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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亮

(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

鎖定
宋亮,男,漢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經濟師。曾任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宋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宋亮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2] 
中文名
宋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辛集
出生日期
1963年12月
畢業院校
南開大學

宋亮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 內蒙古大學經濟系計劃統計專業學習;
1985.07—1989.03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經濟研究所幹部;
1989.03—1993.09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經濟研究所綜合室副主任、主任;
1993.09—1994.04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綜合處副處長;
1994.04—1996.08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秘書三處副處長;
1996.08—2000.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調研一處處長;
2000.06—2003.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2003.06—2004.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2004.06—2004.12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2004.12—2011.08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其間:2006.09—2008.06,在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07.03—2008.01,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1.08—2014.04 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4.04—2015.11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5.11—2016.11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
2016.11—2017.03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
2017.03—2018.06 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1] 
2018.06—2021.03 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  [4] 
第十三屆甘肅省委委員、常委。

宋亮人物事件

宋亮違紀被查

2021年2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宋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宋亮免去職務

2021年3月31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宋亮的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4] 

宋亮終止代表

2021年3月31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罷免了宋亮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宋亮的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5] 

宋亮依法雙開

2021年8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宋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亮理想信念喪失,利用職權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嚴重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手中掌握的金融監管職權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審批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宋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亮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甘肅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宋亮依法逮捕

2021年8月2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宋亮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宋亮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亮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宋亮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峯市委副書記,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烏海市委書記,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宋亮一審開庭

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受賄一案。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0年,宋亮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峯市委副書記,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烏海市委書記,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貸款、成立村鎮銀行等方面提供幫助。2000年至2020年,宋亮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968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亮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羣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11] 

宋亮公開通報

2021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問題。2013年春節前至2019年2月,宋亮先後收受私營企業主等人禮金共計57.15萬餘元。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先後5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2017年至2019年春節、端午節等節日期間,宋亮及其家人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安排,先後6次到海南三亞、雲南大理、重慶等地旅遊,住宿、餐飲等費用均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宋亮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7月,宋亮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9] 

宋亮一審宣判

宋亮受審 宋亮受審
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宋亮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亮先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金融證券辦公室副主任、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中共赤峯市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中共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以及獲取貸款、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股權、房產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968萬餘元,其中,價值212萬餘元的股權尚未實際取得。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調整,幫助他人獲取貸款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依法應當從嚴處罰。宋亮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行為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2] 

宋亮人物榮譽

主要研究成果有:《內蒙古工業結構研究》、《內蒙古東四盟市生產力佈局》、《內蒙古產業結構調整》、《關貿總協定與內蒙古經濟》(獲得內蒙古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在原計委經濟研究所工作期間,1991年參加自治區黨委組織的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工作團,在杭錦旗農村工作一年,任工作隊分隊長。
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期間作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課題組牽頭人完成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獲中央黨校的學員研究報告二等獎,並在中央黨校的《思想理論內參》和《學習時報》上發表。
在2007年3月第三屆中國金融專家年會上,宋亮同志被評為2006中國金融創新年度人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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