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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敏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鎖定
- 中文名
- 孫敏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55年10月
- 出生地
- 湖南南縣
孫敏人物履歷
1973年——1976年,湖南省南縣九都公社知青;
1976年——1978年,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工人;
1978年——1981年,國防科技大學就讀大學本科;
1982年——1989年,國防科技大學助教並參軍(其間:1984年——1987年,在該校攻讀碩士研究生);
1989年——1992年,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幹部、教務處副處長;
1993年——2000年,湖南省國土測繪管理局地籍處副處長、土地監督檢察處副處長;
2000年——2005年,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
2005年——2006年,湖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副總隊長;
2006年——2007年09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總隊長;
2007年09月——2009年09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湖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總隊長;
孫敏人物事件
孫敏違紀被查
孫敏依法逮捕
孫敏開除黨籍
2019年3月22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敏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職務晉升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並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耕地佔補平衡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孫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
孫敏提起公訴
2019年6月10日,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懷化市人民檢察院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懷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敏利用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執法監察總隊副總隊長、總隊長、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耕地佔補平衡項目開發、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孫敏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8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受賄案。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遠太擔任審判長,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百堅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敏利用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執法監察總隊副總隊長、總隊長、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瞿軼羣及長沙同升房地產有限公司、湖南兆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6個單位在耕地佔補平衡項目開發、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6年,孫敏直接或夥同其情婦段瑋(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83.887萬元。
庭審中,法庭組織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並對沒有爭議的證據當庭予以認證,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被告人孫敏作最後陳述,當庭認罪悔罪,表示願意接受法律應有的懲罰。
孫敏一審宣判
2020年5月7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孫敏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孫敏違法所得,扣除已退繳的287萬元外,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2]
孫敏公開通報
2021年10月,湖南省紀委監委對黨的十九大以來查處的8起行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長沙申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光輝單位行賄案。2005年至2012年,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劉光輝向先後擔任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執法監察總隊總隊長、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等職務的孫敏提出請託,孫敏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向相關負責人打招呼等方式,為長沙申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長沙市雨花區某經濟適用房項目在建設用地審批、辦理土地變性手續和少交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1年,為求得和感謝孫敏的幫助,劉光輝以送現金、送房產等方式,直接或通過孫敏特定關係人送給孫敏財物共計一百餘萬元。2020年12月,長沙申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犯單位行賄罪,被處罰金四百萬元;依法追繳應補繳未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依法追繳違法所得。2019年3月,孫敏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0年4月,孫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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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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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總經濟師孫敏、助理巡視員曾令亮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3-22]
- 2. 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總經濟師孫敏受賄逾983萬,獲刑十一年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0-05-07]
- 3. 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8-11-21]
- 4.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孫敏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2-02]
- 5.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敏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6-13]
- 6.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受賄案一審開庭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引用日期2019-08-28]
- 7. 通報 .湖南[引用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