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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懷山

(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

鎖定
孫懷山,男,漢族,1952年7月出生,江蘇漣水人,中共黨員,哈爾濱工業大學畢業,碩士學位。曾任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
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孫懷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省漣水縣
出生日期
1952年7月
畢業院校
哈爾濱工業大學

孫懷山人物履歷

1970年—1973年,江蘇省金湖縣農機廠工人,農村工作隊隊長、副指導員;
1973年—1978年,共青團江蘇省金湖縣工業系統團委書記、共青團金湖縣委書記;
1978年—1987年,共青團中央辦公廳秘書處幹事、副處長、處長;
1987年—1994年,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
1994年—1999年,全國政協辦公廳正局級幹部、行管局局長、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兼中協服務開發中心(服務局)總經理(局長);
1999年—2008年,十屆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2008年—2010年,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2010年—2013年,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
2013年—2015年,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常務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正部級);
2015年—2016年,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常務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副書記(正部級);
2016年—2017年,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 [2]  [10] 

孫懷山人物事件

孫懷山違紀被查

2017年3月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孫懷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3] 

孫懷山免去職務

2017年3月10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鑑於孫懷山涉嫌嚴重違紀,根據中共中央建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免去孫懷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職務,撤銷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 [4] 

孫懷山依法雙開

2017年6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孫懷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團團夥夥,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宴請,安排有關單位公款接待家屬旅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5] 
孫懷山身為中央委員,政治上對黨不忠誠,經濟上貪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孫懷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6]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孫懷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孫懷山開除黨籍的處分。 [7] 

孫懷山提起公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常務委員、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2月,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孫懷山公開審理

2018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懷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懷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孫懷山一審宣判

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勝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天津高盛公司、龍源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其子及兒媳等特定關係人以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孫懷山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懷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孫懷山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孫懷山擔任職務

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
參考資料