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孫武

(雲南普洱市寧洱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

鎖定
孫武,男,漢族,1967年4月生,雲南鎮雄人,1987年10月參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學歷。曾任寧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寧洱縣公安局長。
2020年12月,普洱市寧洱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孫武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及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普洱市景谷縣人民檢察院向普洱市景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文名
孫武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雲南鎮雄
出生日期
1967年4月

孫武人物履歷

1987.10—1991.01中國人民解放軍35450部隊服役;
1991.01—1997.04雲南省鎮雄縣公安局雨河派出所工作;
1997.04—2008.07普洱市公安局工作;
2008.07—2011.01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工作;
2011.01—2012.11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任副局長;
2012.11—2020.2寧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 [1] 

孫武人物事件

孫武立案審查

2020年2月28日,經普洱市委批准,普洱市紀委監委決定對寧洱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孫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1] 
經查,孫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高檔煙酒等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羣眾紀律,向個體老闆和企業拉贊助,並充當黑勢力“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其子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孫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擅自將查獲的走私無主貨物非法出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經普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普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武開除黨籍處分;由普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孫武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普洱市寧洱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孫武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及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普洱市景谷縣人民檢察院向普洱市景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武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景谷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且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