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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和諧的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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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和諧的法文明:圖説中國法律史》用大量翔實的文字圖片資料儘可能客觀地描述了那個被今人誤解了的“中國古代法”,藉以告訴讀者中國古代的法律並非“以刑為主、“有刑無法”。
中文名
守望和諧的法文明
作 者
馬小紅
出版時間
2009年01月
定    價
56.00 元
開    本
16開
書 名
守望和諧的法文明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
9787301148839 [1] 

守望和諧的法文明內容簡介

事實上,中國古代的法律獨樹一幟,在當時的那個時代中具有無可爭辯的合理性,並在歷史上發生過巨大的影響和積極作用。從“和諧”的角度切入,《守望和諧的法文明:圖説中國法律史》通過“故事”表達了中國古代法律這樣一種理念:現實和未來的法律發展,必須凝聚着傳統法的精華,為了現實和未來,守望中國古人造就的法文明,我們責無旁貸,我們對中國古代法在未來的作用也充滿了期待和信心。 [1] 

守望和諧的法文明作者簡介

馬小紅,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歷史與社會高等研究所合作教授。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會副會長,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會理事,儒學與法律文化研究會理事。代表性研究成果有:《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獲曾憲義法學教育與法律文化研究基金會第一屆“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成果獎”二等獎、司法部第二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優秀科研作品獎)、《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獨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百年中國憲政之誤區》(《社科研究》(香港)雜誌編輯部優秀論文獎)、《試析中國古代社會中的“法官”》(中國法律史學會優秀學術論文一等獎)等。

守望和諧的法文明圖書目錄

人物篇追求和諧,經世致用的法律理念與主張
一、先秦:從制禮作樂到百家爭鳴
(一)明德慎罰、制禮作樂的周公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奠基人孔子
(三)儒法合流的荀子
(四)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韓非
(五)道法自然的老子
(六)最早公佈成文法的子產
(七)陰陽家的代表鄒衍
二、秦漢:從皆有法式到獨尊儒術
(一)“千古一帝”秦始皇的法律思想
(二)尊崇黃老之道的漢文帝
(三)新儒家神學思想體系的創建者董仲舒
(四)富有批判精神的唯物主義思想家和哲學家王充
(五)酷吏與廉吏的代表:張湯
三、魏晉南北朝:納禮入律與不事禮法
(一)有“《左傳》癖”的著名律學家杜預
(二)力主“復肉刑”的法制實踐家劉頌
(三)天下奇才,治國明相諸葛亮
(四)越名教而任自然的嵇康
四、隋唐:一準乎禮與寬嚴適中
(一)唐朝法律的奠基人李世民
(二)敢於直諫的魏徵
(三)樸素唯物主義思想家柳宗元
(四)尊儒排佛的思想家韓愈
(五)主張刑、禮、道迭相為用的思想家白居易
五、宋元明清:從天理人慾到輕重之變
(一)理學的集大成者朱熹
(二)鐵面無私的青天大老爺包拯
(三)“重典治國”政策的堅定貫徹者朱元璋
(四)起衰振隳的改革家張居正
(五)“懲貪抑霸”的一代清官海瑞
(六)心學大師王守仁
(七)重視”治人”的理學推崇者康熙
典籍篇家國一體,禮法結合的法律典籍
一、設法立制,一準乎禮——國家法典與經文義理
(一)“禮治”時期——《周禮》、《儀禮》、《禮記》
(二)“法治”時期——《法經》、《韓非子》、《論語》
(三)“禮法合治”時期——《唐律疏議》至《大清律例》
(四)“禮法重構”時期——《大清新刑律》至《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五)其他——令、詔、式、榜文等
二、家國一體,禮法合一——鄉規民約與家法族規
(一)族規
(二)鄉規
(三)家法
三、以經注律,學以致用——律學著作與官箴書
(一)先秦——《法律答問》
(二)兩漢——《道德經》、《春秋繁露》
(三)隋唐——《龍筋鳳髓判》
(四)宋元——《洗冤集錄》、《折獄龜鑑》、《名公書判清明集》、《刑統賦》、《棠陰比事》
(五)明清——《讀律佩編》、《唐明律合編》、《沈寄移先生遺書》
(六)官箴書
法律體系篇“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法律體系
一、帝王:口含天憲——帝王與立法
(一)帝王的“九五之尊
(二)法律對帝王的約束
二、吏部:“循名責實”、“因能授官”——官吏與法律
三、户部:民以食為天——法律與國計民生
四、禮部:“禮禁於未然之前”——法律與教化
五、兵部:“自古知兵非好戰”——法律與軍隊
六、刑部:“聖人之治必刑政相參焉”——法律與道德
(一)先秦儒家的“性善論
(二)荀子的“性惡論
(三)先秦法家的人性“好利惡害”論
(四)漢儒的“性三品”與正統法律思想體系的建立
七、工部:“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與建築規制
司法制度篇“情理法並存,寬嚴相濟”的司法體系
一、“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帝王掌握最高司法權
(一)錄囚制度
(二)赦免制度
(三)恤刑、慎刑制度
(四)直訴制度
二、天下之平——中國古代中央司法機構
(一)大理寺——由主審轉變為主複核
(二)刑部——由主複核到主審判
(三)天子耳目之司——御史台
(四)會審制度
(五)禮數不可廢弛的獄政。
三、聽訟、斷獄——中國古代的地方司法
(一)以州府行政長官主導的州府級審判形式
(二)以縣令主審裁定的縣級審判方式
(三)兼顧天理、國法和人情的司法原則與制度
四、“必也使無訟乎”——古代調解制度
(一)調解的種類
(二)調解的依據
(三)調解的場昕附錄 圖片來源
後記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