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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識別制度

鎖定
【釋義】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户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兑換、票據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户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中文名
客户身份識別制度
注    音
kèhùshēnfènshíbiézhìdù

客户身份識別制度條款制度

根據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户身份識別制度。

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具體條款

具體條款如下:
金融機構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户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兑換、票據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户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户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户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係,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户開立匿名賬户或者假名賬户。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户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户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户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户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户的有關身份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客户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户身份資料。
客户身份資料在業務關係結束後、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該法還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户身份資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