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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

鎖定
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1997年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1998年正式成立。協會掛靠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協會成立以後,根據安徽省茶葉產業化發展規劃要求及協會《章程》規定,積極開展工作,較好的發揮了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得到了省社團主管部門及國家相關茶葉行業組織的肯定和表揚。2008年11月,協會被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授予“2007-2008年度全國茶葉行業優秀社團組織”榮譽稱號,2009年3月,被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授予“全國供銷合作社優秀行業協會”光榮稱號。
2022年12月16日消息,“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經主管單位安徽省供銷社和登記機關安徽省民政廳審批同意更名為“安徽省茶業協會”。 [4] 
中文名
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
外文名
ANHUI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98年4月8日
地    區
安徽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13400007408673047 [1] 
業務主管單位
安徽省供銷社
登記管理機關
安徽省民政廳
機構地址
合肥巿政務區祁門路1777號安徽合作經濟大廈 [2] 

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王傳友(安徽省茶業集團董事長)
監事長:趙玉貴(安徽白雲春毫茶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柯紹元(安徽省茶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秘書長)
參考資料: [5] 

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安徽省茶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
ANHUI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T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
由安徽省境內外從事徽茶事業,跨部門、跨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的橋樑,傳達和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代表茶葉行業向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願望和訴求。
(三)在國內外貿易活動中貫徹執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誠信的原則,鼓勵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四)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促進會員間的聯繫與協作。
第四條: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協會接受省供銷社、省民政廳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祁門路1777號安徽合作經濟大廈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承辦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協助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協助制定打造徽茶區域品牌,推動全省茶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制定安徽名牌茶地理保護產品標誌和證明商標管理使用條例,規範商標、標識、包裝的管理,嚴格進出機制。
(二)建立行業自律的長效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和監督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條件,維護市場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推動徽茶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安徽名牌茶的地理保護產品標誌和證明商標的管理及使用運作。
(三)組織會員開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行業技術學習培訓,組織開展國內外行業技術、經濟貿易交流,組織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推廣和新產品的研發,推動徽茶產業技術進步;組織產品展示、展覽、展銷,宣傳徽茶文化和產品;組織進行茶葉商品知識,茶的飲用價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種宣傳普及、專題講座等活動,讓更多的人知茶、愛茶,共品茶香茶韻,共享美好生活。
(四)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矛盾糾紛;對違規會員進行處罰。
(五)協助政府進行市場管理,參與行業價格制定,強化行業價格、產品、服務質量自律,打擊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會員誠信生產和經營。
(六)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代表會員簽定行業性集體合同;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法律、展覽、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等)的代理等服務。
(七)代表會員反映訴求,組織開展相關訴訟;應對國際、國內貿易糾紛,就本行業產品在外地遭到不公正待遇開展維權。代表會員及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的申請,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市場開拓、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和舉辦展銷推介活動;組織市場行情調研,做好行業信息收集、分析和發佈,開展行業市場信息諮詢服務,不定期的編輯出版有關徽茶及茶產業專業信息刊物;在互聯網專業網站上,不定期更新有關徽茶信息。
(九)接受政府委託進行行業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資格鑑定和成果的評定,行檢、行評及考核等;開展行業評優評獎。
(十)組織參與制定、修改行業產品技術質量標準、行業發展改革規劃、行業政策和產業政策,參與或授權舉辦有關聽證會論證會。
(十一)參與政府牽頭和組織的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評選;做好中國馳名商標的推薦工作;進行行業統計,報有關部門備案,出具產品原產地證明,組織開展行業區域合作。
(十二)組織開展品牌打造和規範品牌、商標的使用,推薦優質品牌產品,組織申請行業內重大科技研發項目,發展自主知識產權。
(十三)監督行業、會員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各項生產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以及各項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
(十四)與金融部門加強聯繫,開展會員單位的融資和拆借業務的牽頭協調工作。
(十五)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專業人才,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貫徹國家制訂的各種經濟技術標準和規定,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產品質量、包裝、衞生、企業管理、調研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指導市、縣行業管理組織的工作,承辦政府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等全國性行業組織委託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茶葉與文化、旅遊、健康融合業態有一定影響;
(五)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相關領域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六)凡從事茶業及相關活動的人士、學者、研究工作者及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表),團體會員需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會員單位代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要求本會協調有關經貿活動和會員之間的糾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由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中進行初選出來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協會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等相應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到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主要職權是:
(一) 研究制定協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行業規章、協會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務理事會和全體理事會通過。
(二) 研究討論會員入會、退會、除名等事項,提出意見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 研究討論常務理事組成人選名單,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四) 提出協會秘書處負責人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五)研究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為協會的監督機構,接受協會的領導,監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協會工作細則和本制度行使監督職責,監督協會、理事會、秘書處及相關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協會章程和協會工作細則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的選舉、罷免、履行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監督代表大會的會議組織和選舉程序;
(四)檢查、監督協會的財務工作,有權審核財務賬簿和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經監事會決議同意,可代表協會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其知情權應得到充分保障;
(五)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有權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見或建議,對理事會決議進行監督;
(六)決定對未履行監事職責的監事停止其行使監事的權利;
(七)監督協會對外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會議可單獨召開,也可以與理事會會議同時召開,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應該至少超過2/3的監事出席,其選舉和決議應由出席的監事超過2/3通過方能生效;
(二)如遇到特殊情況,監事會主席可決定臨時召開監事會議,討論並表決相關的緊急事宜;
(三)監事會會議需形成會議紀要,詳細記錄會議的決策、表決結果、出席人員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設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負責做好協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有資質會計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2020年12月29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