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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維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鎖定
孫維國,男,漢族,1966年5月生,吉林省大安市人,198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7月參加工作,工學博士學位。曾任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1]  [4-5]  [8] 
2023年10月17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維國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孫維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大安
出生日期
1966年5月
畢業院校
大連理工大學 [1] 

孫維國人物履歷

1985年7月-1989年7月 大連理工大學基本有機化工專業學生;
1989年7月-1995年4月 吉化有機合成廠乙烯車間、乙丙車間技術員;
1995年4月-1997年7月 吉化有機合成廠乙烯車間副主任、廠調度科副科長;
1997年7月-1999年4月 吉化有機合成廠廠長助理兼調度科科長、乙烯車間主任(1995年9月-1999年2月在大連理工大學工業催化專業研究生在職學習,1999年2月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9年4月-2002年6月吉化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生產技術部副部長、部長;
2002年6月-2005年3月 吉聯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吉化電石廠廠長;
2005年3月-2008年2月 吉林市市長助理(掛職);
2008年2月-2010年2月 吉林市市長助理(正處級)(2004年3月-2009年11月在大連理工大學化學工藝專業研究生在職學習,2009年10月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0年2月-2010年10月 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
2010年10月-2011年8月 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吉林化工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1年8月-2013年3月 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長,吉林化工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3年3月-2013年4月 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區長;
2013年4月-2013年7月 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
2013年7月-2016年8月 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吉林化工循環經濟示範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8月-2017年1月 吉林市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
2017年1月-2018年12月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1] 
2018年12月 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掛職)、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3] 

孫維國人物事件

孫維國違紀被查

2022年7月,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孫維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7] 

孫維國提起公訴

2023年3月,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孫維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維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維國利用擔任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吉林化工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孫維國依法雙開

2023年4月3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孫維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維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工作調動和職務晉升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把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孫維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維國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9] 

孫維國公開通報

2023年9月23日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舉報曝光專區,首批通報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孫維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問題。
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孫維國借傳統節日、兒子結婚等時機,先後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禮金、消費卡摺合共計120餘萬元。孫維國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吉林省紀委監委) [10] 

孫維國公開宣判

2023年10月17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孫維國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孫維國利用擔任吉林市龍潭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吉林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用地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389萬餘元;濫用職權,違規為企業提供擔保、發包工程項目,致使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4320萬餘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維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孫維國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鑑於孫維國在監察機關主動交代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並在案發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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