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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鎖定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1] 
中文名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外文名
Capacity for ful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適用領域
法律
所屬學科
法學

目錄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簡介

指行為人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一般公民來説,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
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
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