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孫斌

(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

鎖定
孫斌,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安徽桐城人,本科學歷。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1] 
2022年9月5日下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8] 
中文名
孫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桐城
出生日期
1964年10月
畢業院校
華東政法學院

孫斌人物履歷

1987年7月至2004年12月,歷任安慶行署司法局法律顧問處律師、安慶市法制局科員、安慶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安慶市法制局副局長、安慶市政府辦公室綜合調研室副主任、安慶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安慶市委辦公室調研員、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一室調研員;
2005年1月,任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
2009年5月,任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其間: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 掛職任合肥市副市長)。 [2] 
2021年5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3] 

孫斌人物事件

孫斌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20日,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孫斌依法雙開

2021年5月21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斌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宴請、娛樂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對省聯社違反銀監會有關規定問題負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多次參與賭博;涉嫌受賄犯罪。
孫斌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領導幹部,毫無“四個意識”,背棄黨性原則,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自我放縱、甘受圍獵,家風不正、作風腐化,對我省農商行系統政治生態造成嚴重破壞,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斌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孫斌依法逮捕

2021年7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斌作出逮捕決定。 [4-5] 

孫斌典型通報

2013年至2020年5月,孫斌多次接受業務單位上海某商務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安徽某科技發展公司董事長姚某某等人在上海、合肥等地宴請,消費高檔酒水;多次接受上述人員及業務單位安徽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安徽某五金科技公司股東汪某某等人安排在上海、合肥、深圳、黃山等地打高爾夫球。孫斌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5月,孫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6] 

孫斌開庭審理

2021年10月19日上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斌利用其擔任安徽省聯社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副主任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掛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貸款、業務合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46.8065萬元,其中人民幣600萬元未遂。
公訴機關認為,孫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7] 

孫斌一審宣判

2022年9月5日下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斌利用擔任安徽省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副主任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掛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貸款、業務合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418萬餘元,其中271萬餘元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孫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孫斌向法庭表示不上訴。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