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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鎖定
- 中文名
-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 外文名
- Capacity for ful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 適用領域
- 法律
- 所屬學科
- 法學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簡介
指行為人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一般公民來説,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
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
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分類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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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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