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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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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政才,男,漢族,1963年9月生,山東榮成人,1987年5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農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農學博士學位,研究員。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 [1] 
2018年5月8日,孫政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1] 
中文名
孫政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榮成
出生日期
1963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國農業大學

孫政才人物履歷

1980-1984年 山東萊陽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4-1987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北京農業大學作物栽培與耕作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1993年北京市農林科學院作物所玉米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1.01-1991.07英國洛桑試驗站訪問學者)
1993-1994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土肥所所長、黨支部書記
1994-1995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副院長
1995-1997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院長(主持工作)
(1990-1997年中國農業大學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農學博士學位)
1997-1998年 北京市順義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1998-2002年 北京市順義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0-2001年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2-2002年 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順義區委書記
2002-2006年 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兼市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0-2003年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2006.05-2006.07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6-2009年 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2009-2010年 吉林省委書記
2010-2012年 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2017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吉林省委書記(至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至2013年1月) [12] 

孫政才擔任職務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五次黨代會代表,四屆、五屆重慶市委委員,重慶市四屆人大代表 [12-13] 

孫政才人物事件

孫政才立案審查

2017年7月24日,鑑於孫政才同志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2] 

孫政才依法雙開

2017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孫政才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孫政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中央巡視組巡視和中央紀委、政法機關查辦案件發現及羣眾舉報反映的線索和證據,2017年7月14日,中央決定將孫政才調離重慶市委書記崗位,由中央紀委對其進行紀律審查、開展組織談話。7月24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由中央紀委對孫政才立案審查。
經查,孫政才動搖理想信念,背棄黨的宗旨,喪失政治立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羣眾紀律,講排場、搞特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選人用人唯親唯利,泄露組織秘密;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夥同特定關係人收受鉅額財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鉅額利益,收受貴重禮品;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官僚主義嚴重,庸懶無為;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其中,孫政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審查中還發現孫政才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孫政才的行為完全背離了黨性原則,嚴重違背了黨中央對高級幹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辜負了黨中央的信任和人民的期待,給黨和國家事業造成巨大損害,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3] 
2017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孫政才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孫政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孫政才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3]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孫政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孫政才開除黨籍的處分。 [4] 

孫政才罷免代表

2017年9月30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四十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個別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依法罷免了孫政才(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的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孫政才的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5]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由重慶市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因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2017年9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 [6]  ,孫政才的代表資格終止。 [7] 

孫政才立案偵查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8] 

孫政才提起公訴

2018年2月,第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9]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政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孫政才,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孫政才利用其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孫政才一審開庭

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利用擔任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政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對出庭作證的兩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政才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莊嚴審判,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誠地認罪、悔罪,真誠地服從法院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1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孫政才一審宣判

2018年5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在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億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政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法律,卻漠視法律,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鑑於孫政才所犯受賄罪中,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系特定關係人直接收受,孫政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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