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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鎖定
1977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召開全國五屆人大的通知精神,發出了關於召開省五屆人大的通知,確定於1978年1月上旬召開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中文名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舉行時間
1978年1月9日至14日
舉行地點
合肥市
到會代表
977人
任    期
五年
所屬地區
安徽省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組織法有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於1979年12月31日選舉產生了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及選舉方式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省五屆人大代表由各地、市、省直機關、高等院校和省軍區分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選舉產生。全省共選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998人。其中:工人佔25.3%,農民佔24.2%,幹部佔18.2%,人民解放軍佔4%,知識分子佔23.3%,歸國華僑佔0.4%,其他佔4.6%。代表中,少數民族的代表佔2.8%,婦女代表佔19.6%,共產黨員佔69.7%,民主黨派佔3.3%。該屆代表在任期內,共出缺代表89人(逝世39人,撤銷或辭去代表職務4人,調離安徽46人),由選舉單位增選、補選代表81人。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從1978年1月至1983年4月,共召開5次會議。該屆法定任期5年,實際任期5年3個月。
該屆人民代表大會一、二、三、四、五次會議開幕前,均召開了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設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收支預決算(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主席團會議推定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副秘書長名單,通過會議日程和主席團執行主席分組名單。
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78年1月9日至14日在合肥市召開,到會代表977人。 [1]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組織法有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於1979年12月31日選舉產生了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是2008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7人,秘書長1人,委員52人,共61人。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設三個綜合辦事工作機構(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八個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的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4、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7、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9、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14、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