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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國市教育局

鎖定
安國市教育局是負責本市教育等相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安國市教育局
主要職責
負責本市教育等相關工作

安國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教育工作管理規定,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
二、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
三、擬訂全市各類教育的發展規劃,合理調整學校佈局,在省、市規定的權限內,提出調整設置公辦、民辦各類學校的意見,報批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對各部門教育工作狀況及辦學水平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驗收。組織實施對普及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督導與評估。
五、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和局直單位黨建、思想建設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知識分子、統戰、老幹部等工作;負責各學校和局直各單位穩定、綜合治理及學校安全工作;負責各學校和單位工會、青年團、婦女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
六、依法管理教師隊伍,負責教師的合理調配、職稱、培訓和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及業務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教師資格制度工作;負責學校、局直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教育體制、辦學體制、學校管理體制、城市和農村教育綜合改革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指導;參與經濟、科學、教育統籌和教育綜合改革的實施。
八、指導全市各級各學校思想政治品德、體育衞生工作、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
九、指導全市中小學教育經費預決算工作,依法監督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教師工資的統一發放工作;負責統籌規劃和管理教育體系基本建設和教育設施的配置及計劃統籌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考試工作。
十一、指導推動教育教學的理論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十二、擬訂全市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定,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的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國市教育局內設機構

安國市教育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辦理機關重要政務、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和綜合性工作會議有關事項;負責文秘、新聞宣傳、文件檔案、信訪、安全、黨建等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局年度工作計劃、要點、總結和目標管理;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擬訂全市有關教育的規定;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履行監督職責,搞好本單位和全市各級各類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

安國市教育局人事股

負責規劃並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教職工職稱評定與聘任、調配、考核獎懲、工資福利、醫療保險;負責指導全市教育系統內部人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機構編制工作;協同有關股室,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擬定教育人力資源配置的有關規定;負責指導、組織中小學校長、教育行政幹部培訓及幹部、教師的年度考核、培訓、交流等工作;負責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中小學教師師德建設工作、特級教師評定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工作;關心離退休老幹部生活,協調各部門確保老幹部“兩個待遇”的落實。

安國市教育局計財股

負責核算教育成本,各單位教育事業費的預算、決算和劃撥及財務監督和審核,確保教育資金的安全使用;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全市教師工資統一發放工作;負責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工作和各單位報帳員的管理與培訓;負責全市中小學國有資產管理並監督資本運營及全市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全市中小學“危房改造、佈局調整”等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督促、協調資金籌措和使用;負責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立項、開工、工程進度及學校修繕等項工作的安排落實;負責各類基建項目和修繕項目的預算安排及過程性管理。

安國市教育局普教股

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的短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全市中小學、普通高中、職業中學年度招生計劃,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負責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的管理辦法,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擬訂全市基礎教育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準,推進教學改革;負責全市學校佈局結構調整;負責全市中小學的設置、撤消、變更等工作。對中央和省下達的教育基建專款和學校物資配備進行規劃安排;按照權限審核基礎教育階段的地方教材、教師參考資料、教學輔助資料;負責各類各級學校招生及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中小學、幼兒園省級示範校(園)的評估認定,指導幼兒教育工作(含私立幼兒園)和少年兒童特殊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學校、德、智、體、美、勞等教育教學指導工作,並結合上級文件精神制定落實相關措施;承辦國內外對教育建設方面的捐款、捐贈項目的實施;統籌規劃管理全市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擬訂其教育教學評估標準並指導實施;按照權限審批、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教育機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