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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鎖定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成立於1988年10月,是安徽省文聯領導下的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省級藝術專業社會組織,社證字第0036號。 [2]  協會現任主席為張全民同志。 [3] 
中文名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外文名
Anhui Hard-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簡    稱
安徽硬筆書協 AHCA
主管單位
安徽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登記單位
安徽省民政廳
屬    性
專業社會組織 [2] 
社團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黃山路459號吉品薈蘭花廣場25-815
現任領導
張全民 [3]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發展歷史

1988年10月成立 [2] 
2002年9月,薛祥林接任主席。
2020年1月11日,安徽硬協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張全民擔任主席,張方江、陸體才、熊黎明、陳援建、康建勳、任副主席,聶成華任監事長。薛祥林為榮譽主席,程端方、宋文奎、丁魯南、閻守江、陳傳聰、王文、侯鴻鈞為榮譽副主席。 [1]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理事成員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團、監事會、理事會人員名單
主席:張全民
副主席:張方江 陸體才 熊黎明 陳援建 康建勳
秘書長:張方江
監事長:聶成華(女)
榮譽主席:薛祥林
榮譽副主席:程端方 宋文奎 丁魯南 陳傳聰 閻守江 王文 侯鴻鈞 [1]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協會章程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2020年1月11日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英譯:Anhui Hard-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英譯縮寫:AHCA
第二條 本會由全省硬筆書法團體以及硬筆書法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和廣大書法愛好者、書法組織工作者等組成,是以振興發展硬筆書法事業而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學術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文藝路線,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大書法,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為己任,以羣眾性與專業性相結合、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為原則,努力開創安徽省硬筆書法事業的新局面。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本會建設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履行團結凝聚會員、推動文化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書法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黨建領導和業務指導機關是安徽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省會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安徽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與展覽,編輯出版作品集,發現和培養硬筆書法人才,不斷提高我省硬筆書法藝術水平。
(三)配合學校對學生開展硬筆書法培訓,支持、指導教育機構開展硬筆書法教育,提高學生的漢字書寫能力。
(四)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指導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硬筆書法教育工具、軟件等各類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方法的開發研製。
(五)組織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聯展,擴大我省硬筆書法家的知名度。
(六)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藝術鑑賞;
(七)組織、開展同團體或個人進行與發展硬筆書法事業有益的聯誼與合作;
(八)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分為成人會員、青年會員、少年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響;
(四)從事硬筆書法教育、書法理論研究或藝術創作有顯著成績;
(五)愛好硬筆書法、達到一定藝術水平,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
(六)與本會業務相關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申請並提供能代表自己最高水平的作品一至兩件;
(三)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繳納會費;
(五)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免費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內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推薦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時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個人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嚴重損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動終止。 [4]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註銷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主席團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主席團委員組成的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主席團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社會主義,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良好,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主席團委員(常務理事)若干,任期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代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辦公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聘用建議名單;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推舉;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長列席主席團會議,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主席團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主席團成員、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若干名,顧問若干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愛黨愛國,堅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在本會擔任過主席、副主席;3.傳承中華文化,踐行大書法,任職期間工作成績突出,德藝雙馨,有較高的威望)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補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成人會員每年100元,五年500元一次交清。青年會員每年60元,五年300元一次交清;少年會員每年20元,5年100元一次交清。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盈利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完整辦清交接手續,並提請主席辦公會議通過。如因條件限制,會計和出納人員不能到位,本會的一切財務工作由秘書長在法定代表人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運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提出動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