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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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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税,即定額税率,是指徵税對象的計量單位直接規定為納税的絕對額的税率形式,適用於從量徵收的税種。定量税是指税收量不隨收入的變動而變動。
中文名
定量税
外文名
Quantitative Tax
定    義
指徵税對象的計量單位直接規定為納税的絕對額的税率形式,適用於從量徵收的税種

定量税收入決定

定量税條件下三部門經濟中均衡的國民收入決定有兩種方法。

定量税總供給法

方法1(總需求=總供給法)假設消費函數為c=α+βyd,yd表示居民可支配收入,定量税為T,轉移支付為tr,投資為i,政府購買為g,試求均衡的國民收入水平。因為yd=y-T+tr,根據均衡方程式,有:y=c+i+g=α+βyd+i+g=α+β(y-T+tr)+i+g整理後得到:yE=(α+i+g-βT)+βy易知,有税收時的總需求函數:E=(α+i+g-βT)+βy;無税收時的總需求函數:E=(α+i+g)+βy;總供給函數:E=y;於是得出結論:徵收定量税使總需求曲線向下平行移動βT個單位。

定量税投資儲蓄法

方法2(投資--儲蓄法):v根據消費函數,我們可以知道,儲蓄函數s=yd-c=-α+(1-β)yd,yd=y-T+trv於是,我們可以得到總儲蓄函數vS=sp+sg=-α+(1-β)yd+(T-g-tr)v=-α+(1-β)(y-T+tr)+T-g-trv=-α-g+βT-βtr+(1-β)yv由儲蓄和投資均衡方程式,得到:i=S=-α-g+ΒT-βtr+(1-β)y,v解得:y=(α+i+g+βtr-βT)/(1-β)。

定量税兩種方法的區別

與方法(1)計算的結果一致。oEyc=α+βys=-α-g+ΒT+(1-β)yE=(α+i+g-βT)+βyY*E=i易知,有税收時的儲蓄函數為:S=-α-g+βT(1-β)y,無税收時的儲蓄函數為:S=-α-g+(1-β)y,得出結論,徵收定量税使總儲蓄曲線向上平移了βT單位。若採用定量税,則税收量的變動,只會使(s+t)線平行移動,即改變s+t線的截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