,明成祖改為孟養府,永樂二年(1404)因麓川訴孟養木邦數侵其地,改為軍民宣慰使司,以土官刀木旦為使;永樂四年(1406)宣慰使為平緬宣慰使所殺並佔其地;十四年(1416)重新設立孟養軍民宣慰使司。
明永樂二年(1404)設。
孟密宣撫司
初為木邦宣慰使司下轄部落,後叛木邦,成化二十年(1484)設立孟密安撫司,萬曆十三年(1585)升為宣撫司。
南甸宣撫司
洪武十五年(1382)改南甸府;永樂九年(1411)隸騰衝千户所,十二年(1414)改為南甸州,隸布政司;後因麓川宣慰司多次侵佔其地,正統九年(1444)升為宣撫司。
初為麓川平緬宣慰司屬地,永樂元年(1403)從宣慰司分離設幹崖長官司,直隸雲南都指揮使司,後改隸布政司;正統九年(1444)升幹崖為宣撫司。
洪武十五年(1382)置平緬宣慰使司,十七年(1384)改為平緬軍民宣慰使司,不久以麓川與平緬連境,使平緬宣慰使司兼統麓川,改為麓川軍民宣慰使司;正統六年(1441)廢宣慰使司,萬曆十二年(1584)設隴川宣撫司。 [3] 
其四,貴州承宣布政使司於永樂年間才開始設置,但是其境內貴州宣慰司在洪武四年(1371)已經設立。思州宣撫司和思南道宣慰使司,洪武初屬湖廣承宣布政使司,後因思州、思南相互仇殺,於永樂十一年(1413)將其地分為八府四州,設立貴州承宣布政使司。其境內僅有貴州宣慰司,多設土府州縣、巡檢司等文職官吏。 [3] 
其五,西番即吐蕃地區,蒙元時在河州置吐蕃宣慰司都元帥府。洪武初,遣人招渝,又令各族舉舊有官職者至京,授以國師及都指揮、宣慰使、元帥、招討等官,俾因俗以治。自是番僧有封灌頂國師及贊善、閘化等王,大乘大寶法王者,俱給印誥,傳以為信。因設宣慰使司三:朵甘宣慰使司,董卜韓胡宣慰使司,長河西魚通寧遠宣慰使司。 [3] 
明代宣慰、宣撫司的分佈和設置雖然有所不同,但宣慰司無論是級別及管轄地域,都大於宣撫司。在自治權方面,雲南六慰及西番三慰最為獨立,所採取的是羈縻政策,因此管理和控制比較寬鬆。在「眾建以分其勢」的理念下,調整宣慰司、宣撫司的設置;在「改土歸流」的情況下,省並宣慰、宣撫司,都是根據當時形勢做出的改變。 [3] 

宣慰司職官設置

宣慰司蒙元時期

蒙元時期的宣慰司有三個階段,在忽必烈中統年間創設時是「監司」機構,在忽必烈至元元年(1264年)至十五年(1278年)間為臨時處理軍政事務的機構,前兩個階段的宣慰司時間均不長,都帶有臨時性的特徵。而從1278年1367年為蒙元時期宣慰司的第三個階段,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普通宣慰司,第二種類型為邊疆型宣慰司。 [2] 
普通宣慰司的地理區位均置於內地行省,分治距離行省會城較遠的地區,是「分道以總郡縣」的轉承機構。因內地已少有戰事,故六道普通宜慰司職能僅為「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宣慰使不加都元帥或管軍萬户等軍事職銜,也無軍事職能。 [2] 
邊疆宣慰司,設於「有邊陲軍旅之事」的邊疆地區,除了具有內地普通宣慰司的職能外,宣慰使「則兼都元帥府」或「管軍萬户府」者,有很強的軍事職能。 [2] 
在職官派遣上,內地六道普通宣慰司,「每司宣慰使三員,從二品;同知一員,從三品;副使一員,正四品,經歷一員,從六品」。而西南邊疆「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秩從二品,使三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可知「有邊陲軍旅之事」的邊疆宣慰司,每司有三位宣慰使,均加「都元帥」或「管軍萬户」等軍事職銜,其下僚屬同知、副使、經歷比內地普通宣慰司多配置一員,有突出軍事職能,更為重視。 [2] 

宣慰司明朝時期

明代宣慰、宣撫司官員設置:各宣慰使司:正官,宣慰使一員,同知一員,副使一員,僉事一員;首領官,經歷一員,都事一員。各宣撫司:正官,宣撫使一員,同知一員,副使一員,金事一員;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兵部規定土官額數及品級:「宣慰使司:宣慰使一員,從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從四品;僉事一員,正五品。宣撫司:宣撫一員,從四品;同知一員,正五品;副使一員,從五品;僉事一員,正六品」顯然,明代宣慰司、宣撫司官職的設置,是在參照朝廷文官及武官機構設置的基礎上形成的。 [4] 
宣慰使、宣撫使為長官,負責該地軍民之事;同知、副使、僉事佐貳官,也就是副職;經歷、都事、知事為首領官,也就是主管衙門文案事宜。由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所構成宣慰司、宣撫司衙門管理序列,分別履行各自的職能。 [4] 
明代宣慰司、宣撫使雖然明確為土官之職,但朝廷要任命佐貳官協助管理,也就是説同知、副使、僉事等,有相當一部分是朝廷任命的流官。首領官的經歷負責管理出納文移,即文書的辦理,知事佐之;都事則主要負責收發文書、稽查糾失和監印等事務;這些首領官也是土流參用。正因為如此,宣慰、宣撫司的長官都是少數民族首領,一般歸兵部管理承襲任命之事,而佐貳官、首領官則是文職官序列,要由吏部選用。由於是土官衙門,即便是佐貳官、首領官是文職官序列,也要會同兵部共同選用,這是土官衙門管理的特色。 [4] 
與蒙元時期相比,宣慰司、宣撫司的機構設置更加明朗化,不再加什麼元帥、將軍、管理兵馬等名銜。蒙元時期宣慰、宣撫司長官是土流參用,以流官為主,明代則明確為土職、土官,但在佐貳官、首領官、教職序列採取土流參用,而且在實際政務運作過程中,流官發揮主導作用。 [4] 
從名分上講,佐貳官、首領官必須聽命於長官,但明太祖最初制度設計是以正佐相互監督製為基礎的,要待首領官若今之參謀」。按照政務流程,長官將應辦的政務與佐貳官、首領官等商議妥當,再由首領官、佐貳官、長官的順序逐次簽字,最後下發執行,政務流程才算完成。按照這種流程,佐貳官、首領官在土官衙門所發揮的作用,就不能夠小覷,此前研究土官或土司制度者對此多有忽略。這些流官作為朝廷派遣官員,是明朝在少數民族地區的代表,因而各宣慰、宣撫長官並不敢輕視。另外,各宣慰、宣撫長官多為少數民族頭目或酋長,並不通曉漢語和漢字,這些朝廷派來的流官自然而然就擔任了執筆文書的職能,隨時將這些土官的一舉一動上報給朝廷,實際上也起到了一定的監視作用。 [4] 

宣慰司管理模式

宣慰司蒙元時期

西南邊疆宣慰司具有軍事招討和管控西南少數民族的重要職能。 [2] 
大理宣慰司是蒙元在南方最早設置的宣慰司,其設置和發展就體現出軍政管控性。1253年忽必烈大理國後,留大將兀良合台戍守,「與段氏同安輯大理,遂班師」,1262年為侵略中國宋朝,蒙元於北方置十路宣慰司,僅在南方設大理宣慰司,負責「繼徵白夷等蠻」的軍事行動,一度成為統領雲南西部軍政的最高機構。隨後「至元改元,罷宣慰司」,忽必烈罷去北方十路宣慰司,唯獨保存了大理宣慰司,以蒙古軍事重臣都元帥寶合丁和行政重臣王傅闊闊帶共任大理等處宣慰使。 [2] 
1278年雲南行省建立,大理宣慰司管控範圍和軍政事務日益繁重,賽典赤長子「納速剌丁,累官中奉大夫、雲南[諸]路宣慰使都元帥。至元十六年,遷帥大理,以軍抵金齒、蒲、驃、曲蠟、緬國,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萬二百,定租賦,置郵傳,立衞兵,歸以馴象十二入貢」。説明大理宣慰司改大理宣慰司都元帥府,以蒙古重臣納速剌丁調任大理宣慰使都元帥。1281年,原大理國王段氏「信苴日與其子阿慶復入覲,帝嘉其忠勒,進大理威楚金齒等處宜慰使、都元帥」,其後「子阿慶襲爵,累授鎮國上將軍,大理金齒等處宣慰使都元帥,佩金虎符」,説明大理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軍政管控範圍遍及整個滇西邊疆,大理宣慰司的三個宣慰使均兼都元帥軍銜,其中兩個宣慰使由蒙古重臣擔任,一個由大理國王后裔擔任,既為軍政統管,又是蒙古人與土人並治西南邊疆的機構,這一格局延至元末。 [2] 
分析雲南大理金齒宣慰司都元帥府,足見大理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就是蒙古重臣與雲南土官共同管控雲南邊疆的軍政管控機構,不宜簡單地理解為單純的土官管理機構,其邊疆軍政管控性特點不容忽略。 [2] 
西南邊疆各宣慰司均具有軍政管控特點,負責平定和招討尚未歸附的少數民族。西南地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唐宋時期「西南諸蠻夷,重山復嶺」。唐宋採用「樹起酋長,使自鎮撫」的羈縻政策,設置了大量的羈縻州縣,任其「蠻酋分據其地,自署為刺史」。蒙元對其採取了「降詔招集」政策,凡平定或降服處,則立宣慰司都元帥府管控。 [2] 
如蒙元平定今遵義地區後,以行播州軍民安撫使楊漢英為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宣慰使,建立「播州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簡稱「沿邊溪洞宣慰使司」,繼續招討溪洞民族羣落,1310年「獨山州土官蒙天童款附」,又招降「下都雲等一千九百餘寨,平伐生苗主只王等不在其數」,以及「平壩三間地酋長羅朱備、桑根地砦主蘆桑吳得斛」等酋長、砦主。 [2] 
八番順元宣慰司都元帥府是在平定和招討今貴州中西部少數民族後設置的重要軍政管控機構。 [2] 
元軍招降西南八番後,「朝廷立八番宣慰使司,司官赴鎮」,初以蒙古重臣塔海為宣慰使,一體管控「西南番三百一十五寨,大龍番三百六十寨」。其後為加強八番宣慰司的軍政統領權,升八番宣慰司為宣慰司都元帥府,再改「八番順元宣慰司都元帥府」,是全面負責招降和管控今貴州地區的八番、亦奚不薛、羅氏諸鬼國的最高軍政統領機構。 [2] 
湖廣行省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府,主要職責是招討和鎮撫廣西當地民族羣落。 [2] 
該地區少數民族的反叛持續不斷,該宣慰司都元帥府代的軍事招討行動貫徹整個蒙元時期,如,1292年上思州黃聖許反,聚二萬人,斷道路,結援交趾,借兵攻邕州1294年,同知兩江宣慰司事楊兀香台負責招討鎮撫平定之。此後,1307年,左江來安路總管洞兵萬户岑雄起義反元,1320年來安總管岑世興反元,1321年太平路趙郎陳反元等,蒙元均依靠廣西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鎮壓。 [2] 
雲南行省羅羅斯少數民族地區,位於連雲南,控西番,穩四川的軍事戰略要地,蒙元「特置大帥,安集招懷,以捍外侮」,所謂「特置大帥」就是蒙元設置羅羅斯宣慰司管軍萬户府,成為蒙元招撫懷集西南少數民族的軍事重鎮。 [2] 
再如雲南行省臨安廣西元江等處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1278年雲南行省建立,但元江諸部叛服不常,雲南行省只能「遙立元江府以羈案之」。由於蒙元在元江地區沒有強大的軍政統領機構,當地部落反覆叛亂,雲南行省只能臨時派兵招捕,難以長治久安。為了改變這種狀況,1329年蒙元決定「雲南行省立元江等處宣慰司」,蒙元在取得征討八百媳婦國勝利後,為建立雲南南部的軍政統轄關係,於1331年五月,置臨安元江等處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統轄臨安路廣西路元江路和「金齒白夷諸部」的斡泥路(今雲南紅河縣元陽縣地區)、徹里路(今雲南西雙版納等地區)及其十餘部落的軍政。 [2] 
蒙元西南邊疆宣慰司的軍政管控下,還形成對少數民族的多種管理體制: [2] 
  • 1、湖廣行省的宣慰司都元帥府—安撫司一蠻夷官體系。
湖廣行省的「沿邊溪洞宣慰司」和「八番順元宣慰司」兩宣慰司,《元史·地理志》按宣慰司都元帥府—安撫司——蠻夷官體系加以記載。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也説蒙元時期「安撫司十五,皆在湖廣境內」。 [2] 
湖廣行省的15安撫司慶遠南丹溪洞等處軍民安撫司、羅番遏蠻軍安撫司、程番武盛軍安撫司、金石番太平軍安撫司、卧龍番南寧州安撫司、小龍番靜蠻軍安撫司、大龍番應天府安撫司、洪番永盛軍安撫司、方番河中府安撫司、盧番靜海軍安撫司、順元等路軍民安撫司、新添葛蠻安撫司、播州軍民安撫司、思州軍民安撫司、乾寧軍民安撫司,分別由八番順元宣慰司都元帥府和沿邊溪洞宣慰司管轄。 [2] 
安撫司作為蒙元時期在溪洞民族地區的特殊政區,安撫司直接統領數量眾多的「蠻夷官」或蠻夷長官。如《元史·地理志》湖廣行省的「沿邊溪洞宣慰司」條下記載:播州軍民安撫司、新添葛蠻安撫司及其各所屬「平溪上塘羅駱家等處」164處蠻夷官,反映出蒙元的「沿邊溪洞宣慰司」在南宋播州珍州紹慶府地域範圍內招討溪洞羣落,使其歸附後,設「沿邊溪洞宣慰司」領播州軍民安撫司、新添葛蠻安撫司兩安撫司,在安撫司下領以歸附的溪洞蠻夷羣落為基礎任命的蠻夷官或蠻夷長官,元初為36個,元末歸附溪洞羣落增加,形成164個蠻夷官,正説明「沿邊溪洞宣慰司」以招討溪洞蠻夷為主要職責,隨着對溪洞羣落的歸附,「沿邊溪洞宣慰司」領屬安撫司及其下屬的蠻夷官成倍增加。 [2] 
宣慰司都元帥府安撫司一蠻夷官體系還突出表現在八番順元宣慰司轄境。蒙元因八番地區(今貴州中部)「番族甚多,八番設安撫司」,歸八番順元宣慰所都元帥府節制。《元史·地理志》記載該區情況,第一句話乃「八番順元蠻夷官」,接着敍述了蒙元對八番地區10大部落招撫歸附乃設置了10個安撫司:羅番遏蠻軍安撫司、程番武盛軍安撫司、金石番太平軍安撫司、卧龍番南寧州安撫司、小龍番靜蠻軍安撫司、大龍番應天府安撫司、洪番永盛軍安撫司、方番河中府安撫司、盧番靜海軍安撫司、順元等路軍民安撫司,其下管理300個蠻夷官或蠻夷長官。 [2] 
又《大元混一方輿勝覽·卷下·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分列「八番順元等處宣慰司」和「八番羅甸宣慰司」兩目,各目之下所記區域含混不明,例如「八番順元等處宜慰司」下僅記載「蠻夷軍民長官:都雲桑林獨力等處、蘆山、木瓜犵狫、水東、方番、韋番、龍里、羅番」8個,又記「軍民長官:甕城都桑等處、落葛谷鵝落橋等處、都鎮麻乃等處、昔不梁駱杯密納等處、農聳古平等處、乾溪吳池等處、落重當等處、平候等處、獨祿等處、三陂等處、地蓬等處、羅日和等處、麥傲等處、都雲洞、小葛龍落邦到駱豆虎等處」15個。而在「八番羅甸宣慰司」之下記載了「羅番葛蠻軍安撫司、程番武盛軍安撫司、卧龍番南寧州安撫司、金石番太平軍安撫司、小龍番靜蠻軍安撫司、洪番永盛軍安撫司、方番河中府安撫司、盧番靜海軍安撫司、葛蠻安撫司、大龍番應天府安撫司」等八番地區的主要安撫司10個。 [2] 
又記「安慶州、桑州、東灤州、普州、知山州、那州、章龍州、郡州、必化州、小羅州、洪邊州、龍里州」等12州和「會朝、朝宗、必祭、茶場、上橋、新安、麻峽、鴨水、甕蓬、小羅、高橋、伯汭、章龍、鳥山、華山、龍里、都雲」等17縣,以及「都雲定雲等處安撫司」所管轄的「軍民官」23個,「五寨蠻夷軍民官」23個;「永順保靜南渭三州安撫司」統轄的「蠻夷軍民長官」18個,「南丹等處安撫司」司屬蠻夷長官39個等。已然形成宣慰司—安撫司——蠻夷官層級明晰的特殊管理體制。 [2] 
  • 2、湖廣行省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分治體系。
1277年「夏四月甲子,宋特磨道將軍農士貴、知安平州李維屏、知來安州岑從毅等,以所屬州縣溪洞百四十七、户二十五萬六千來附」,廣西西部的溪洞蠻夷基本歸附蒙元。 [2] 
1276年,蒙元設立邕州安撫司,1277年改為邕州路總管府兼左右兩江溪洞鎮撫,兼管廣西西部地區。但是邕州路總管府兼左右兩江溪洞鎮撫軍政層級較低,不足以鎮撫正規廣西西部的沿邊溪洞蠻夷地區,於是1284年邕州、賓州民黃大成等起義反元,湖南宣慰使撒裏蠻率兵鎮壓。 [2] 
1291年五月「立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成為廣西西部沿邊溪洞地區的最高軍政統治機構。1295年精簡和調整地方官員,「遣使與各省官就遷調邊遠六品以下官。並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宣撫司,為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府,以靖[靜]江為治所,仍分司邕州」。廣南西路宣慰司與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合併為「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府」,治所在靜江路(今廣西桂林市),形成左、右江各有中心的分治體系。 [2] 
  • 3、雲南行省宣慰司統籌下的路一府州一縣軍政管控體系。
蒙元時期雲南行政區劃體制與內地各行省基本一致,為行省—路—府—州一縣多層政區制,《元史·地理志·雲南行省》開篇即説:「雲南諸路行中書省,為路三十七、府二,屬府三,屬州五十四,屬縣四十七。其餘甸寨軍民等府不在此數。」説明雲南行省的行政區劃體制與內地各行省基本一致。 [2] 
同時,雲南行省除腹裏地區為「雲南諸路道肅政廉訪司」管轄外,其他地區均為宣慰司軍政管控,所以,雲南行省的宣慰司僅具有一個片區的軍政統籌管控權,而不是行政區劃單位,故而云南行省的各路、府、州、縣由行省分層級進行行政管理,而各宣慰司則偏重於軍事管控,因此《元史·地理志四·雲南行省》是分路記載,與內地行省完全一致。 [2] 
設置宣慰司的則路加宣慰司並立,如「曲靖等路宣慰司軍民萬户府」,明確路在軍政上所屬宣慰司,如普定路,隸曲靖宣慰司;邛部州,屬羅羅斯宜慰司;柏興府,隸羅羅斯宣慰司等等。記宣慰司時,則明確其所領屬的路、府、州政區,如「大理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領司一、縣一、府二、州五。府領一縣,州領二縣」等等,説明雲南行省有完整的行政區劃體系,而宣慰司都元帥府或管軍萬户府主要職能在於軍事鎮戍控制。 [2] 

宣慰司明朝時期

明代宣慰、宣撫司的制度構建,看上去只是與流官不同,管理方式也有區別,但其中的寓意卻是很深刻的。正如明太祖所講:「蠻夷之人,其性無常,不可以中國治之,但羈摩之足矣」(洪武二十六年冬十月庚戌)在他看來,「蠻夷向化,其心固善,懷柔之道,要不失其本性耳」(洪武二十七年七月乙卯條)在恩威並濟的前提下,「如各夷自作不靖,仇殺地方,在兩廣則行鵬剿之法,雲貴則行挾撫之法,但各使夷息爭安業則已,果屬結黨構亂政,劫城池獄庫,殺虜人眾,方許請兵大徵」(嘉靖十三年十一月甲子條)其實這種恩威並濟在宣慰、宣撫司的制度構建中已經體現出來,總的原則是維護地方穩定。 [4] 
宣慰司、宣撫司作為明代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制度,兩者的相同之處,就在於雖然不同於內地主流地區的基本制度,但是二者仍然不能脱離當時中央與地方關係管理模式。明朝基於社會因素的特殊性,在制度上做出的特殊設計,就是因俗而治,任用土官,「以夷制夷」。在這種制度設計之下,宣慰司、宣撫司作為軍政合一的地方機構,對各自的領地擁有較大的權限,在行政事務上對各自所在的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負責;在軍事事務上,宣慰司、宣撫司都擁有訓練有素的土兵,除了負責保護本土安全之外,還能夠聽從朝廷的調遣,外出進行作戰。 [4] 
宣慰、宣撫,僅一字之差,這個差別,可從名稱、隸屬關係、地理分佈特點方面進行比較分析。首先,從字義來看。「慰」有安慰、慰撫、定居、止息、問、憤怒、鬱悶、寬厚、通「蔚」等8種意思;「撫」有撫摩、用手按住、拍、輕擊、撥彈、彈奏、握持、據有、佔有、依憑、順應、依循、拾、收斂、存恤、撫育、愛護、治理、抵臨、巡、古代官名、抵補、彌補、通「憮」、掩、覆;也讀為「mo」,有仿效、臨摹的意思。從字義上看,二者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慰」的強制因素少,因為是用心;「撫」則有一定的強制因素,因為是用手。一個用心,一個用手,明確了兩個職官的不同。 [4] 
其次,從隸屬關係來看。宣慰司既是布政司下一級地方行政機構,也是都指揮使司下與大致相當的一級地方軍政機構,大致相當於府或衞,但是從其官員品級來看,宣慰使為從三品,而府最高長官知府則為正四品,衞指揮使正三品,也就是説,宣慰使品級高於知府,低於衞指揮使宣撫司為府下一級地方行政機構,有些也是指揮使下與所大致相當的一級地方軍政機構,大致相當於州,而高於所,宣撫使從四品,而州最高長官知州則為從五品,所千户為正五品。蒙元時期宣慰司、宣撫司參用土人為官,其級別沒有什麼意義,而明代宣慰、宣撫司正式成為了設立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官機構,其級別的意義就重大了。有意提高土官的品級,顯示出朝廷善待土官的意圖,是示之以恩,而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則示之以威,這是恩威並濟政策的體現。 [4] 
再次,從宣慰司、宣撫司的上下級隸屬關係來看:宣慰司品級要高於宣撫司,但是二者不是垂直的上下級領導關係。宣慰司、宣撫司在行政方面,都直接隸屬於該地最高行政機構一承宣布政使司,而宣慰司、宣撫司之間互不統屬;在軍事方面,宣慰使司直接接受該地最高軍事機構一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的管轄,而宣撫司則隸屬於都指揮使司下一級軍事機構一,是間接受都指揮使司的領導。由此可見,宣慰司較宣撫司有更大的軍事自主權力,受到的鉗制也少;而宣撫司在衞的管制下,其軍事自主權力少,受到的鉗制則多。 [4] 
最後,從宣慰司、宣撫司的地理分佈特點來看,宣慰司多設置於實力較為強大的土司,或者是較為偏遠的地區;宣撫司多設置於實力較為薄弱的土司,或者是明朝易於控制的內地地區。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明朝與宣慰、宣撫司的關係,以及對待不同土司的不同策略。明朝往往在控制力較弱的地區設置宣慰司以拉攏安撫之,而在控制力較強的地區多設置宣撫司以鉗制管理之。 [4] 
宣慰司、宣撫司的設置不同,也反映了明朝與少數民族地區的實力對比。宣慰司的實力相對較強,明朝對其控制力也要弱一些,因此在雙方進行博弈的時候,往往視各自的實力而轉移,實力弱則控制不斷加強,實力強則控制不斷減弱。宣撫司的實力相對較弱,所控制的區域也小,比較容易控制,改置、分設則沒有什麼阻力。 [4] 
明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宣慰、宣撫等土司機構,並且任用少數民族部落首領或者酋長為最高長官,主要理念就是恩威並濟,具體實施過程中則是「以夷制夷」。「以夷制夷」應該有兩層含義:其一是因少數民族「蠻性未馴」,而流官又「不諳其俗」,故任用土酋為官,以確保對土民的治理,維護邊境的穩定;其二是利用和周旋於少數民族各部落之間的複雜關係和矛盾鬥爭,不斷削弱土司的實力,以期「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確保皇朝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地位。 [4] 
這種「以夷制夷」的治理策略,尊重了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土人土治,實際上是一種因俗而治。這種因俗而治的制度設計,不同於以往的羈縻制度,其目的除了保證朝廷所希望的「相安無事」之外,還要將少數民族地區納入到中央集權體系的監管之下,建立一種能夠由朝廷控制的因俗而治制度。 [4] 
首先,流官參治。土流並治在蒙元時期時就已經是少數民族治理的常態,但對土官參治沒有固定的限制,小到縣級政權,大到行省,都可以任用少數民族為官,甚至可以擔任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高級職官。明代對土官的級別做了明確的限制,不得擔任該地區最高級行政及軍事長官。在少數民族地區專門建立土府州縣、土司和衞所等機構,由土官擔任長官。在這些土官機構中,明朝往往會安置流官為輔佐,其名義是佐貳官或首領官。這些佐貳官或首領官雖然品級低下,其職能也僅限於管理土司內部事務,主要掌管文書,或者是負責禮儀教化,但宣慰、宣撫各土司並不敢輕視之,特別是「雲貴土官各隨流官行禮,稟受法令」。 [4] 
一方面,宣慰、宣撫等司長官崇尚儒教,對這些深諳儒家文化的流官自然奉若神明,而教職主管教育當地酋長與首領的子弟,起到移風易俗的作用;另一方面,這些流官為朝廷命官,雖無實權,但也是朝廷委派官員,代表朝廷監視地方的一舉一動,隨時向中央彙報宣慰、宣撫司的行蹤,對他們的行為也起到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4] 
其次,行省兼管。明朝取消了行省制度,建立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別負責地方的行政、軍事和監察職能。「明初制定的疆土管理體制分為兩大系統,一是屬於行政系統的六部一布政使司(直隸府州)一府(直隸布政司的州)一縣(府屬州)構成;二是屬於軍事管理系統的五軍都督府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直隸都督府下的衞)一衞(直隸都指揮使司下的守禦千户所)一千户所構成。」 [4] 
明代中葉以後,三司之外又設總督巡撫,凌駕於三司之上。巡撫負責一省的軍事、行政、財政、司法、監察等事務。總督則負責調度兵馬,也兼理糧餉,對都指揮使司以下的軍事機構有一定的軍法處置權。明朝從行政、軍事、監管三方面對行省權力進行了分割,又設督撫加以嚴格監管,形成了督撫三司制的地方管理模式,而少數民族地區也在這種層層監管體系之內。 [4] 
宣慰司、宣撫司作為明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自治機構,有一定的自主權,但是其行政、軍事和司法又處於該地區三司及後來督撫、鎮守總兵的嚴格監管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土司的有效管理。 [4] 
再次,朝廷管制。土司制度乃是明朝與少數民族部落首領或酋長進行利益博弈的結果,迫於明朝大兵壓境的形勢,少數民族地區紛紛歸附。身為少數民族首領,為了不受戰火侵擾,接受了明朝的統治。明朝則通過恩賜,在籠絡少數民族首領的同時,力圖實現有效管理,以求地區的穩定,乃是雙嬴的策略。基於治理,賦予土司一些權利,但也明確他們的義務,因此從品級到祿米,從朝貢到參與地方事務,都必須接受朝廷管制。 [4] 
此外,宣慰司、宣撫司長官的襲替必須要經過朝廷的任命,朝廷的認可則決定了宣慰、宣撫等司官員是否具有「合法性」,是朝廷在土司地區影響力和控制力的體現。宣慰、宣撫司官員的襲替,必須符合朝廷規定的繼承順序,通過兵變或者入侵而獲取首領者,並不能獲得朝廷的認可,在朝廷或者都指揮使司的調節下,不但要除去首領之名,還要歸還侵佔的土地。 [4] 
如永樂年間,緬甸宣慰使那羅塔,趁孟養宣慰使刀木旦與戛裏相互爭鬥,襲擊並殺害刀木旦及其長子,佔領孟養宣慰司的領地。明朝下旨命張洪等人譴責之,「那羅塔懼,歸其境土,而遣人詣闕謝罪」嘉靖年間,因雲南地區各土司之間屢次殺戮,繼而朝廷規定:「凡土官終身之日,子孫告替赴部者,若查冊內有借仇殺者,即行停襲」,因此這種朝廷任命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宣慰、宣撫司官員的行為。 [4] 
宣慰司、宣撫等司還要隨時服從朝廷徵調,定期對朝廷進行朝覲納貢。宣慰司、宣撫等司帶領的土兵要聽從朝廷的調撥。土兵被明朝徵調作戰有數十次,足跡北至朝鮮、遼東,南達東南沿海,東至河南,西達川西,覆蓋面很廣。
如明代宗景泰七年(1456),酉陽土司率千餘人隨討廣西蒙能叛亂。明武宗正德五年(1510),「方四、曹甫、藍廷瑞、鄂本恕等躪四川」。明朝於正德五年(1510)以林俊為總督,並徵調酉陽、石砫土兵從徵。 [6] 
再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四月,倭寇進犯「江北淮、揚諸處」,其中「三丈浦倭賊分略常熟、江陰村鎮,兵備任環保靖土兵及知縣王秩統兵三千攻其巢,破之」。 [4] 
又如明神宗萬曆二十五年(1597)總督邢玠議遠調川東施州衞八司,酉陽、石砫土司,邑梅、平茶二長官司,湖廣永順、保靖土司兵一萬名,不足再於敍馬瀘道屬土司土婦奢世續下選補,最終徵調的土兵有12000人蔘加萬曆朝鮮戰爭 [7]  萬曆二十七年(1599)和萬曆二十八年(1600)石砫土司從徵楊應龍。萬曆四十七年(1619),面對後金軍隊攻勢,遼東經略熊廷弼徵調西南土兵赴遼東作戰,其中有「酉陽宣撫司兵四千,須冉躍龍親領,而統之緣事參將周敦吉;石砫宣撫司兵三千,須秦氏子馬祥麟及其兄秦邦屏親領,而統之以見任參將童仲揆」 [6] 
宣慰司、宣撫等司的土兵要受到朝廷的節制,雖不在朝廷正規軍備之列,但是朝廷可以調發,而一些宣慰司、宣撫也時常主動請纓以表忠誠。如天啓元年(1621年),永寧宣撫使奢崇明及其子奢寅反叛,殺巡撫據重慶,石砫宣撫使秦良玉主動派土兵支援明軍,「官軍與平茶、酉陽、石砫三土司合圍重慶」最終奢崇明兵敗逃走,收復重慶。 [4] 
徵調土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節約明朝的財政開支。募兵作為僱傭兵,政府需要向士兵提供安家銀,一般在五兩左右。這對於政府而言,是一筆較大的軍事開支。明神宗萬曆四十七年(1619),户部江西司員外楊嗣昌針對朝廷試圖徵調包括酉陽、石砫土司在內的四萬名土兵的之議,提出反對意見。其中言道「土兵四萬,取足六司,計程凡數月之遙,安家無一錢之例」。由此可見,朝廷徵調土兵一般不支付土兵安家銀兩,渝東南土司自然亦不例外。明思宗崇禎年間,永平四城失守,秦良玉率軍北上勤王,朝廷「念其萬里入援」,特別給發石砫土兵安家銀,但是與官兵每人四兩的標準相比,「石砫土兵量給一半」「每兵給安家銀二兩」。在此次徵調過程中,明朝除了「開恩」給發安家銀以外,為鼓土兵士氣,「念其(石砫土司)兵屬土司,原無月糧,故將行月合而為一,每日題給五分」。可見在此之前,土兵參與軍事活動時,朝廷也不會發給月糧。與其他官兵相比,徵調土兵作戰,朝廷一般都能省下至少一半的開支。 [6] 
除了服從朝廷徵調,還要定期向朝廷納貢覲見,不僅要嚮明廷進貢一定數量的馬匹、糧食、茶葉、金銀器等,還要遵守明廷制定的覲見禮儀,不得越制。未能如期、如數朝貢者,要受到懲罰。 [4] 
由於西南西北土地貧瘠,又常年動亂,糧食經常不能定期交付,而且路途遙遠,又多險阻,所貢馬匹還未到達京城,多已大半病死於途中,也常常成為土司們的沉重負擔。 [4] 
總之,宣慰、宣撫司的設置,是明朝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特殊制度,任用土官,因俗而治,授予土官以很大的權力,有一定的民族自治色彩。宣慰司、宣撫司也是明朝中央集權的產物,在中央與地方關係體系中,與其他行政區劃一樣,也受到層層制約,因此宣慰司、宣撫司在實際上僅是明朝的特別行政區劃,雖然實行特別管理,但不是獨立的政權。可以説宣慰司、宣撫司的設置是因俗而治,可以引申為民族自治,但不能夠脱離明朝管理體制。 [4] 
參考資料
  • 1.    陸韌.元代宣慰司的邊疆演化及軍政管控特點[J].雲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44(6):25-27
  • 2.    陸韌.元代宣慰司的邊疆演化及軍政管控特點[J].雲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44(6):27-27
  • 3.    楊虎得,柏樺.明代宣慰與宣撫司[J].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2(2):173-175
  • 4.    楊虎得,柏樺.明代宣慰與宣撫司[J].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2(2):175-178
  • 5.    張萬東. 明清王朝對渝東南土司統治研究[D].吉林大學,2016.26-30
  • 6.    張萬東. 明清王朝對渝東南土司統治研究[D].吉林大學,2016.105-110
  • 7.    張萬東. 明清王朝對渝東南土司統治研究[D].吉林大學,2016.1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