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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

鎖定
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面向電子商務領域,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限制,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社團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社團辦。
公司名稱
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
外文名
ANHU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縮 寫
AHECA。
性    質
非盈利性

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協會概況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安徽省電子商務的發展 。 [1] 

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ANHU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 寫:AHE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各類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地方性、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 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安徽省電子商務的發 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信息產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總部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政策、法 規及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加強內外經濟合作與交流,組織安徽省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的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內外市場服務;
(六)協助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高產品與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全心全意為用户服務;
(七)開發信息資源,編輯發行電子商務有關資料;
(八)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接受、遵守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並在本協會註冊登記;
(三)在電子商務領域內能發揮作用並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安徽省電子商務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標準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標準、規定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因機構變動,或職位調整等原因,不能繼續在協會中擔任職務的,需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協助做好接任者的入會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 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 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數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九條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一定領導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 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 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 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