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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治制度

鎖定
宋朝統治者為防止藩鎮割據及大臣、外戚、女後、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權,及防禦遼、夏等國的侵擾,防止成為梁唐晉漢周後又一個短命的王朝,從政治到軍事,從中央到地方,逐步採取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説“事為之制,曲為之防。” [1]  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方面。
中文名
宋朝政治制度
目    的
中央集權
機    構
二府三司

宋朝政治制度發展演變

宋朝政治制度中樞機構的演變

宋朝中樞機構為“二府制”,即設中書和樞密院兩個機構“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二府制的特點就是文武分權。 [2] 
宋朝的“中書”,與唐朝的“中書門下”性質相同,是宰相辦公的地方。中書之外,尚書、門下兩省名號雖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機構。 [2] 
宋初,沿襲唐朝後期制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為宰相,而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從尚書丞。郎到三師皆可加此等銜為宰相或副相。尚書令、侍中、中書令等三省長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2] 
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事,為次相。名義上恢復三省,實際上趨於一省,次相以兼中書侍郎因請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尚書左、右丞。徽宗時,一度將首相改為太宰,次相為少宰 [2] 
南宋初年,以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為副相,廢尚書左、右丞官。從宰相官稱來看,三省已併為一省。孝宗時,索性將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為左、右丞相,參知政事未變(左右丞相,唐玄宗時為尚書省長官,宋為中書的長官)。 [2] 
宋朝還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稱。蔡京權勢最盛時曾任“太師總領三省事”,文彥博呂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軍國重事”和“同平章軍國重事”。南宋韓侂冑當權時,曾任“平章軍國事”。他不用軍國“重”事稱號,因為加上“重”字測權力受限制,只能過問重事;用“同”則權力不專 [3]  。蔡、韓的稱號都是權臣耍弄權術的一種伎倆,並非宋朝常制。 [2] 
樞密院的由來,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內樞密使,向由宦官擔任。唐朝後期的樞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復有一省,內樞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復有宰相,是正常國家機構之外的多餘機構,是君主專制制度下宦官擅權的產物。唐末朱温在奪取政權之前,把掌握朝廷實權的宦官殺掉,改用文士為樞密使;同時使樞密使由全面掌權改變為專管軍事。宋朝繼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設立了專管武事的樞密院這一機構和樞密使這一職官。二府制下樞密使的設置,分了宰相的權,形成文武分權;同時又侵奪了原來專管軍事的兵部的權力,宋朝樞密院長官自稱“本兵”。 [2] 
樞密院長官的官稱,宋初為樞密使和樞密副使,或稱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籤書(署)和同籤書樞密院事。元豐改制,專用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等官稱。改制時,曾討論樞密院機構是否繼續存在,有人建議把權力合併於兵部。神宗強調祖制,他説:“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 [4]  因而元豐改制時唯獨把樞密院這一機構保留了下來。宋朝的樞密使、知樞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職有時用武人,充分體現了重文輕武的政制特點。 [2] 
宋朝有“宰執”這一提法,是宰相和執政的合稱。宰指宰相,只限於同平章事、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和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及南宋的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與樞密院正副長官,合稱“執政”。 [2] 
宋初,中書和樞密院對掌文武二柄,權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無宰相兼樞密使的情況。後來因用兵西夏,宰相與樞密院長官不相通氣,對軍事指揮不利,於是在慶曆年間一度由宰相兼樞密使。西夏用兵結束,又恢復原狀,兼職沒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權臣如秦檜、史彌遠、賈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樞密使,但還不是定製。寧宗以後,宰相兼樞密使才成為定製。宰相不能兼樞密使,是防止大臣權重威脅皇權。後來權臣兼任兩職,確實曾使皇權受到影響。 [2] 

宋朝政治制度中央行政機構的演變

唐朝後期,正常行政機構、職官之外另設機構、派官掌管的現象已很普遍。宋朝開國,太祖用趙普為相時以及太宗時期都沒有做整齊劃一、較大幅度的調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亂,例如,兵部之外有樞密院侵奪了兵部的職權,並升為中樞機構;唐朝吏部、兵部分別主管文武官員的銓選,此時另設審官東院管文銓,審官西院管武選;户部尚書、侍郎職權,已由三司使(五代時並户部、鹽鐵、度支三司,其長官為三司使)取代,被稱為“計相”,其權位僅次於二府,在六部之上;禮部之外有禮儀院;刑部之外有審刑院。元豐改制,一律恢復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為準,權歸六部。除樞密院保留外,其他機構、職官一律廢除。從此,結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亂狀態。 [2] 

宋朝政治制度台諫制度的演變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與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為台長。元豐改制前沿襲唐制,御史大夫為加官,改制時取消此制。宋朝規定,宰相親戚和由宰相推薦任用的官吏不得為台長,以避免宰相與台長勾結為禍。實際上宰執仍能控制御史台,並利用為工具以打擊政敵(宋朝習慣,御史中丞彈劾宰相,宰相必須辭職,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則得以進身為執政)。 [2] 
宋朝的諫官制度,元豐改制前沿襲唐制,左、右省雖有諫官存在(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由補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遺改),但“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淨”。另有“諫院”,命別官知諫院。元豐改制,廢諫院,恢復諫官職權,以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長,仍隸左、右省。 [2] 

宋朝政治制度軍事制度的演變

宋朝軍事制度的特點之一是兵權由幾個機構分管,各部門權力分散,權力集中於皇帝。宋朝負責管理軍事有關事務的有四個部門。樞密院負責軍令、調動和高級軍官的任免;“三衙”統率禁軍;兵部負責後勤事務和管理地方的廂軍吏部負責武官銓選(武選唐朝歸兵部管,宋朝元豐改制前由審官西院管,改制後權歸吏部)。 [2] 
宋朝實行募兵制,士兵的來源有多種。其中一種,就是每逢有饑荒,從饑民中招募士兵,補本城。宋朝政府對從饑民中招募士兵的辦法很得意,説是“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衞”,也就是説把社會上的可能反抗者變為鎮壓者,一舉兩得。宋朝還有個從後周時代遺留下來的傳統,就是從地方廂軍中選拔出強壯者充實到中央禁軍。這種作法被稱作“強幹弱枝”,也是宋朝軍事制度的一個特點。 [2] 
另外,宋太祖趙匡胤“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墮”。 [5]  這種辦法可收到“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將官專權的威脅,但對作戰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廢除了這種辦法 [5]  [2] 
南宋初,允許將領募兵,於是有了岳家軍、韓家軍的出現。這觸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諱,有成為私人武裝的危險。因而南宋有收回張俊、韓世忠、岳飛三大將兵權的舉動。岳飛有大功於國,卻被以“莫須有”的罪名而殺害。
三衙”,即侍衞親軍殿前司、侍衞親軍馬軍司和侍衞親軍步軍司,是中央統率禁軍的三個機構。除殿前司單獨有最高級的軍事職官都點檢、副都檢點(後不置)外,各衙的長官是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和都虞候。禁軍分佈在各地駐防。統率軍隊的率臣,有都總管、總管、副總管(初名部署,後避英宗諱改稱總管)等軍事職官。宋朝制度,軍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當副職。 [2] 
廂軍的長官亦稱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但廂軍均是老弱,無戰鬥力,兵士地位甚為低下,有如“給役”(只是一種“聽差”)。 [2] 
南宋置御營司,自收三大將兵權後,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將領為都統制統制、副統制和統領。 [2] 

宋朝政治制度機構設置

宋朝政治制度三省六部

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舍人,地位比較重要。給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諫議大夫(從四品)之上。分管門下後省,執行門下省的封駁權。中書舍人級別也比右諫議大夫高,分管中書後省,對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詞頭”,若認為不當,可以封還。因此在宋朝,侍中、中書令不置,門下傳郎、中書侍郎又為宰相或執政,給事中和中書舍人遂成為兩省的實際負責人。 [6] 
  • 三省
門下省:又稱“左省”。其長官名義上是門下侍中,但很少委任過,實際上有名無職。副長官是門下侍郎,另外又委派一名給事中任“判門下省事”真正掌管本省的職權。其屬官有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以及給事中等。門下省的職權是主管皇帝寶璽大朝會設位版、贊拜、拜表、宣黃、外官和流外官考課、年滿齋郎轉補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神宗改革官制時,重新恢復三省的實際地位和職權,門下省專司審議,但自門下侍郎成為尚書左僕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後,便不再和門下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中書省:又稱“右省”。其長官名為中書令,實際上也有名無職。副長官為中書侍郎。又另委派一名中書舍人任“判中書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職權。其屬官有右散騎常侍,中書舍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等。中書省的職權是主管郊祀、皇帝冊文、州縣官考課、齋郎等年滿復奏、文官改賜章服、僧道給賜紫衣師號、舉人出身及寺觀名額等事②。神宗改革官制後,中書省則專司取旨出令。但自中書侍郎成為尚書右僕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後,便不再和中書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門下和中書兩省的左、右散騎常侍,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通稱“兩省官”。門下省的起居郎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稱“小兩省官”。散騎常侍、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稱“大兩省官”。北宋前期,大兩省官員雖名為諫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職,並不得諫諍。
尚書省:又稱“都省”。其長官名義上是尚書令,還有左右僕射、左右丞等,但尚書令從不委任。實際上另外委派諸司三品以上者或學士一員任“權判尚書都省事”。尚書省的職權是總轄吏、户、禮、兵、刑、工等六部和司封司勳、考功、度支二十四司,並主管議定官員諡號、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二十四司人吏遷補等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二十四司,分屬左司右司,左司掌管吏部(下轄司封、司勳、考功)、户部(下轄度支、金部、倉部)、禮部(下轄祠部、主客、膳部);右司掌管兵部(下轄職方駕部庫部)、邢部(下轄都官、比部、司門)、工部(下轄屯田、虞部水部)。左、右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
宋太祖時,設立流內銓(簡稱銓司)、委派“權判流內銓事”2員,專管考試選人、判決案例和擬定差遣等事。還設立三班院,委派“知三班院事”或“勾當三班院”,員數不定,負責對東西頭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課和擬定差遣等事①。太宗時,設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總稱磨勘院,負責對京朝官和選人進行考核。隨後,改磨勘京朝官院為“審官院”、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太宗時還設置“京朝官差遣院”,負責對少卿監以下京朝官注擬差遣。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也併入審官院。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設置審官西院,主管武臣閣門祗候以上到諸司使等的磨勘、注擬差遣等事。又改審官院為審官東院,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過、敍其爵秩、注擬差遣等事。兩院各派知院、同知院各1員、主簿2員。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作為全面改革官制措施之一,是銓注之法全歸吏部,撤銷審官東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左選、主管寄祿官在京朝官和職任非中書除授的文臣;撤銷流內銓而改為吏部侍郎左選,主管從初任到選人的文臣;撤銷審官西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右選,主管升朝官以上和職任非樞密院除授武臣;撤銷三班院而改為吏部侍郎右選,主管副尉以上到從義郎的武臣。據《宋史·職官三》載,從此以後,以上文、武官員的選試、注擬、責任、升遷、敍復、蔭補、考課的政令以及封爵、策勳、賞罰、殿最的制度,都歸吏部掌管。吏部的長官為吏部尚書,設一員,副長官為吏部侍郎,其下有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分管尚書左、右選和侍郎左、右選。此外,還有司封、司勳、考功的郎中和員外郎各兩員,官告院主管官一員等。 [6] 
  • 六部
  1. 户部:宋初設三司總管全國財政,户部幾乎無所職掌,只委派“判户部事”一員,接受各地土貢,至時陳列於殿廷。神宗官制改革時,撤銷三司,全國財計始歸户部。户部主管全國户籍、土地、錢穀的政令以及貢賦、徵役等事。設户部尚書一員,左、右曹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度支、金部、倉部各二員。左曹分管户籍、税賦、土貢、徵榷等事,右曹分管常平、免役、保甲、義倉等事。度支掌管全國財政預算,量入而出;金部掌管全國的貨幣收支,藏於府庫;倉部掌管倉庫貯積和收支等事。
  2. 禮部:宋初設太常寺禮院。真宗時又設禮儀院,主管禮儀之事。禮部只委派“判禮部事”一員,掌管科舉,奏補太廟齋郎等事。神宗時,撤銷太常禮院,其職權劃歸禮部。禮部設尚書、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一員。禮部下設祠部、主客、膳部等三司。掌管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科舉之政令。
  3. 兵部:宋初設樞密院,掌管軍事政令,武臣銓選則歸三班院和審官西院負責,兵部只管皇帝儀仗、鹵簿、武舉、義勇弓箭手等事,委任“判兵部事”一員。神宗時設兵部尚書、侍郎各一員,職方、駕部、庫部和本部等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職權略有擴大,主管民兵、弓手、廂軍、蕃兵、剩員,武士校試武藝,及少數民族官封承襲等事。
  4.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管全國刑政,並審復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時,創設審刑院,將刑部審復權撥歸審刑院,審刑院成為全國另一最高司法機構。神宗時,撤銷審刑院以及糾察在京刑獄司,將其審復等權歸還刑部,從此,刑部的職權大為擴大,主管全國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敍復等事。設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郎中和員外郎,本部各二員,都官、比部、司門等司各一員。本部郎中和員外郎,又分左、右兩廳,廳各二員,左廳掌管詳復,右廳掌管敍雪。
  5. 工部:宋初只設“判工部事”一員,所屬屯田、虞部、水部的職權全被劃歸“三司”,工部職權很少。神宗官制改革時撤銷“三司”,工部才恢復職權。設工部尚書、侍郎各一員,本部和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管全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錢幣、河渠等政令。南宋時,將軍器監和都水監並歸工部,工部的職權就更為擴大了。工部還兼管軍器所和文思院;高宗時還設立製造御前軍器所,委任提點官二員和提轄、監造官各若干員,負責製造武器;文思院負責製造金銀、犀玉等器物,設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 [6] 
  6. 吏部 吏部主管官吏的部分任命與派遣

宋朝政治制度宰執

自趙匡胤建宋以後,三師、三公之制雖承唐制保留下來,但授與大臣者為數並不多,尤其是太師一官,只以趙普與文彥博兩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後,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間竟多達18人。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貫、王黼等寵臣外,其他多為宋徽宗的兒子(太子除外)任職。
宋代的中樞機構,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所謂“宰執”,即宰相與執政之統稱。宋代的宰相稱中書門下平章事,副職稱參知政事。參知政事也稱為“執政”,這是趙匡胤為牽制宰相而設置的。據李燾《長編》卷5所記,宋太祖登位後,仍留用後周宰臣範質、王溥等為相,及範質等求退之後,雖以趙普為門下侍郎、平章事,但未行宰相署敕之事。當時有大臣認為宰相虛位,應以尚書省長官行宰相署敕之權,但有的大臣不同意,説平章事即宰相之任。那時加封為平章事者,還有多人,但都是在朝外的“使相”之類(宋制,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都稱為使相,但不預聞政事)。因此趙普獨擅宰相之權。宋太祖要給趙普設置一個副職,但想不出合適的名稱,便問翰林學士陶榖:相“下宰一等有何官?”陶榖回答説,唐代曾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之稱。於是便以薛居正、呂餘慶為參知政事。這是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時的事。當時設置的參知政事地位還很低,據《長編》卷5載:“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殿廷別設■(zhu1n,音磚)位於宰相後,敕尾署銜降宰相數字,月伴雜給皆半之。”政事堂是宰相議事辦公的地方,參知政事連宰相的辦公廳都不能進,可見沒有多大權力。後來,宋太祖看到趙普為政專斷,為了加強對宰相的牽制,便提高參知政事的地位和職權。開寶六年(公元973年)詔薛居正、呂餘慶與趙普“更知印擁班奏事”,以分其權。到了太宗時,又進一步提高參知政事的地位。據《長編》卷37載:至道元年(公元995年)正月戊子,太宗詔曰:
自今參知政事宜與宰相分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先異位,宜合而為一。遇宰相、使相、親王得議軍國大政,並得升都堂。
都堂就是政事堂。參知政事原來與宰相在地位和職權上的差別,至此完全消除。這就形成了對宰相的有力牽制。所以宋代常以“宰執”並稱。參知政事一名雖沿自唐代,而唐代的參知政事並非常制,凡以他官而居宰相職的,即稱為參知政事。也有稱為參預朝政,參議朝政。而宋代所設的參知政事,則成為宰相副職之定製。參知政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統治者削弱宰相之權,並使之與宰相互相牽制從而加強皇權的重要措施。
概而言之,宋代宰相制度大體有五次變動。
第一次是北宋初,宋神宗元豐以前。如上所述,就是這時期的變化情況。名義上與唐代沒有什麼不同,但實際上卻有很大區別。主要在於宋代設中書、樞密、三司分掌政、軍、財三大務,宰相之權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宰相之權既已分削,又設參知政事互為牽制,相權益弱,而皇權卻由此加強。另一方面的變化是,中樞機構中三省制已進入衰落荒廢的階段。職權的轉移,是三省制消亡的先聲。
第二次是宋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開始的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元豐改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制度,置三省長官——尚書令、中書令和門下侍中。不過,這三個官位只是虛設,從不授人。又仿照唐制,用尚書左僕射、右僕射代行尚書省的職權;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代行中書令的職權,他們是正宰相。這時,參知政事的名稱被取銷,而增設了四名副宰相,即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
第三次是宋徽宗政和年間(公元1111——1118年),蔡京任宰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由太宰兼門下侍郎,少宰兼中書侍郎。欽宗靖康年間,又廢除太宰和少宰,改為尚書左僕射和右僕射。
第四次是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正式以左僕射和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正宰相,又將門下侍郎和中書侍郎改為參知政事,為副宰相。還取消尚書左、右丞的官稱,大體上恢復了宋初的制度。
第五次是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又改左、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參知政事照舊。除去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的虛稱。門下併入中書,稱中書門下。左右宰相主中書事,兼尚書省之長,六部直屬於宰相,尚書省之制已廢於無形,實際上這也是三省合一。從此,左右宰相成為全國最高的行政長官,尚書省只掌握六部,奉命執行政務。當時大臣虞允文、梁克家為首任左、右宰相併兼樞密使。
除宰相之外,尚有“平章軍國重事”一職。《宋史·職官志一》説,哲宗元佑中,置平章軍國重事,以文彥博、呂公著相繼任之。其位在宰相之上,專以處高德老臣,以示寵幸,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政事堂)。但這一官職只是一種最高榮譽職位,並沒有多少“軍國重事”可管。南宋時,情況有些變化,寧宗開禧元年(公元1205年),韓侂冑任平章軍國重事,“所預者廣”,“所任者專”,獨擅朝政。理宗時,權奸賈似道也升任“太師,平章軍國重事”,竊位日久,恩寵日隆,位在丞相之上。於是,“平章軍國重事”便獨攬軍、政大權,出現了軍政合一的定製,而宰相則屈居於副職的地位。
宋初的宰相稱為中書門下平章事,這是沿襲唐代的,中書門下的長官編制不固定,大致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參知政事同時不超過五人。或三相一參,或三相而無一參。太宗以後,以三相二參或二相二參居多。
唐代以三省長官為宰相,在政事堂辦公。政事堂先設於門下省,後遷至中書省,最後乾脆就改稱為“中書門下”。宋初雖門下、中書、尚書三省的名稱照舊,但這些與唐代之制已大不相同。首先是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其次是三省的職權已轉移。唐代三省分掌定策、封駁和執行之權。但宋代三省的權力被削弱。這個削弱,與“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有關。《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就記載了元豐改革官制以前,三省權力旁落,官署冷清的情形:“中書省、門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兩廡、官舍各數楹。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賬,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報版、流外考校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至於尚書省,實際上自唐末五代就已經逐漸荒廢了,至宋代就更是名存實亡。因此,北宋前期經常有大臣建議恢復尚書省的地位。例如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九月,右諫議大夫王化基上疏言五事,其一便是“復尚書省”。他建議“廢三司,止於尚書省設六尚書分掌其事。”唐代的尚書省分掌吏、户、禮、兵、刑、工六部,掌握行政、財政、司法、儀禮的大權。至宋代,官吏的選用,另設審官院,“除授者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户部則歸於三司。這樣,行政權歸於政事堂,財政權移歸三司。三司的設立,是宋太祖收回財政權的重要措施之一。王化基廢“三司以實尚書省”的建議,自然不被採納。但是為了搪塞眾議,宋太宗對尚書省長官的地位也給予某些提高。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升尚書令於三師之上。然而,這並沒有提高尚書令的職權,何況尚書令又很少授人。因此,到至道、大中、祥符年間(公元995年—1061年),不斷有大臣提出恢復尚書省制的問題,但均未有結果,這個問題至神宗元豐改制以前,一直爭論不休。實際上,尚書省職權之分割,是宋代分散中樞機構的權力而強化皇權的反映。正是這種變化,在其後促成了三省制的消亡而演進為一省制 [6] 

宋朝政治制度樞密院與三衙

樞密院是總理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宋史·職官志二》説:
宋初,循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掌文、武二柄,號為“二府”。
又《通考·職官考四》説: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於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主武事,副使佐之。
樞密使為樞密院之長官,或稱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籤書樞密院事或同籤書樞密院事。其下設都承旨和副都承旨,負責“承宣旨命,通領院務”,由武官擔任。還設編修官,不定員。樞密院“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的批准,有調動兵馬之權。樞密使的地位略低於宰相,與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等統稱為“執政官”。樞密使這一官銜在唐太宗時就設置了,但唐代的樞密使只負責管理軍事情報,機密情報之類,由宦官兼任,直至五代時還保留這個官銜。而宋代的樞密使地位抬得這麼高,權力這麼大,其原因是與當時國內外的階級矛盾、政治形勢有關。宋時階級矛盾一開始就相當尖鋭。北宋初年就發生了王小波、李順起義。在邊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並立,形成邊防的緊迫局勢。內憂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當龐大的軍隊,方能抵抗少數民族的入侵和鎮壓國內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管理這支軍隊,這就是宋代設立樞密院的原因。同時,樞密使的設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權力,也是強化皇權。 [6] 

宋朝政治制度其他信息

通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諸衞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開國伯,上輕車都尉,為正四品
太中大夫,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 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衞將軍、輕車都尉,為從四品
中大夫,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開國子上騎都尉,為正五品
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太子左、右庶子,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衞、翊衞親衞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龍神衞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開國男,騎都尉,為從五品
朝議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衞、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驍騎尉,為正六品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尚書諸司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台令,飛騎尉,為從六品
朝請、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尚書諸司員外郎,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開封府司錄參軍事,樞密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太子侍讀、侍講,兩赤縣令,雲騎尉,為正七品
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説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閤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為從七品
奉議通直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開封府曹參軍事、軍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令,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
宣教、宣議郎御史台檢法官主簿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親王府記室,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監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京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諸州籤判,節鎮、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節度副使行軍司馬,防禦、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台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三省樞密院主事,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為從八品
承事承奉郎,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主簿、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為正九品
承務郎,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諸司參軍,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為從九品 [6] 

宋朝政治制度地方官制

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為一級,縣為一級。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級官吏則稱“判XX事”。以州為標準單位,多稱“知X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其地位類似隋朝通守。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 [2] 
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縣尉。知縣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 [2] 
府州軍監以上的大區稱“路”。路一級的機構和職官,有監司帥司。監司包括:“漕司(即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憲司(即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負責一路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負責一路的倉儲。憲司和倉司也有監察責任,因而路一級可視為監察區。帥司,即安撫司(經略安撫司),長官為安撫使。安撫使照例兼任禁軍軍區的馬步軍都總管等軍事職官,同時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撫使下設有管軍的幕職官和管地方事務的曹掾官。安撫使兼禁軍首領又兼地方長官,權限較寬。為防止安撫使權力過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撫使要受路一級監司的監察,同時要受到下屬的“走馬承受”的監視,“走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彙報安撫使的情況。由於路一級的軍、政、財、監四權分散,無統轄各權的職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員始終沒有正式形成三級制。 [2] 
宋朝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而實廢,兩使下的幕職官、曹掾官與唐代不同,僅是閒差。 [2] 

宋朝政治制度官制

宋國的幹部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分為18個級別(本朝好像是25級),從楊家將,水滸和精忠嶽傳中可以留意一些官職的設置。
正一品有如下官員:太師,太傅太保,丞相,少師,少傅,少保,親王。 [6] 
宋朝在宮城內設置中書門下,作為中樞部門的首腦 官署和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 事堂。中書門下的長官在北宋前期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為分散宰相的事權,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宋神宗趙頊元豐官制改革,撤銷中書門下,將其職權分歸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僕射各兼門下、中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趙佶時,蔡京為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時,改左、右僕射 為左、右丞相,復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哲宗時,設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韓侂冑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 丞相實際上屈居於類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設置樞密院,作為主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對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其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 樞密院事等。
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前期稱“三司”,即鹽鐵、 度支、户部三部。其長官稱三司使,號稱“計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銷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歸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設總領所,負責供應數路或一路各軍錢糧, 並參預軍政。其長官稱“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總領。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 主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後,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 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樣,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專管監察的機構是御史台,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台官 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准許“風聞”論事。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 趙禎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 可諫正。台、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 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後世台、諫的合流。
為皇帝起草制誥、赦□、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 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直學 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知制誥分掌“內製”和 “外製”,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當顧問。
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刑部宋太宗趙光義時,設置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 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複查,寫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改革官制,審刑院併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以及吏、户、 禮、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譽長官“門 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也極少委任過,而 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員判本省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也各 另派官員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職,而且新設一些機構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職權。如審官院代行吏 部考校京朝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的禮 儀之權,三司代行户、工部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 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 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 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
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二 級制(見府、州、軍、監)。宋初沿襲唐制,將全國劃 分為十多道。宋太宗時改道為路,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 的轄區,在州、縣之上(見兩宋路制)。宋神宗元豐八 年(1085)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 各路皆置轉運使提點刑獄,有些路常置安撫使,各設官衙辦事。安撫使 司俗稱“帥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 一路的軍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財政等。轉運使司俗 稱“漕司”,主管所領州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税收,兼 管司法和民政等。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 的司法,兼管財政等。宋神宗時,增設提舉常平司,俗 稱“倉司”,主管本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 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時與提舉茶鹽司合併,增管茶鹽。 此外,又設提舉坑冶、茶馬、市舶等司,漕、倉、憲等 司總稱監司。監司號稱“外台”,具有監察職能,權任 頗重。
各州(府、軍、監)直屬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 官管理州郡事,稱“知某州軍州事”,表示全權管理本 州的軍、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並 經常調換。知州以外,設“通判某州軍州事”同領州事, 裁處兵民、錢穀、户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行文與 知州聯署。其官屬有錄事、司户、司法、司理等各曹參 軍。錄事參軍主管州衙庶務,糾察各曹稽違;司户參軍 主管户籍、賦役、倉庫受納;司法參軍主管議法斷刑;司 理參軍主管審訊獄訟。此外,還有節度掌書記判官、推 官等幕職官以及州學教授。
各縣設知縣或縣令,還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設 判縣事,為一縣之長。後常以京、朝官領縣者稱知縣事, 以選人宰縣者為縣令。知縣或縣令主管一縣民政、司法、 財政,如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宋仁宗初,始置縣 丞,以選人充任。後以京、朝官充縣丞者,稱知縣丞。丞 為縣的副長官。主簿主管本縣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尉 的職位在主簿之下,俸祿相同,主管閲習弓手,維持治 安,後命兼巡捉私茶、鹽、礬等。
宋代實行官、職和差遣分離的制度(見官、職、差 遣)。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組合而成官階,只 用以定品秩、俸祿、章服序遷,因此又稱為“階官”或 “寄祿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時,文官(京朝官)定為 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增為三十七階(包括選人),還改 定武官共五十二階。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即 “職事官”。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等的職銜,如大學士、 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官員的清高的頭銜。官、職 和差遣的分離,導致大批冗員的出現。
宋代還把文官按官階劃分為“幕職州縣官”、“京 官”和“升朝官”三大類。幕職州縣官又稱選人,是低 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兩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錄、 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階,宋徽宗時改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 七階。京官是比選人品級略高而不常參的低級文官的總 稱,其寄祿官共有承務郎宣教郎等五階。宋神宗官制 改革,廢除京官之稱,改為“承務郎以上”。升朝官是 可以參加朝見、宴坐的中上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 通直郎開府儀同三司等二十五階。選人經過考核和一 定員數舉主的推薦,達到一定考數(任職滿一年為一考), 便能升為京朝官。選人升為京朝官稱為“改官”,是每 個官員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階分成使臣、 諸司使橫班。另有節度使到刺史等,實際成為另一種 官階。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銜,如散階、封爵、 食邑勳官檢校官等,都已成為榮譽頭銜。爵有王、嗣 王、郡王到各縣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級。只要官資及 格,該封開國男以上者,即給予食邑二百户以上達一萬 户;又官資及格,給予食實封一百户以上到一千户。每 食實封一户,每日計錢二十五文,隨月俸領取。勳官有 上柱國柱國雲騎尉武騎尉共十二等。檢校官有太 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級。文臣任樞密使, 都帶檢校太尉、太傅。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襲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從, 自正四品以下,又分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 職多不相稱。宋神宗官制改革,正名責實,減少了官品 的等級,改為九品正、從十八級。
朝廷對各級官員制訂了磨勘(考核勞績過失)、敍 遷、蔭補等法。宋初廢除按歲月敍遷之制。宋太宗時,設審 官院和考課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職州縣官的考課事宜。宋 神宗官制改革,設吏部四選分掌文、武官的考課、差遣 等事。宋真宗趙恆時,還規定文臣(京朝官)任滿三年、 武臣四年(後改為五年)磨勘升轉本官階一次,幕職州 縣官在改為京朝官時也實行磨勘。此後,為減少冗員,不 斷加嚴磨勘條件,如延長磨勘年限、規定遷轉的止法、限 止每年磨勘轉官的員數、增加舉主等。磨勘的標準有多 種。以舉官當否、勸課農桑、增墾田疇等“七事”考核 監司。以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等 “四善”和“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 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盜,人獲安處,賑 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等“三最”考核州縣 長官。考核分為三等,七事中具有五項者列為上等,具 有三項者列為中等,不足兩項者列為下等。朝廷按官員 考績以定升遷。其中宰執、侍從和卿列館職、科舉出身 的文官有優先權,可以超資升轉,其餘蔭補出身、雜流 等只能逐資轉官。有軍功的武官,自武翼郎以上,每轉 一官,即雙轉兩官。在遇朝廷舉行郊祀或明堂大典、皇 帝生日以及本人致仕、奏進遺表等情況下,中、上級官 員還可蔭補其親屬、門客以官銜或差遣。如《慶元條法 事類》記載,遇大禮時,宰相可蔭補緦麻以上親十人,執 政官可蔭補八人,節度使等可蔭補六人。
宋代中、上級官員的待遇比較優厚,有俸祿職田祠祿恩賞等。俸祿分為正俸、添支、職錢、祿粟、衣 賜(春冬服、冬綿),還有□人(隨從)衣糧,以及茶 酒、廚料、薪炭、飼芻之給等。在北宋前期,宰相、樞 密使月俸三百貫(每石米價約六七百文到一千文),祿 粟月一百石,春、冬衣共賜綾四十匹、絹六十匹,冬綿 一百兩,隨身□人的衣糧七十人,每月給薪一千二百束, 每年給炭一千六百秤、鹽七石,節度使月俸四百貫,祿 粟月一百五十石等,待遇最高。待遇最低者為內侍省宦 官“郢、唐、復州內品”,月俸僅三百文,而“入內小 黃門”等祿粟僅一石。宋神宗改革官制,分別階官和職 事官,用階官定俸祿,階官的俸祿稱為“料錢”。在京 職事官御史中丞開封府尹以下至律學正,改給“職 錢”,每月為一百貫至十四貫不等。部分在京職事官在 料錢外,另支職錢。其中又照顧到階官的高低,職錢略 有增減。這些俸錢一般都半給現錢、半予折支,很多官 員還可支取公用錢(公使錢)。外任地方官還配給職田, 自三四十頃至一二頃不等。宋神宗後,一些下台的或勢 將下台的官員有的還被授予或自請擔任宮觀官、監岳廟 等閒官,坐領“祠祿”。此外,朝廷的各種臨時賞賜,也成為官員的又一重要經濟收入。

宋朝政治制度特點介紹

一、中央集權的加強
宋朝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體現在職官制度上,有五大特點,即中央集權、皇帝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輕武和軍事上內重外輕。宋朝的政治體制演變,以元豐(宋神宗年號)改製為界限,改制前與後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 [2] 
二、宋承唐制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6] 
宋朝很重視總結前朝政制利弊,並加以改革和調整,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舊隱患,又生長出一些新弊端,影響着宋王朝國力的發展。 [2] 
三、優待士大夫
“重文輕武”是宋朝職官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優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體現了這一點。

宋朝政治制度取得入仕資格途徑

“入仕”(即開始作官)資格的取得,有三個主要途徑,即科舉(包括進士、諸科武舉為常選)、制舉(特舉)和蔭補。 [2] 

宋朝政治制度廣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禮部貢舉設進士及諸科。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鄉貢,“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核,而判官監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監官、試官署名其下,然後舉送。禮部試後有廷試殿試)。禮部舉年份初無規定,英宗時“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宋朝科舉制度更加嚴密。宋太祖廢除“公薦”,以避免請託。“公薦”是唐代陋習,影響科舉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強了考試的管理:現任官應進士舉鎖廳試,驗證身份和德行。應舉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梯、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 [7]  試卷有彌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舉子姓名;有謄錄制度,將試卷重新抄寫一過,以免考官認得舉子筆跡,上下其手。考官與舉子有姻親、師生關係,有迴避制度。宋太宗時,對達官子弟中禮部貢舉者要複試。 [2] 
宋朝科舉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後來進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為一甲,賜進士及第;三等為二甲,賜進士出身;四、五等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中進士舉者才能稱“進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須經吏部試,此點與唐制不同。 [2] 
宋朝有允許“附試”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遇皇帝“親策士則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例如鹹平三年(1000年),親試陳堯諮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共一千七百餘人。 [2]  [7] 
宋朝科舉考試,制度日趨嚴密,不受門第影響,較少請託,錄取名額又較多,向社會各階層士子開放,因而擴大了宋朝的統治基礎。 [2] 

宋朝政治制度允許士人自薦的“制舉”制度

“制舉”又稱制科,習稱大科或賢良。制科非常選,必待皇帝下詔才舉行。具體科目和舉罷時間均不固定,屢有變動。應試人的資格,初無限制,現任官員和一般士人均可應考,並準自薦。後限制逐漸增多,自薦改為要公卿推薦;布衣要經過地方官審查;御試前又加“閣試”(試場在秘閣,及格為“過閣”)。御試即殿試,內容要求更嚴(試策一道,三千字以上,當日完成),考試成績分五等,上二等向來不授人,第三等與進士科第一名相當。有官人均升轉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選,但它給士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入仕機會。 [2] 

宋朝政治制度照顧高級官吏子弟的蔭補制度

宋朝對官吏子弟的照顧,另有蔭補制度,蔭補的範圍比前朝擴大。高級官吏,文臣自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而且可以蔭及門客;武臣自樞密使至觀察使、通侍大夫,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遇國家大禮,臣僚亦可蔭補。一般官吏可蔭及子孫,宰相、執政則可蔭“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 [8]  高級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三人”, [8]  曾任尚書、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蔭一人。大臣病故,據所留遺表也可蔭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 [8]  可多至五人。由於官吏蔭補機會多,名額擴大,最高記錄曾達到同時蔭補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優待大臣的這些作法,對鞏固統治階級隊伍固然有一定益處,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濫的原因之一。 [2] 

宋朝政治制度“職”、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職稱

元豐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個頭銜,即官、職和差遣。“官以寓祿秩、敍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3]  唐前期的職事官,到唐後期已變成官吏品階的標誌,宋初沿襲了這種情況。官吏的實際職務,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職官志》講,“故仕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迅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 [3]  例如真宗朝寇準曾為虞部郎中樞密直學士,判吏部東銓。郎中是官,直學士是職,判吏部東銓是差遣,才是實際職責。元豐改制,定階官以寄祿(文散官有二十四階;武散官有五十二階。五品以上為大夫,六品以下為郎。凡進士、諸科及武舉等科舉出身者為有出身,此外為無出身),將知、判等差遣變為職事。 [2] 
宋朝的職名甚多,分若干等級。就以“學士”名號來説,按其性質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宋朝政治制度第一類為翰林學士、知制誥與翰林侍讀學士

學士院,即翰林學士院。其職務為“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其職官為翰林學士、知制誥。長官為“翰林學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缺,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 [4]  [2] 
宋朝有專門給皇帝講讀經文的經筵官,也稱講讀官。講讀官有翰林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元豐改制,廢除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説書”。 [4]  程頤(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説書 [2] 
知製法,原為差遣,即起草詔令文書、是中書舍人的本職。唐代開元以後,設翰林學士加知制誥銜,負責起草“內命”詔令文書,稱“內製”;中書舍人只負責起草“外命”詔令文書,稱“外製”,於是有內外兩制,簡稱“兩制”。宋代翰林學士人院前須經考試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製法”銜。中書合人不帶“知制誥”銜,入學士院者免試。元豐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許多職務必須由兩制或兩制以上官員充任。因此,是否具有“兩制”資格遂成為文職官員升遷的重要依據。“知制誥”也演變成一種職名。 [2] 

宋朝政治制度第二類為館、殿學士

宋初沿襲唐制,設三館。三館長官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史館長官)與集賢院(殿)大學士為宰相兼職。元豐改制,昭文館、集賢院不置,史館併入秘書省,於是取消了宰相三館兼職的職名。秘閣,是三館藏書的皇家圖書館。館、院專任職官直館、直院稱“館職”,以他官兼任則稱“貼職”。內外職事官帶貼職,稱“帶職”,免去所帶職名則稱“落職”。元豐改制“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而且不須考試。 [2] 
宋朝最高級職名為觀文殿大學士、觀文殷學士,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學士及端明殿學士。“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惟出入待從備顧問而已”。 [4]  觀文殿大學士須曾任宰相,觀文殿學士亦“非曾任執政者弗除”。 [4]  資政殿大學士、學士也是宰相、執政的榮譽職名。端明殿(後改延康殿)學士五代已有,元豐以後“以現執政為之”。 [2]  [4] 

宋朝政治制度第三類為閣學士

宋朝有一種特殊的閣學士職名,簡稱“閣職”。有學士、直學士、待制和直閣四級。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後,必敕建一閣,以奉藏先帝遺留的文物。例如龍圖閣,就奉藏着“太宗御書、御製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正寺所進書籍、世譜”。 [4]  其後,又建有天章閣寶文閣顯謨閣徽猷閣敷文閣及南宋的煥章、華文、寶謨、寶章、顯文等閣。 [2] 
諸閣學士之外,尚有一樞密直學士(後改述古殿直學士),亦是貼職,其班位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上。
宋朝官員對職名很重視。入館閣者,必須是進士出身,“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凡有職名的官員,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實際上,授予館閣職稱是宋王朝籠絡士大夫的一種重要手段。 [2] 

宋朝政治制度請郡及宮觀祠祿官制度

宋朝對宰執等高級官吏有一種特殊優待辦法,就是“請郡”制度。宰相因任職過繁或與同僚政見牴觸,可以請求出任外藩,叫做“請郡”。如以節度使帶宰相原銜出任,為“使相”。 [2] 
宮觀祠祿官,為宋朝特有的職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於京城內外建立許多宮觀。在京者為京詞,在外者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應宮使,為宰相兼宮觀使的開始。隨後,外戚、宗室和宰執罷官留京師,多任宮觀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員也多任此職。於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罷現任,令管理道教宮觀以示優禮,無職事,但借名“以食其祿”,稱為“祠祿”。先時,任宮觀使者員額絕少。熙寧時,王安石執政,為安排反對變法者,規定宮觀官不限名額,知州資序以上官即可派遣,並規定了任宮觀祠祿官按不同級別應得的俸給和任期 [8]  [2] 
此制施行以來,員額不斷擴大。政和年間,祠祿官近百員。欽宗靖康元年曾下詔罷去一批宮觀官,渡江以後,宮觀不復置,只保留醴泉觀使、萬壽宮使及佑神觀使三種宮觀使。紹興時,士大夫流離失所,朝廷無官缺安置,於是許“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又有選入(幕職、州等低級文職官員的合稱)眾多,無官缺可補,也破格給予岳廟祠祿。 [8]  宋朝還有一種傳統,凡年六十以上(南宋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資序官員應自己陳請罷現任,為宮觀。非自陳而朝廷特差宮觀者,則屬於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陳宮觀”處理,以示優禮。 [2] 
對官僚士大夫的種種優待,其實質是什麼?北宋名臣文彥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説:“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9]  應當説,宋王朝的這些舉措,確實激勵了士大夫“以天下為己任”的報國之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 

宋朝政治制度影響介紹

宋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據和威脅皇權的種種因素。為了防範文臣、武將、女後、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的專權獨裁,宋朝廷制訂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司法權等各種制度。所謂中央集權,是指把地方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專制主義則是把權力集中到皇帝手裏,君主主宰一切。秦漢時代,中央集權制就已經確立起來,但專制主義還未至登峯造極的程度。宰相權力的變化就是一個例子。漢代的宰相,權力相當大,所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後,宰相的權力就越來越小了,權力越來越集中到皇帝手裏。可以説,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是從宋代逐步發展的。 [6] 
參考資料
  • 1.    何忠禮.宋代政治史: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
  • 2.    宋朝職官制度的特點  .人民教育出版社[引用日期2013-09-21]
  • 3.    《宋史》職官志一
  • 4.    《宋史》職官志二
  • 5.    《宋史》兵志二
  • 6.    宋朝政治體制  .連城二中[引用日期2013-09-21]
  • 7.    《宋史》選舉志一
  • 8.    《宋史》職官志十
  • 9.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