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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平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鎖定
宋太平,男,漢族,1955年12月生,河北柏鄉人,1975年3月參加工作,197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成人教育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2024年2月2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太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宋太平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4] 
中文名
宋太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柏鄉
出生日期
1955年12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宋太平人物履歷

1975.03-1976.11 河北省柏鄉縣化肥廠辦公室幹事、團總支書記
1976.11-1979.04 河北省柏鄉縣委宣傳部幹事
1979.04-1984.09 河北省柏鄉縣委辦公室幹事、調研組組長、副主任
1984.09-1988.04 河北省邢台地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科長
1988.04-1990.09 河北省邢台地委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85.09-1988.07 在河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函授學院大專班學習)
1990.09-1992.12 河北省邢台地委副秘書長、廉政辦公室主任(正處級)
1992.12-1997.12 河北省任縣縣委書記(其間:1995.03-1995.07 在河北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1995.08-1997.12 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政法專業學習)
1997.12-2003.01 河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其間:1998.09-2001.07 在中央黨校成人教育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01-2003.10 河北省人事廳廳長、黨組書記,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3.10-2006.11 河北省人事廳廳長、黨組書記,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其間:2005.06-2005.09 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第四期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學習)
2006.11-2008.01 河北省張家口市委書記
2008.01-2012.01 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 [3]  [5] 
2012.01-2018.01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  [4]  [17-18] 

宋太平擔任職務

第八屆河北省委委員,河北省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21年9月罷免),河北省十一屆、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河北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補選) [2]  [8-9]  [15-16] 

宋太平人物事件

宋太平違紀被查

2021年7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宋太平罷免代表

2021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2021年8月13日,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決定罷免宋太平的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宋太平的代表資格依法終止。 [8] 

宋太平開除黨籍

2022年1月1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6] 
經查,宋太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組織原則缺失,賣官鬻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收受名貴字畫等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宋太平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太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宋太平依法逮捕

2022年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宋太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宋太平提起公訴

2022年3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太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保定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11] 

宋太平公開通報

2022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問題。2014年至2021年,宋太平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在公司內部食堂、私人會所安排的宴請,並飲用高檔酒水;與家人先後3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赴雲南、福建等地旅遊,交通、住宿等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宋太平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2月,宋太平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2] 

宋太平一審開庭

2022年9月22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宋太平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6949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宋太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太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太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 

宋太平一審宣判

2024年2月2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太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宋太平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宋太平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49萬餘元。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太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宋太平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違法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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