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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守軍

鎖定
宋守軍,男,漢族,山東廣饒人,1963年11月生,省委黨校研究生,無黨派。曾任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 [5]  [10] 
2023年11月14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宋守軍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宋守軍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5] 
中文名
宋守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廣饒 [5] 
出生日期
1963年11月
畢業院校
山東省委黨校

宋守軍人物履歷

歷任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調研室副主任。 [5] 
2009年06月任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 [7-8] 
2015年08月任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6]  [9]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 [1-3] 
曾任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

宋守軍人物事件

宋守軍接受調查

2022年11月7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宋守軍涉嫌嚴重違法,接受山東省監委監察調查。 [4] 

宋守軍依法開除

2023年1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監委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原一級巡視員宋守軍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宋守軍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權力的宴請;違反組織要求,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廉潔要求,違規收受禮金;貪慾膨脹,利用職務便利在採礦許可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徇私舞弊,濫權妄為,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宋守軍嚴重違反組織要求和廉潔要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按程序將非法低價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宋守軍依法逮捕

2023年2月,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原一級巡視員宋守軍涉嫌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對宋守軍作出逮捕決定。 [11] 

宋守軍提起公訴

2023年4月,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原一級巡視員宋守軍涉嫌受賄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守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宋守軍利用擔任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宋守軍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宋守軍一審開庭

2023年6月20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原一級巡視員宋守軍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案。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指控:
一、受賄罪
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宋守軍利用擔任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加氣站建設、採礦許可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754萬餘元。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宋守軍利用擔任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違規通過行政複議方式,責令原泰安市國土資源局不經招拍掛程序向相關公司低價出讓7392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造成1362.113423萬元損失。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守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宋守軍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從寬處理。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 

宋守軍公開通報

2023年7月,山東省紀委監委公開曝光損害營商環境典型問題,宋守軍違規通過行政複議方式,責令市級國土資源部門不經招拍掛程序,向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損失;為企業和他人在加氣站建設、採礦許可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其同時存在其他違法和犯罪問題。2023年1月,宋守軍受到開除公職處分,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14] 

宋守軍一審宣判

2023年11月14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宋守軍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宋守軍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5]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宋守軍利用擔任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加氣站建設、採礦許可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54萬餘元。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宋守軍利用擔任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違規通過行政複議方式,責令原泰安市國土資源局不經招拍掛程序向相關公司低價出讓7392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造成1362萬餘元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守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宋守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宋守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鑑於宋守軍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可以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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