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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縣自然資源局

鎖定
安福縣自然資源局,是安福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安福縣自然資源局於2019年1月組建。
中文名
安福縣自然資源局
辦公地址
安福縣人民政府網

安福縣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相關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和房產交易工作。貫徹和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等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和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上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縣政府其他指令性規劃,負責縣中心城區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工作。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業遺蹟保護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等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縣級和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局委託監督管理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測、監管地下水過量開採、疏幹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權限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登記。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執法檢查活動。對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後到竣工驗收前規劃執行情況等進行跟蹤督查,依權限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違規案件。指導全縣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工作。其中縣城規劃區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所有已批建設項目與縣城市管理局共同實施放線與驗收,指導並委託縣城市管理局履行從放線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規劃監管及對未按照規劃許可建設或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拆除、沒收和處罰等查處職責。
(十五)根據上級部署,繼續深入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十六)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原則進行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委管理為主,所在地黨委協助管理。
(十七)承擔縣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山林權屬爭議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落實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 

安福縣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會務、文稿、文電、公文、檔案、督查督辦、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安全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政務工作協調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分辦等工作。負責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羣工作。承擔局機關、所屬單位和基層所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承擔相關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徵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預算績效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礦產股
修復股
  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疏幹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縣級和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局委託監督管理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專項。擬訂地方性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權限以及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局委託礦種的探礦權、採礦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業遺蹟保護等工作。承擔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等相關工作。指導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上圖以及農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認定。
測繪股
調查股
擬訂縣級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基礎測繪管理政策和制度。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衞星遙感。建立和管理本縣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組織縣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組織“智慧安福”數據庫建設與更新。負責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擬訂全縣規劃、土地評估、測繪等行業管理政策和制度。協調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組織開展全縣聯合測繪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繪作業證的管理。管理測繪項目備案。組織、指導應急測繪保障。統籌管理自然資源大數據建設。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調查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政策措施、規劃和計劃,建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土地、水、森林、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組織實施水、森林、草地、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承擔全縣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遙感監測數據的集中採購(採集)、生產和共享應用。組織建設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台並提供信息共享。負責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實施全縣水流、森林、草地、荒地、灘塗、礦產、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耕保股
法規股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設施農用地備案審查,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及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政策。指導和監督鄉鎮土地徵收徵用政策落實和組織實施。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使用調劑工作。
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重要信訪事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工作的接待來訪人員、受理及法定分類處理自然資源信訪事項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系統的綜治信訪維穩工作。
地災股
規劃股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
負責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負責縣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跨鄉鎮行政區等重點區域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報上級審批的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編制、審核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底線、開發上線的專項規劃和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監督管理規劃行業。負責全縣規劃數據的統計工作。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擬訂城鄉建設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縣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的監測評估。開展縣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工作。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條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承擔城市片區和建設項目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審查工作。負責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召開規劃委員會專家諮詢組論證會;負責籌備縣規劃委員會會議。指導鄉鎮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承擔開展城鄉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心縣城規劃區規劃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前公示批後公告。指導鄉鎮執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開發股
政務股
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審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複驗和竣工核實工作。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縣直有關單位聯合審批事項。
山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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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協調全縣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承辦縣內跨鄉(鎮)林地承包經營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協調跨縣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處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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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