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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鎖定
安全航速是《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的,船舶在任何時候的航行都應使用的速度。使用安全航速的目的在於能及時採取適當的避碰措施把船舶停住。安全航速並無固定的限制,而是根據船舶的種類、性能以及航行環境而定。一般認為,安全航速的確定適用半距規則(half distance rule),即所使用的航速能使船舶在當時的視覺範圍的一半距離以內完全停下來,則可稱為安全航速。違反了安全航速的規定,則被認為對造成碰撞損害有過失。 [1] 
中文名
安全航速
外文名
SafetySpeed
規定文獻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解    釋
船舶在任何時候都應使用的航速

安全航速航速要求

同時達到
(1)隨時採取適當和有效的行動以避免碰撞;
(2)在與當時環境和情況相適應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如果船舶在航行中沒有采用安全航速而引起碰撞事故,應當承擔碰撞責任。

安全航速考慮情況

(1)能見度情況;
(2)通航密度,包括漁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集中程度;
(3)船舶操縱性能,特別是在當時情況下的停船距離和迴旋能力;
(4)夜間出現的背景亮光,諸如來自岸上的燈光或本船燈光的散射反光;
(5)風、浪和水流的情況以及航行危險的接近;
(6)吃水與可航水深的關係。

安全航速裝備考慮

(1)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侷限性;
(2)所用雷達距離標尺帶來的任何限制;
(3)海況、天氣和其他干擾源對雷達探測的影響;
(4)對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在相當距離上雷達有探測不到的可能性;
(5)雷達探測到的船舶數目、位置和動態;
(6)當用雷達測定附近的船舶或者其他物體的距離時,也許能夠對能見度作出更正確的估計。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