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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之債

鎖定
定金之債,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該給付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款項所形成的擔保關係。為擔保之債的種類之一。根據定金之債,如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如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按對等原則,應加倍返還定金。如果履行了合同,定金即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1] 
中文名
定金之債
釋    義
訂立合同的一方,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該給付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款項所形成的擔保關係
定金之債除具備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尚須具備下列特殊要件:(1)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定金之債是從債,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轉移。(2)以交付定金為成立要件。(3)以貨幣為標的。由於定金可抵作價款,一般以金錢為定金標的,但其它替代物為定金,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也應予以承認。(4)定金的數額應少於依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因法律規定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