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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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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法,為西方和前蘇聯一些法學家使用但界定卻不同的法學概念。
中文名
客觀法
定    義
為西方和前蘇聯一些法學家使用但界定卻不同的法學概念
在法國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創始人狄驥(1859-1925)的學説中,客觀法是指為整個人類社會所固有並必須服從的社會紀律。他説:“一切人類社會都勢必服從社會的紀律,這種紀律構成社會的客觀法,並且適用於一切自覺的個人、社會集團的成員。”(《憲法論》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29頁)在前蘇聯當代法學家雅維茨的學説中,客觀法是指與階級鬥爭和國家的產生緊密聯繫的,由生產關係中佔統治地位的階級制定或確認並反映這個階級意志和利益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社會規範體系。雅維茨的“客觀法”就是中國法學使用的“法”這一概念。而狄驥的“客觀法”則混淆了法與道德、習慣、紀律等行為規範的界限,也違背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真實,是先驗的杜撰,是不科學的。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2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