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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明

(遼寧省大連市原一級巡視員)

鎖定
孫明,男,漢族,1961年12月出生,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一級巡視員。
2022年2月,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孫明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  [6] 
中文名
孫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1年12月
畢業院校
遼寧省委黨校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孫明人物履歷

1983.08--1984.09 新金縣印染廠見習技術員、廠辦主任;
1984.09--1990.04 新金縣委組織部幹事;
1990.04--1992.02 新金縣團委副書記;
1992.02--1994.12 普蘭店市團委書記;
1994.12--1997.01 普蘭店市夾河廟鎮黨委書記;
1997.01--1997.12 普蘭店市市長助理;
1997.12--2004.09 普蘭店市副市長;
2004.09--2006.09 普蘭店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6.09--2007.01 莊河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7.01--2007.11 莊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兼大連花園口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2007.11--2008.09 莊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9--2010.04 莊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兼大連花園口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副廳級);
2010.04--2011.05 責令辭職 [1] 
2011.05--2012.02 大連市政府副秘書長(副廳級);
2012.02--2012.12 大連市沙河口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3] 
2012.12--2016.05 大連市沙河口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6.05--2019.10 大連市沙河口區委書記 [4] 
2019.10--2020.06 大連市沙河口區委書記、一級巡視員;
2020.06--2022.02 大連市一級巡視員。 [2]  [5-7] 

孫明人物事件

孫明責令辭職

2010年4月24日,因對4月13日海洋等社區居民到市政府集體上訪事件處置失當,被大連市委市政府責令辭職。 [1] 

孫明違紀被查

2021年9月26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大連市沙河口區一級巡視員孫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孫明依法雙開

2022年2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大連市一級巡視員孫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明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項目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孫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明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7] 

孫明提起公訴

2022年3月,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原區委書記、一級巡視員孫明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丹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孫明利用擔任原普蘭店市副市長,原普蘭店市委常委、副市長,莊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大連市政府副秘書長,沙河口區委副書記、區長,沙河口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