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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龍縣公安局

鎖定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公安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安龍縣公安局地址設在素有“西南屏障”和“滇黔鎖鑰”之稱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於貴州 黔西南 ,新安鎮大同路18號。
中文名
安龍縣公安局
所屬地區
安龍縣
管理範圍
公共安全
屬    性
政府機關
地    址
324國道附近

安龍縣公安局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公安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安龍縣公安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安龍縣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體的公安工作方案和措施,領導、監督、檢查全縣的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擬訂對策,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報告有關情況的重要信息,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偵辦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防範、打擊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羣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衞以及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領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縣公安機關消防工作,協助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權限做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組織實施網絡監控工作。
(九)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打擊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領導、監督、承辦公安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國家賠償工作和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州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衞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禁毒工作。偵辦全縣毒品案件;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制毒品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全縣加強公安科技、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警務保障的方案措施、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五)擬訂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的落實工作。
(十六)按規定權限對縣內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衞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切實加強公安隊伍的管理和建設。貫徹落實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落實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八)指導林業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九)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完成人口計生信息核實、流動人口管理等綜合治理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安龍縣公安局內設機構

(一)指揮中心(辦公室)(副科級)
收集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指揮協調及110報警服務枱的有關工作;負責重要會務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機要管理工作;起草、審核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組織新聞發佈;負責保密、目標管理、公安史志和檔案管理工作。下設正股級股室:情報研判中心。
(二)警務保障室(副科級)
負責擬訂全縣公安裝備、被裝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分配裝備、被裝物資;編制全縣公安業務經費、預算外經費預算、決算,負責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公務接待等工作。
(三)法制室(副科級)
負責全縣公安法制建設;協調、指導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對本局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組織、指導和辦理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承辦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和全縣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案件的法律審核把關,管理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手續,協助執法單位報捕、移送起訴;開展內部執法監督,糾正執法違法行為等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四)國內安全保衞大隊(副科級)
掌握影響全縣社會穩定、國內安全情報信息和動態,並擬訂對策;指導、監督和承辦公安機關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事)件以及涉及邪教犯罪案(事)件的偵查、控制、 防範、處置工作;
(五)禁毒工作大隊(安龍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禁毒工作,蒐集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參與對重大毒品案件的偵破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工作;負責毒品違法犯罪情報的蒐集、分析及毒品鑑定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下設正股級股室:內勤中隊、偵緝中隊
(六)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副科級)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對經濟犯罪案件開展偵查工作。
(七)治安警察大隊(副科級)(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巡邏特警大隊牌子)
負責指導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擬訂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等工作;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加強巡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羣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全縣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羣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監督保安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下設正股級股室:內勤中隊、治安管理中隊、户政管理中隊、出入境管理中隊、水上治安管理中隊、巡邏防控中隊、案件偵查中隊。
(八)刑事偵查大隊(副科級)
蒐集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動態,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定相應的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反恐怖工作;偵辦刑事犯罪案件,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承擔縣打黑除惡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擬訂全縣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的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刑事科學技術管理工作,指導應用刑事技術手段為偵察破案服務,開展公安司法鑑定工作;組織指導重大疑難案件現場勘查、物證鑑定和複核檢驗鑑定工作;組織刑事技術培訓、交流、新技術推廣和研究;負責案(事)件、現場勘查、指紋自動識別、DNA數據庫等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負責組織全縣公安機關警犬訓導工作。下設正股級股室:內勤中隊、技術中隊(安龍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大案要案偵查中隊、刑偵一中隊、刑偵二中隊、刑偵三中隊、刑偵四中隊、有組織犯罪偵查中隊(安龍縣打黑除惡辦公室)、警犬技術中隊。
(九)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副科級)
負責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和國際互聯網絡的安全保衞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蒐集工作;掌握信息網絡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案件證據;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絡技術偵察工作和電子證據取證、鑑定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擬定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發、建立公安業務數據庫,為公安機關提供數據查詢服務;監督執行公安信息通信網絡建設的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管理有關技術建設工作;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負責保障公安信息網絡的正常運行;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維護局機關信息通信設備;負責全縣公安科學技術研究、規劃和開發工作,指導和協調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實施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技術鑑定和監督工作;組織公安科技立項、成果鑑定、推廣、評審和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實施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看守所(副科級)
依照《看守所工作條例》,負責羈押公、檢、法、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少量餘刑一年以下罪犯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
(十一)拘留所(副科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負責對被裁決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員進行管理和教育工作。
(十二)政工室(副科級)
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警銜的日常管理和上報審批、民警教育訓練、公安宣傳、優撫獎懲等工作;按照規定權限管理考核全縣消防部隊幹部;負責管理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十三)監督室(副科級)(與中共安龍縣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加掛監察室、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紀律作風教育和反腐敗工作;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命令、指令的情況進行監察;負責全縣公安民警違紀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負責公安機關預算執行情況和結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特定的財務收支事項、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調查和監督;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擬訂警務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承辦局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1] 

安龍縣公安局派出所

1、招堤派出所(原名:新安城東派出所); 2、棲鳳派出所(原名:新安城西派出所);
3、龍廣派出所; 4、德卧派出所;
5、萬峯湖派出所; 6、木咱派出所;
7、興隆派出所; 8、龍山派出所;
9、普坪派出所; 10、新橋派出所;
11、戈塘派出所; 12、灑雨派出所;
13、坡腳派出所; 14、平樂派出所;
15、錢相派出所; 16、篤山派出所;
17、海子派出所。
十七個派出所,機構級別均為副科級。
主要職責:
負責轄區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安全防範工作,管理轄區內特行、娛樂場所,查處轄區的刑事、治安案件,維護轄區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配合相關部門抓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安龍縣公安局現任領導

局長:盧曉東 [2] 

安龍縣公安局其他事項

(一)、安龍縣交通警察大隊(縣公安局公路巡邏民警大隊,副科級)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指導和依法查處全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2.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權限內的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
3.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組織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查、牌證發放、駕駛人考核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4.參與擬定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5.負責全縣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經費的規劃、調撥及監督使用工作。
6.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和開發,指導協調交通管理科技工作;全縣交警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執法監督、執法質量考評工作;
(二)安龍縣林業派出所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其政法專項編制單列。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