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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塑料協會

鎖定
安徽省塑料協會,成立於2005年11月18日,是本行業的企業集團、企業和大專院校、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及有關專家學者自願發起組建而成,主管部門安徽省經濟委員會,經安徽民政廳註冊登記,是全省性塑料行業團體組織。
中文名
安徽省塑料協會
成    立
2005年11月18日
主管部門
安徽省經濟委員會
類    別
全省性塑料行業團體組織
協會章程
安徽省塑料協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徽省塑料協會 ANHUI PLASTIC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AHPA)。
第二條 協會性質:由塑料生產企業及商品流通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本協會所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及其他行業之間協調,為行業,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塑料工業生產經營管理,加快全行業技術進步步伐,引導並促進我省塑料工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廬江路70號三樓328室(省輕工協會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結合塑料行業的特點,反映行業意願,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立法的議。
(二)總結推廣行業體制改革、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的經驗。
(三)促進塑料商品市場流通,保護合理競爭。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塑料產品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質 量分級和推薦名優產品;指導行業技術開發、推廣新產品。
(五)組織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開拓新資源;節約原材料、降低能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
(六)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評價工作。
(七)開展行業調查和諮詢服務等,搞好行業信息統計、分析、發佈工作。
(八)開展技術交流活動,組織企業外出考察學習,促進我省塑料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
(九) 配合政府做好協調服務,推動本行業與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本行業和相關行業的共同發展。
(十) 組織開展本行業及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組成:團體會員有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塑料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為本行業服務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和部門組成;個人會員由熟悉本行業並能為本行業服務的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辦理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 參加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及時向本協會報告企業撤併、單位更名、法人代表變化等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 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審查並報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協會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國資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 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國資委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國資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 年 11 月18 日安徽省塑料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