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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

鎖定
宅地法,是美國政府於1862年頒佈的土地法。同時也是在美國南北戰爭的第二年,由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簽署的關於西部土地分配的法令。亦有譯為“份地法”或“移居法”的。是在南北戰爭期間美國的重要法令之一。
法令規定:
從1863年1月1日起,凡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或符合入籍規定申請加入美國國籍的外國人,為了居住和耕種,免費或繳納10美元登記費,即可領得不超過160英畝的西部國有土地作為份地。耕種5年後,或5年內在宅地上居住滿半年並按每英畝1.25美元繳納費用者,所領取的土地即歸其所有。 [1] 
中文名
宅地法
外文名
Homestead Act
頒佈時間
1862年
頒佈者
亞伯拉罕·林肯

目錄

宅地法背景介紹

1862年5月,林肯簽署了《宅地法》,規定每個美國公民只交納10美元登記費,便能在西部得160英畝土地,連續耕種5年之後就成為這塊土地的合法主人。
這一措施,從根本上消除了南方奴隸主奪取西部土地的可能性,同時也滿足了廣大農民的迫切要求,大大激發了農民奮勇參戰的積極性。
美國獨立後,聯邦政府對西部土地實行國有化,並決定按地段分塊出售,以增加政府的收入,償還國債和滿足土地投機者的要求。但出售土地單位面積大、價格高,西部移民無力購買,因而展開了長期爭取無償分配土地的鬥爭。
由於南部奴隸主的阻撓,直到內戰前,無償授予移民土地的法案均被參議院否決。南部奴隸主的政治代表退出國會後,林肯政府得以實現共和黨提出的宅地綱領。
此後,國會眾議院和參議院於1862年2月28日和5月6日先後通過了宅地法。5月20日,林肯頒佈此項法令。

宅地法內容

《宅地法》規定:
凡一家之長或年滿21歲、從未參加叛亂之合眾國公民,在宣誓獲得土地是為了墾殖目的並繳納10美元費用後,均可登記領取總數不超過160英畝(1英畝=0.40公頃)作為份地,登記人在宅地上居住並耕種滿5年,就可獲得土地執照,從而成為該項宅地的所有者
《宅地法》還規定一項折償條款,即:
如果登記人提出優先購買的申請,可於6個月後,以每英畝1.25美元的價格購買之。這一條款後來被土地投機者所利用。
據統計,依據《宅地法》以及其補充法令,聯邦政府到1950年,有2.5億英畝土地授予移民。

宅地法意義

《宅地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西部墾殖農民的土地要求,確立了小農土地所有制,從而為美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它的實施也鼓舞了西部農民反對南部奴隸主的鬥爭,遏制了奴隸制種植園向西擴展。
而《宅地法》影響最深的是促進了西部的開發。
從1862年至1900年,至少有六十萬個家庭從中得到好處。而且數以計千的美籍非裔從南方遷到堪薩斯州,他們被稱為exodusters(意為逃離的人們)。
南北戰爭中,西部農民為聯邦軍隊輸送了半數以上的士兵,並提供了充足的糧食,對北方取得戰爭的勝利起了重要的作用。

宅地法評價

林肯頒佈的《宅地法》把屠殺印第安人的活動推向高潮。該法規定,每個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只需繳納10美元登記費,就能在西部獲得不超過160英畝(約合64.75公頃)的土地。在土地和賞金的誘惑下,白人紛紛跑到印第安人所在區域展開大肆屠殺。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將軍謝爾曼甚至留下一句“名言”:“只有死的印第安人才是好的印第安人。”(新華網評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