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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長志

(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原副組長)

鎖定
孫長志,男,湖北鍾祥人,漢族,1968年1月出生,1986年參加工作,1990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
2023年8月,孫長志嚴重違紀違法,被依法雙開。 [3] 
中文名
孫長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北鍾祥
出生日期
1968年1月

孫長志人物履歷

1986.10-1987.01 廣東總隊海南支隊新兵訓練隊戰士
1987.01-1988.05 海南總隊第一支隊萬寧縣中隊戰士
1988.05-1989.05 海南總隊第一支隊萬寧縣中隊衞生員(1987.09-1989.07在廣東省萬寧縣衞生學校醫士專業全日制學習)
1989.05-1990.03 海南總隊第一支隊萬寧縣中隊文書兼軍械員
1990.03-1999.11 海南省萬寧縣(市)公安局興隆公安分局幹警(期間:1995年11月錄用為人民警察;1993.09-1996.07在海南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函授大專班學習)
1999.11-2001.10 海南省萬寧市公安局興隆公安分局河西派出所副所長
2001.10-2004.04 萬寧市公安局興隆公安分局河西派出所所長
2004.04-2006.06 萬寧市公安局興隆公安分局副局長(副科級)(2001.09-2004.07在北京大學法學專業網絡教育專科升本科班學習)
2006.06-2010.02 萬寧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興隆公安局分局局長(正科級)
2010.02-2011.04 萬寧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兼興隆公安分局局長(期間:2010.08-2011.04在長豐鎮掛職鍛鍊,任黨委副書記、代書記)
2011.04-2011.05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委委員、常委
2011.05- 2013.12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委委員、常委,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
2013.12-2015.12文昌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1] 

孫長志人物事件

孫長志違紀被查

2023年6月,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孫長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孫長志依法雙開

2023年8月,海南省紀委監委對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原副組長孫長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長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採購項目。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土地掛牌出讓、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孫長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執紀違紀、執法犯法,把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孫長志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孫長志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孫長志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29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孫長志利用擔任萬寧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興隆分局局長、白沙縣委常委、縣公安局局長、文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掛牌出讓、礦產開發、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00餘萬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長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長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