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鎖定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即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是企業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本年度或一定時期內根據需要而確定的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措施。過去,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是企業生產財務計劃的主要內容,現在是企業綜合計劃即生產、經營、財務計劃的組成部分。
中文名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別    名
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對    象
企業職工
類    型
項目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計劃含義

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是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早在1953年,中財委就向各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建議,要求各地區、產業和企業單位在編制生產財務計劃時編制安全生產措施計劃。1954年,為深入開展這項工作,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發出了《關於廠礦企業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通知》,要求企業認真做好這項工作。為規範和完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內容,1956年,原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使企業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確立有據可依。1979年,國家勞動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通知,要求繼續貫徹兩部門聯合發佈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1963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特別提出:“企業單位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企業領導人應該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和貫徹執行負責”。1993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增加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用好措施經費,通過技術改造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勞動條件。”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已經成為企業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提供了有效途徑。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原則
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納入企業生產經營財務計劃中。企業生產經營財務計劃是企業的整體計劃,企業在編制生產經營財務計劃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納入生產經營財務計劃中。重大計劃項目應納入企業長遠規劃之中。這充分體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
安全措施計劃的編制要納入企業議事日程,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同時要充分發揮工人的作用,成立有領導幹部、技術人員和工人蔘加的“三結合”小組。安全管理專職機構負責具體事宜。
2.要從實際出發。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內容既要使企業勞動條件符合國家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將確實需要改善的項目列入計劃,又要結合企業生產、技術設備狀況和發展以及人力、財力、物力的實際,做到既要花錢少又要效果好,講求實效,防止貪大求洋。
3.區別輕重緩急,突出治理重點。對危害嚴重、危害區域大、涉及人員多的問題,要集中人、財、物力優先解決;對因技術經濟條件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制定規劃分階段治理。要做到企業勞動條件年年有改善。
4.與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工藝改造相結合。在塵、毒、噪聲的治理中,往往由於原有設備陳舊、工藝設計不合理,使治理措施很難達到根治的效果。因此,應抓住工藝改革、設備改造和技術革新的良好時機,從根本上消除塵、毒、噪聲產生的根源,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儘可能應用現代化技術和方法。要大力推廣以無毒代有毒、以低毒代高毒的生產工藝和方法。儘可能採用機械化、自動化控制和操作,減輕工人勞動強度。
(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程序和內容
編制安全措施計劃的依據是:①黨中央、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②國務院所屬各部委與地方人民政府發佈的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③在安全衞生檢查中發現尚未解決的問題;④因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與勞動衞生技術措施;⑤安全技術革新的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企業一般在第三季度開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工作應在廠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進行。要充分發動羣眾,由各車間提出要求和項目,送廠安技部門彙總、編制;由廠生產計劃部門綜合後,提交厂部審批。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然後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到有關車間組織實施。所需資金、設備、材料等要同生產經營財務計劃一起安排,並列入企業物資計劃中切實予以保證。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①措施名稱及所在車間;②目前安全生產狀況及擬定採取的措施;③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及來源:④項目完成後的預期效果;⑤設計施工單位或負責人;⑥開工及竣工日期。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意義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意義在於:
第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使企業勞動條件的改善計劃化和制度化。在我國,勞動條件的改善,即為工人創造安全衞生的勞動條件仍是目前乃至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需要加強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技術措施未能跟上生產的發展,生產與安全工作脱節。這既有我國工業基礎差、底子薄的歷史遺留的客觀原因,也有人們重生產、輕安全的主觀原因。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納入企業生產經營、財務計劃,使安全技術措施的發展與生產發展相匹配、相協調,既可克服安全生產兩層皮的現象,又可使歷史遺留的不安全、不衞生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克服了工作中的盲目性,使工作有的放矢。
第二,合理使用有限資金。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經濟作保障,沒有充分的資金,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就得不到有效實施。在安全管理中資金短缺是企業的普遍現象。解放初期,在舊中國留下的爛攤子基礎上進行生產,安全問題大量存在。經過幾十年的努力,企業勞動條件有了長足進步,但不安全、不衞生的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地威脅着工人的身心健康,也制約着企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把有限資金用在“刀刃”上,保證企業重大安全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並使勞動條件按輕重緩急逐步得到改善,是編制安全措施計劃的又一重要作用。
第三,調動職工積極性,減少決策失誤。安全措施計劃的提出是民主集中的過程。首先由生產崗位工人提出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不衞生問題,然後逐級彙總,經過廣泛討論和徵求意見,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最終形成計劃。而計劃的實施,最終也要依靠工人來完成。因此,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從提出、審查到批准執行的全過程是與羣眾緊密相聯繫的。這裏凝聚了羣眾的智慧,反映了羣眾的呼聲,解決了羣眾所需,體現了羣眾利益。這樣既可調動羣眾的積極性,又可減少編制計劃過程的盲目性、主觀性,儘量避免決策失誤。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範圍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應列項目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範圍包括以改善企業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為目的的一切技術措施。大致可分為四類,共4條。
1.安全技術措施。其包括以防止工傷事故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共計l7條。如各種設備、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和安全防爆設施等。
2.工業衞生技術措施。它是指以改善作業條件防止職業病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塵、防毒、防噪聲、防射線以及防物理因素危害的措施。
3.輔助房屋及設施。它指有關勞動衞生方面所必須的房屋及一切設施。如為職工設置的淋浴、盥洗設施,消毒設備,更衣室、休息室、取暖室、婦女衞生室等。
4.宣傳教育設施。它是指安全宣傳教育所需的設施、教材、儀器,以及舉辦安全技術培訓班、展覽會,設立教育室等。
(二)嚴格區別易被誤列為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
在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過程中,會涉及到某些項目既與改善作業環境、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有關,也與生產經營、消防或福利設施相關,對此必須進行區分,避免將所有這些項目都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區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安全技術措施與改進生產措施,應根據措施的主要目的和效果加以區分。有些措施項目雖與安全有關,但從改進生產的觀點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不應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應列入生產經營計劃中。
2.企業在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時,應將所需的安全技術措施列入工程項目內,不得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安全技術問題得到解決才能投入使用。
3.製造新機器設備時,應包括該機器設備所需的安全防護裝置,由製造單位負責,不得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4.企業使用新機器、新設備。採用新技術所需的安全技術措施是該項設備或技術所必須的,不得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5.機器設備檢修與保證工人安全相關,但其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機器設備正常運轉、延長機器壽命,不應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6.廠房的堅固與否與工人安全緊密相關,但廠房修理不應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如果廠房有倒塌危險時,安技人員可以建議修理,其費用由一般修理費開支。
7.輔助房屋及設施與集體福利設施要嚴格區分。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託兒所、療養所等,這些福利設施對於保護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並沒有直接關係,不應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8.個人防護用品及專用肥皂、藥品、飲料等屬於勞動保護日常開支,不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9.純屬消防行政的措施,不應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但在生產過程中所採取的一些防火防爆措施,特別是在化工生產中與安全技術密切相關的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來源

經費是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有效實施的保證,為此國家頒佈了一系列規定,成為落實經費開支的法律依據。
1973年5月國家計委和財政部頒佈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衞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報告》,1973年國家計委《關於防止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工作的通知》,1976年6月國家計委、經委、建委《關於安排落實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通知》,1977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1984年7月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等一系列文件都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來源作了明確規定。例如:
企業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工作資金中提取10%~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於20%),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如資金仍不敷需要,企業可以從税後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保留一部分;企業為治理塵毒開展綜合利用的項目所生產產品實現的利潤,按《關於工礦企業治理散發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提留辦法的通知》執行;事業單位應從事業單位經費包乾節餘和預算外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年事業費中調劑解決一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從更新改造資金中或從税後利潤中解決。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

有效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才能使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成為現實,才能真正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作用。在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過程中,有些企業不認真執行計劃,措施年年定,年年不落實;相同內容的措施項目連續幾年出現在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總是藉口資金短缺,或技術、物資不落實,使措施計劃成為一紙空文,致使企業勞動條件無法改善,工人長期在不安全、不衞生的條件下工作。為了糾正這一現象,必須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進行控制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一,凡當年未竣工或未動工的項目,應提出理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入下年計劃;凡未經審查同意結轉或當年未列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專款,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部門匯入生產計劃,財務部門於次年集中收繳,用於解決本部門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要經常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情況。對挪用、佔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企業和有關責任者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性質嚴重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對不認真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常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企業要進行經濟處罰,或強行調出其未使用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第三,對改善勞動條件任務繁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足、無力自籌資金的企業,可由企業提出措施項目的具體方案,報請上級部門審查、平衡,給予補助或發放低息貸款來解決。
第四,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後,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工會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竣工驗收。投產後的措施設備應納入企業正常維修管理計劃中,統一管理維護。當年完成的措施項目要在計劃中註明完成日期;當年完不成的要定出完成期限和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