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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述濤

鎖定
孫述濤,男,漢族,1965年1月生,山東高密人,研究生,農學博士,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10月被開除黨籍 [23]  ,1987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山東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9]  [14-15] 
2024年4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述濤受賄一案。 [26] 
中文名
孫述濤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高密
出生日期
1965年1月
畢業院校
南京林業大學
學    位
博士

孫述濤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 山東農業大學林學專業學習
1987.07-1990.01 山東農業大學林學系輔導員
1990.01-1991.09 山東農業大學林學系團總支副書記
1991.09-1994.07 南京林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森林經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4.07-1997.07 南京林業大學森林資源與環境學院造林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1997.07-1997.10 山東農業大學林學院教師
1997.10-2001.01 山東農業大學林學院院長(其間:1999.09-2000.09 在省委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0.06-2001.01 掛職任菏澤地區行署專員助理)
2001.01-2001.02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1.02-2007.07 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7.07-2008.02 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省幹部學院院長
2008.02-2008.07 山東省威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9] 
2008.07-2011.11 山東省威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9] 
2011.12-2012.04 山東省威海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12.04-2017.03 山東省威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其間:2015.03-2015.07 在中央黨校第三十八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 
2017.03-2018.01 山東省威海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18.01-2018.02 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威海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18.02-2018.03 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威海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18.03-2018.05 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8.05-2018.06 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8.06-2022.03 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2]  [8] 
2022.03-2023.01 山東省政協黨組成員 [17] 
2023.01-2023.04 山東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9]  [13-14]  [21] 

孫述濤擔任職務

中共十九大代表 [4]  ,中共山東省第十一次、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 [7]  [10]  ,中共山東省第十屆、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5-6]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3]  ,政協山東省第十二屆(2022.05補選)、十三屆委員會委(2023.04撤銷) [11-12]  [21]  。十三、十四、十五屆威海市委委員,十一屆濟南市委委員。 [18] 

孫述濤人物事件

孫述濤違紀被查

2023年3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山東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孫述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6] 

孫述濤免去職務

2023年4月6日,山東省政協十三屆五次主席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關於免去孫述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山東省委員會副主席職務及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草案)》,提請省政協十三屆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21] 
2023年5月31日,山東省政協十三屆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追認關於免去孫述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山東省委員會副主席職務及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 [22] 

孫述濤依法雙開

2023年10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東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述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述濤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欺騙組織,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療養安排和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利;通過私營企業主獲取高額理財收益,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政績觀扭曲,為謀求個人進步搞經濟數據造假;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孫述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述濤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3] 

孫述濤依法逮捕

2023年10月2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山東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述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述濤作出逮捕決定。 [24] 

孫述濤提起公訴

2024年2月,山東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述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述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孫述濤,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述濤利用擔任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威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5] 

孫述濤一審開庭

2024年4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述濤受賄一案。
大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孫述濤利用擔任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威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接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9億餘元,其中7338萬餘元截至案發時尚未實際取得。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孫述濤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述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述濤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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