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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人民檢察院

鎖定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是安順市境內的司法機關。
中文名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
性    質
司法機關
所屬地區
安順市
檢察長
劉宇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歷史沿革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1年,原名為貴州省安順專區人民檢察署,轄安順、平壩、普定、鎮寧、郎岱、紫雲6縣。
1952年7月更名為貴州省人民檢察署安順專區分署,
1954年12月更名為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安順分院。
1956年至1966年所轄市、縣、特區隨安順專區行政區劃的調整多次變更,最多時轄19縣。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安順分院被安順地區軍事管制委員會替代,檢察機關職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
1978年6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安順分院恢復重建,轄11個縣(市)。
2000年,安順撤地設市,安順分院更名為安順市人民檢察院,轄西秀區、平壩縣、普定縣、鎮寧縣、關嶺縣、紫雲縣6縣(區)。 [4]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機構職能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各縣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國家法 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省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 制定全市檢察工作目標,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 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 權。
(四)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 捕、提起公訴;領導各縣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 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五)領導各縣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 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六)領導各縣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 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
(七)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 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或提請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八)對各縣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
進行審查,糾止錯誤決定。
(九)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研究檢察 技術在辦案中的運用;受理技術取證、文證審查、檢驗鑑定、複核鑑定、重新鑑定工作。
(十二)領導和組織各縣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 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砑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省 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檢察工作條例、細則和規定,擬定相 關的實施方案。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 作;領導、監督各縣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市人民 檢察系統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
(十四)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所轄各縣、區人民檢 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所轄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司法協 助;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批與港、澳、台地區的個案協查 工作。
(十八)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審批直 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市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3]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

第一檢察部
第二檢察部
第三檢察部
第四檢察部
第五檢察部
第六檢察部
第七檢察部(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工作辦公室)
第八檢察部
第九檢察部(“12309”檢察服務中心、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案件管理辦公室
檢務督察室(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警務部(法警支隊)
檢察技術信息部
辦公室崗位職責
計劃財務裝備科
宣傳科(新聞辦)
幹部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政治部
離退休工作科 [1]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現任領導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宇 [6-8]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張軍 [5]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楊帆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芙蓉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文仕成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章明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楊挺 [2] 
(參考資料)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