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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治主義

鎖定
官治主義,是指主張破產程序應由法院以國家公力進行的破產立法主義。此理論認為破產屬訴訟程序,是強制執行的一種,即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與破產管理人是強制執行機關,破產管理人的任命,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等均應由法院主持進行。此主義特別強調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決定作用,有助於約束債權人權利的濫用,但如過分失當,則易產生官吏職權專斷的弊病,忽視債權人的正當要求,不能正確維護其權益。 [1] 
中文名
官治主義
含    義
主張破產程序應由法院以國家公力進行的破產立法主義
所以現代一些國家的破產法多在採納官治主義原則的同時,兼顧債權人自治精神,以期合理可行。此種理論因強調國家公力進行原則,視破產法為公法,故從此角度考察,又稱公法破產主義;因其視破產為強制執行程序,若從破產事件性質角度考察,又稱為強制執行主義。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